来源:IvesDuran | 知产力
近日,职业摄影师赵小华发现百度未经许可使用其创作的摄影作品,制作成主题广告链接在百度图片网站上发布、传播,百度发布的侵权图片不仅删除了赵小华的署名及发表水印,还修改了颜色。点击相关侵权图片后,网页跳转至百度图片网站子网页,内容均为相关宣传来源的图片。据了解,赵小华声称遭到侵权的摄影作品已登载于《大众摄影》杂志中,图片下方标注有“天空之城 赵小华摄”字样。赵小华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对自身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赵小华将百度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百度图片网站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500元。
在海淀法院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辩称,涉案百度侵权图片是由百度搜索引擎通过自动抓取、程序自动缩放并自动更新形成的,应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该公司至今未接到赵小华的侵权投诉。百度公司还认为,证据显示涉案图片在百度图片网站首页的展示时间很短,即使存在侵权,侵权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失极低;该公司已对涉案图片予以处理,主观上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百度图片网站被判盗用图片
2016年1月25日,海淀法院针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赵小华拥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百度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度图片网站中将涉案作品作为该网站“摄影”栏目的图标使用,未为赵小华署名,并对涉案图片进行了修改,构成侵犯著作权。法院同时认为,百度图片网站为用户提供图片搜索服务,网站中设置了不同类别的栏目,每个栏目均有名称和相应的图片。本案中,涉案图片被用于“摄影”栏目的图标,并非由网络用户使用百度图片搜索功能得到的结果,无法将其归属于百度图片网站提供的搜索服务范围内。由此可以看出,海淀法院判决中认为,百度图片网站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不应适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采用的“避风港”原则。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针对其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在百度图片网站首页上连续十二个小时发布声明,向赵小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百度公司认为,百度图片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对于一审法院的侵权判决不予认可,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5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百度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作为百度图片网站的栏目图标,在该搜索页面中起到了分类和提示作用。百度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系搜索引擎自动抓取后自动缩放并显示,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应认定百度对涉案图片进行了使用。鉴于百度公司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故其制定、公示投诉规则和权利救济渠道,以及在事后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等情节,均不影响对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该院同时认为,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图片在相关网页上实际展示的时间,故对其主张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但侵权的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极低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