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网络著作权利案件新发展及审判工作新挑战

  以下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曹丽萍主题发言实录。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内容主要是海淀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利案件的新发展,以及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我要讲的内容有三个部分,首先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重点讲这类案件给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带来的新发展,审判工作带来的挑战,最后说一下一些我们自己的思考,先看一下,这是我统计的我们法院从2012年至今,审理的网络著作权利案件的大致的比例,占目前审理案件的一个绝对比重,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90%以上。当然,这么大的案件量,这么高的增幅,在海淀法院审判人员、工作人员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我们仍然能够完成审判任务,是得益于这些案件绝大部分都能够以被告支付一定的侵权赔偿金,与原告取得和解,最终是调解结案来完成的。60%以上的案件,都是以调解撤诉解决,这是一个大概的基本情况。

  这类案件的新发展,给我们审理带来的挑战。首先,是权利主体方面。由单一的当事人演变为复杂当事人,商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非常的复杂,所以我们80%以上的案件原告都是继受权利人,授权链条长,原始权利人分别对外授权。原告为了维权成功,侵权行为相关的多个主体,对我们的审判带来的难度就在于我们要审查,原告是否适格,被告实施是否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是否有共同的过错等等,这就给我们查明案件事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第二个新发展是关于授权作品。这一方面,主要有两点,一个是由单一简单作品,演变成为多类型复杂作品。对于侵权作品来说,我们现在统计的作品来说,网络游戏案件中,基本上已经成为最复杂作品的代表。还有综艺节目。另外,正式出版物的作品发展为无正式出版物的作品,包括网剧、体育赛事等。第二是著作权利人的认定问题,游戏类作品的案件中,我们发现,一款游戏从上线到诉讼经过非常长的时间,有一个案件当中,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经过数十次的升级发展,被告的游戏,也经过了很多次的升级和改版,侵权类案件中,原告相同近似的部分,这部分元素是否构成侵权,这相同的元素,谁是创作者,谁先使用。等等。这些问题都非常考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以及法院查明水平。第三个就是诉讼作品数占整个游戏元素数的比例。这是我们一个案件中,被告提交的材料。原告主张有些游戏侵权。被告表示说,这只是一张装备图,这样一个分布的比例状态,且不说这两个元素能不能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被告就算使用了,如何认定,如果构成构成侵权,这样一个侵权程度,该对他认定一个什么样的侵权责任。这些都是新发展和新问题。具体来说,作品已经由直接提供作品发展到以多种方式来传播作品,简单梳理了一下,大致的三个过程,经营者,搜索搜索,链接,传播作品的情况。

  举几个例子,第一个是通过连接知名网站来传播作品。这是影视论坛,他有自己的推荐界面,有一部作品叫做《失恋33天》。而进入到这个影片的相关信息页面的介绍,点击立即播放的按纽,就可以进入到这个影片上传者信息的界面。点击下面的播放,就发生了一个跳转,跳转到了一个其他视频网站,那么这种情况,上述侵权行为又应该如何认定。

  第二个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是链接作品的情况。权利人发现手机APP的软件,点击进入就会存在多个视频来源,选择其中的视频网站来源,就可以直接播放电视剧,左上角是有视频网站的水印和网页地址,点击网页地址,可以跳转到视频网站。但是这个视频网站上并没有电视剧。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认定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第三个分享的案例是视频聚合软件软件,链接分享他人云盘中的视频,电视连接到机顶盒中,联网点击各类视频,通过搜索可以,找到这样一部电影。有相关的影片信息介绍,点击以后缓冲的界面。这个缓冲结束以后就可以在电视上面播放。这种情况下,视频聚合软件的经营者,他的行为该如何对待?还有一点现在涉及云盘的网络传播案件特别多,云盘作品的网络环境是非常复杂的。在这种案子当中,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全侵权行为怎么认定,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第三部分,简单讲一下,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和侵权作品和的上述变化,主要产生的事实问题更加非常复杂,而设计法律审理程序也非常繁琐的。对于一般问题能解决,但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复杂变化,切实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我们还是要明确,对这类案件是按照服务器标准来裁判类似案件的,也就是说判断传播行为的标准是将作品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上传。而直接侵权行为存在,才能够认定搜索链接的等其他网络服务行为的间接侵权。结合云盘空间的案例,我们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就是,当事人用自己做出来云盘来包装,仅提供一个链接的行为,从而和提供作品的行为进行区分,并且确定不同的法律责任。那么我们只有在查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才构成帮助侵权。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思考,留给在座的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