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全攻略

  来源:知桥知识产权

  整理:知产团–矣燕华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主体: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 册证,并予公告。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以下条文,相关主体可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异议期限:

  自相关商标初审公告发布日起的3个月内被称为异议期,这3个月的时间内,异议人可以对侵权商标提出异议,未发布商标初审公告的商标不允许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之前,可以通过社文商标管家平台查询商标是否已发布商标初审公告。除此之外还要注意的是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异议须知: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1.异议申请应当在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一份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2.商标异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①商标异议申请书;

  填写说明

  1.办理异议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逐项填写,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不得修改格式。

  2.异议人应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3.“被异议类别”栏只填写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一个或多个类别。

  4. 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应与商标公告上的名称/地址一致,被异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被异议人名称”栏应当填写共有商标申请人的代表人名称。

  5.异议人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异议人直接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章或签字,异议人章戳(签字)应与异议人名称一致。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异议人地址应冠明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6.异议申请书应当标明是否提交补充材料,未标注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②异议理由;

  ③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

  ④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⑤证据材料(可以后补)。

  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交异议人签字或加盖章戳的代理委托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3.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商标异议费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同时通过银行信汇或电汇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并附送汇款凭证复印件。汇款人名义应与异议人名义一致。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4.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http://sbj.saic.gov.cn)。

  受理并通知答辩: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PS:一般来说商标局会在30日对商标异议人下发商标异议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商标局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下图为商标异议受理通知书样本。

  异议材料补正:

  在商标答辩流程中,商标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供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商标侵权有力证据、异议人身份证明。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应在异议申请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被异议人答辩: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相关文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最后一天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一天。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

  作出裁定:

  在收到被异议人答辩材料之后,商标局会听取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以及理由,经过商标局核实,会对异议人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作出裁定。下图为商标异议裁定书样本。

  异议复审: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裁定,若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有不服的,可以继续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的费用: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1000元人民币。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申请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缴纳异议费用。

  (三)通过邮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缴纳费用。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3.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4.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费用

  5.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异议人名义相同。

  6.应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

  整编:知桥知识产权(ID:lawptc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