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模仿美术作品建筑楼房侵犯著作权

  作者:孟玛

  来源:IPRdaily

  如果接触过他人美术作品后又按一定比例放大为建筑,如果在造型上构成相同或者相似,就有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

  笔者在2015年曾看到一个报道,大意是汪寅仙是海内外知名的紫砂壶制作大师,由她创作的“神鸟出林壶”因构思巧妙,艺术感强,在国内外巡回展览中广受好评,并进行了版权登记。汪寅仙于2014年偶然在报纸上看见了无锡某展示中心的图片,看了介绍得知是以紫砂壶为设计原型,并以最大紫砂壶造型建筑正式载入了吉尼斯世界纪录。汪寅仙经现场查看,认为该展示中心的外观与自己的作品“神鸟出林壶”非常相似,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关于该案,笔者并未看到关于判决结果的后续报道。但是,因为该案,却引发了笔者长久的思考:模仿某个美术作品建筑楼房,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吗?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分为思想和表达两个部分,例如,小说《红楼梦》通过文字表达曹雪芹对封建大家族罪恶的批判,油画《呐喊》通过线条和造型表现现代人内心的焦灼,交响曲《命运》通过激动人心的旋律反映贝多芬对厄运的坚强抗争。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说的思想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表现这些思想的表达,即语言组织、线条造型和旋律表现。

  在该案中,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该案涉及跨界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应予以紫砂壶作品跨界强保护。事实上,这是混淆了作品与作品载体的关系。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存在和传播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但是著作权本身却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本身可以相互分离。比如,“神鸟出林壶”作为美术作品,不是那个紫砂陶壶,而是壶上反映出的神鸟出林造型。

  所以,由于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这一特点,决定了著作权的存在、转移和灭失,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与作品载体发生必然联系。换言之,与商标保护必须要受限于注册商品种类和外观设计保护必须限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受商品或者产品类别限制的,因此,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而言,只要他人对作品的表达进行了再现,无论是何种形式,无论再现的载体在类别上差别多么悬殊,也不妨碍构成著作标侵权,因此,在作品保护上并无载体类别限制,自然就并不存在“跨界保护”这种说法。

  有人可能会产生疑问,对于紫砂壶与展示中心来说,二者尺寸比例悬殊,即使有所参照也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和技艺,难道这样的“创作”出来的展示中心不能构成独立的作品吗?答案是否定的。

  著作权理论发展至今,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于版权法上的独创性的认识已经发展成熟,包括“独”和“创”两个要件。其中“独”的含义是指“独立创作、源自本人”,包括两种情形:第一,从无到有的创作,例如南派三叔创作出了小说《盗墓笔记》;第二,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例如根据《盗墓笔记》改编成漫画作品。但是,无论何种情形,都仍须符合“创”的要求。“创”即“创造性”,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作品必须包含一定的创作高度。换言之,独创性要求作品有区别于其他表达形式的的个性化的表达,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推演而来。个性化的成分可以有多有少,但是必须存在。如果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劳动的结果与原作品之间过于近似,以至于缺乏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这种劳动成果就只能被称为原作品的“复制件”,相关的劳动过程也只能称为“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例如,精确地临摹古画不会产生新的作品,原因正在于临摹者不会加入自己个性化的表达。古画临摹的价值和目的就在于临摹作品要忠实原作,切忌个人创造和擅自改动,对形制、尺寸、内容、颜色、风格甚至残损、污痕都要与原作如出一辙。在这种情形下,自然没有个人表达存在的空间。

  第二,某些智力成果的创作过程需要艰辛的劳动或者高超的技巧,但“创造性”并不等同于劳动的多少或者技巧的高低。对于类似古画临摹的很多智力成果的创造,都涉及到技艺的运用,有些甚至要求创造者付出极大的心血,然而,单纯的技艺,即使付出巨量的投入,只要没有版权法意义上的创造,就不能产生作品。因为,单纯的“劳动成果”,在数百年前的确可以基于“额头出汗”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版权法的认可,但是时至今日,单纯的不带来个性化选择和表达的“创造”已经难以被认定为版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例如,将《蒙娜丽莎》按照1:1000的比例精确缩小绘制在一颗米粒上,的确是一种令人瞠目结舌的技艺,但是,只要各部分都严格遵守这个比例,那么绘画者就没有对这种表达作出任何实质性地改动,没有贡献出源自本人的任何新的点、线、面和几何结构,只要具备缩绘技艺,任何人都可以完成将画作缩小绘制在米粒上的任务。而缩绘技艺本身,却并不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因为这是一种人类技巧,而不是具体的思想表达。

  因此,一方面,百分之百的复制他人作品的造型不会另外产生新的作品;另一方面,即使在参照他人美术作品建造建筑时没有完全复制他人作品外形,而是进行了部分的改编,但只要和他人作品构成近似,就仍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作品的改编权。

  因此,如果接触过他人美术作品后又按一定比例放大为建筑,如果在造型上构成相同或者相似,就有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