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知产力
作 者 | IvesDuran
近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paopao.com”域名仲裁申请做出裁决(文末附裁决全文),驳回网易公司提出的将该争议域名转让至该公司名下的投诉请求,该域名仍归原持有人所有。
知产力了解到,该仲裁案源于2014年11月17日,网易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递交了针对“paopao.com”域名的投诉书,被投诉人为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网易公司认为,争议域名与该公司已注册的“泡泡”商标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网易公司表示,在其研发运营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中,“泡泡”和“超级泡泡”被作为游戏中神兽的名字被众多玩家所知晓。网易公司长年运营泡泡游戏平台(http://popogame.163.com/)并还开设了“泡泡商城”,以方便游戏玩家购买游戏道具和服饰。通过上述使用行为,“泡泡”与“网易”之间建立起独一无二的联系。此外,在百度搜索页面输入“泡泡游戏”,出现结果的前五项均为网易泡泡产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核心部分“paopao”不享有任何权益,其注册该域名后也未进行解析使用。被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汪若飞注册了多达16个域名,全部未使用,且有9个域名在出售。网易公司认为,被投诉人持有域名并非为了自身使用,而是为了高价出售,获取利润。
经查,除了梦幻西游网游和泡泡游戏平台,网易还在旗下即时通讯软件POPO中使用了“POPO”商标,该官网网址为:“popo.163.com”
经商标网查询得知,网易公司现已注册了7件“泡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科学仪器、办公用品、健身器材、广告销售、通讯服务、教育娱乐等,其中5件“泡泡”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03年9月3日,剩余2件“泡泡”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为2005年12月9日和2005年5月12日。
网易公司还注册了5件“POPO”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办公用品、健身器材、通讯服务、教育娱乐、科技服务,其中4件“POPO”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5年12月9日,另一件“POPO”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3年9月3日。
此外,网易公司还在第14类珠宝钟表商品上注册了第15938919号“PAOPAO”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
被投诉人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已在第45类社会服务上注册第15085798号“PAOPAO”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6月28日。
根据WHOIS域名查询得知,“paopao.com”域名的所属注册商为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ENAME TECHNOLOGY CO,LTD.),注册日期为2001年6月12日,过期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目前该域名的所有者为杭州易特旺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HangZhou YiTe WangWang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由此可以看出,网易公司的“泡泡”、“popo”、“PAOPAO”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晚于“paopao.com”域名的注册日期。
对“paopao.com”域名的历史信息对比可知,该域名的注册人从汪若飞(Wang Ruofei)变更为FengYizhou的日期为2016年2月18日。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发现,汪若飞为易特旺旺公司股东之一。
专家组裁决
专家组在裁决中表示,“paopao”与“泡泡”并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paopao”还有多种读音方式,比如“抛抛”“刨刨”“跑跑”“炮炮”等等,公众见到“paopao”时,也不会与网易注册商标“泡泡”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搜索平台上输入“paopao”一词,可以获得大量有关“跑跑卡丁车”的搜索结果。 由此可见,“paopao” 一词对应的不仅仅是“泡泡”,而且可以是“跑跑”。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投诉人在对外宣传“泡泡”商标及其提供的网络游戏等服务方面使用的英文/拼音对应词为“popo”,而并未出现“paopao”,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泡泡”商标与”paopao”之间的唯一对应性。
另案判决
知产力还了解到,2015年1月,网易公司曾诉北京某网络公司商标侵权,原因是网易公司认为被告使用“泡泡信”作为应用软件与网站的名称,并在软件宣传介绍中突出使用“泡泡信”,使用Paopaoxin作网站域名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泡泡”“POPO”商标商标专用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就该案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6112号判决书中认为:被告开发经营泡泡信软件、泡泡信网站及Paopaoxin.Com域名。其中,“Paopaoxin.Com”域名中的“Paopaoxin”为“泡泡信”汉语拼音,在与泡泡信网站、泡泡信软件共同使用过程中,可指代为“泡泡信”。因泡泡信软件为一款通讯类软件,“泡泡”“Paopao”为泡泡信、Paopaoxin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故泡泡信中的“泡泡”与泡泡商标的文字相同、读音相同,字形近似,所涉“Paopao”与泡泡商标的读音相同;泡泡信中的“泡泡”与POPO商标的读音近似,“Paopao”与POPO商标字形、读音近似。由于网易公司较早即在即时通讯软件、网站上使用泡泡商标及POPO商标,故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而被告对其通讯类软件为何使用“泡泡信”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属于侵犯网易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