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的重要形式之一,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本文介绍了专利权质押相关概念及发展状况,梳理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条件及操作流程,重点研究了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旨在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
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成果运用的重要方式之一,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开展专利权质押试点工作以来,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至2013年底已累计达到638亿元,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摆脱资金匮乏的窘境, 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已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然而,就出质专利数量而言,每年仍停留在数千件的规模,相较于国内高达58.7万件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而言,差距显而易见。
本文从专利权质押的基本概念及我国的发展现状着手,介绍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重点探究了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旨在帮助企业更深入地认识专利权质押融资,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概念及我国的发展现状
1、专利权质押的概念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了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1]。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将专利权设质的一方称为出质人, 接受专利权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称为质权人。
(1)专利权质押标的
专利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 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75条以及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223条均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专利权质押标的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必须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二)依法可以转让。
专利权体现为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专利法》第10条规定了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组成。人身权不具有可转让性,无法作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而其中的财产权表现为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及标记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作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专利权具有可转让的经济属性是专利权质押得以实施的基础,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依法通过出质专利权的变换价值优先受偿[2-4]。
(2)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其中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它从属债权而言的,主债权不包括利息以及其它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上述规定是针对动产质押而言的,而专利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但《担保法》第81条规定,权利质押的质权实现方法、质押担保的范围准用动产质押的规定[1、5]。
2、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现状
自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已在全国29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各地相应出台了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地方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极大地推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开展。表1显示了2008- 2012年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专利数量及融资额度[6-7]。从表1可以看出,自2008年起,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2012年融资额高达141亿元,相比2008年的13.84亿元,增长了近9.2倍,涉及专利数量也由2008年的224件增长至2012年的3399件,增长了近14.2倍。最新数据表明,2013年的融资额度高达254 亿元,比2012年增长近80%。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条件及操作流程
1、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条件
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2010年出台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及各地方发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均对专利权质押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概括而言,企业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满足的条件
申请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是合法的专利权人,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应保持一致。在地方操作实务中,对出质人的信用等级、企业经营状况也有一定要求,只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经营状况较佳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才能成功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
(2)出质专利应满足的条件
出质专利必须是已授权专利,目前专利申请不能进行质押。其次,专利权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时交纳年费。专利权已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或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及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内的专利不能进行出质。再者,专利权不能存在权属纠纷,侵权专利或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不能进行质押。目前我国不支持专利权的重复质押,因此已经进行过质押担保的专利不能重复进行质押。鉴于各地方发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存在差异,申请人提出质押申请时应关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
2、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流程
根据各地发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专利权质押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上图所示,其中,评估机构评估阶段、地方知识产权局初审阶段及银行审批阶段耗时较长,各地实际操作流程略有差别,以地方出台的办法及银行规定为准。
3、债权的产生及质权的生效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担保法》第79条可知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后,该质押合同不当然生效,还需要向各自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知,质押合同生效和质权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合同订立的效力是债权产生,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是质权生效[8]。
三、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
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在过去五年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阻碍质押融资事业发展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9]:
1、贷款担保期限短、贷款额度小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大幅缩短,就出质专利而言,其价值受技术进步、权利稳定性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延长贷款期限意味着银行承担风险的机率增加。因此,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成本,会最大程度地缩短贷款期限。以东莞市为例,东莞市出台的《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无锡市出台的《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3年。在如此短的贷款期限内,企业即便成功融资, 也难以在短期内获得巨额利益,如约偿还银行贷款。
贷款额度主要以专利权价值评估值为基础,而对专利权价值做出准确的评估是专利权质押实务中的难点,银行会根据评估值降低贷款比例以规避风险,在操作实务中,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50%, 一些地区规定贷款额度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30%,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融资额度[10-11]。
2、高端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
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不仅涉及法务、金融,而且涉及高新技术,这无形中提高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准入门槛,知识产权服务业所需的是精通法律、科技且具有一定商业头脑的复合型高端人才,传统的中介机构、担保机构及风险评估机构往往不具备开展专利权质押业务的能力 [12]。
此外,由于我国专利权质押工作起步较晚,交易平台不够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产业链缺失,因此在交易中常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企业需求和银行服务不能及时实现对接,各方在合作过程中节节错位, 未能形成完整的一条龙式的服务链。
令人欣慰的是,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六大部委发布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建设交易市场,完备市场功能,完善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同时要整合资源, 健全配套服务。我们相信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会更上一层楼[9]。并且于2011年实施的《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也为高端知识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强大的支持,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也将为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注入新鲜血液。
3、专利权价值评估机制缺失,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专利权价值评估是实施专利权质押的必经环节, 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国缺乏具有公信力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现行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标准、手段不一,所得出的评估结果也相差较大,难以满足信贷双方对评估结果公平、公正的要求。
此外,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的发展和市场规范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为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建立合理的市场监督机制,打消供需双方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顾虑,无疑会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的发展。
四、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发展的策略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市场机制
市场规范离不开法律,随着知识产权融资制度在我国的推行,立法部门应加快立法程序,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能跟得上且符合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的发展, 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作用,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与严厉的惩罚,确保专利权质押融资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
2、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及评估方法等相关手段均源自西方发达国家,且多适合于有形资产的评估,对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针对性和适用性。此外,由于国家缺乏统一的监管措施,导致我国的一些评估机构资质低、从业人员的素质差,评估结果失真,严重影响了融资事业的发展。
组织科研人员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提高评估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探索新的评估方法,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无疑会大大有益于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的发展。
3、加快高端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人才储备是兴业的基础,我国已于2011年颁布《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我国应以此为契机,加强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及融资业务的推广应用注入新鲜血液。
4、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转化机制
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无形中增加了质押融资的风险。如何防御及转化融资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利益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融资风险的防御与转化,不仅需要前期对专利权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完善担保机制,而且需要建立事后风险转化机制。专利保险具有低投入、高回报、保障性强的特点,通过专利保险化解知识产权风险已是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我国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手段。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总第99期
作者:张占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贲向前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研究总院知识产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