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上海百花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卓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基公司)、胡某和徐某侵害商业秘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虚假宣传纠纷一案。
胡某和徐某曾在百花公司处工作,两人离职后,开办了卓基公司,从事与百花公司相同的幼儿教育。百花公司认为,两人不仅在对外招生过程中故意宣传自己为百花公司的创业老师,使用百花公司的客户名单,还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与百花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教案、纸上题、评分表、教具等教学材料和教学方法,并对外宣传自己“与日本名列前茅的专业幼儿教育中心合作”、“所教孩子可达到98%的名校录取率”。百花公司认为卓基公司、胡某和徐某侵犯了百花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构成虚假宣传,故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卓基公司、胡某、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百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卓基公司、胡某、徐某辩称,百花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中评分表、联络册、教案、纸上题均已公开,且客观上也无法保密,因此不符合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晓”的构成要件。在百花公司主张的学生名单中,仅有6位学生到卓基公司处上课,但卓基公司并未对这些学生采取过任何不正当的招徕行为,这些学生完全基于个人信赖、自愿选择等原因到卓基公司处上课。
原审法院认为,百花公司对这些资料并未采取特别的保密措施,这些资料是百花公司教学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每位学员家长都会获得,并且课程中的相关内容,或通过公开出版的书籍、免费试听的课程、开放式的教学点及百花公司网站等途径已被公开,也属公知范围,故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另外,卓基公司仅凭两人在百花公司就职时两人所带其中一个班级的录取情况,就在网站及宣传册上宣传其老师所教孩子可达98%的名校录取率,具有片面性,不符合客观事实。卓基公司在网站和宣传册上宣传的与日本教研院的合作和98%的名校录取率等内容均无事实依据。其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卓基公司具有较强的教育资源和拥有境外知名教育机构合作伙伴,这种对外宣传的效果在招生时会比同为从事幼升小教育培训的百花公司取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影响到百花公司业务的发展,损害了百花公司的利益,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卓基公司应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百花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4.5万元。
原审判决后,百花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由于百花公司主张的学员信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户名单,并且百花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卓基公司实施了不正当手段引诱、拉拢百花公司的学员,所以即便有6名学员由百花公司转到卓基公司学习,但是不能证明卓基公司、胡某、徐某实施了侵害百花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