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注: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年度评选专利执法典型案例,团队律师承办的两起专利纠纷案件有幸入选,详见案例6、12。
案例一 奇瑞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企业专利群体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自2014年起,奇瑞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向芜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认为芜湖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企业侵犯其“汽车前保险杠”( 专利号:201330319559.7)等多项专利权,请求芜湖市知识产权局责任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奇瑞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2005年与美国通用汽车知识产权诉讼结束后,公司为确保研发成果及时得到知识产权保护,主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截至2015年底,芜湖市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了奇瑞股份有限公司遭遇专利侵权案件近20起,被请求人20余个,均分布在芜湖市区。
由于此案属于典型的集体侵权案件,芜湖市局组织以市局为主,区县专利执法人员为辅的案件处理组,到多个侵权地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多次召开案情讨论会,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在芜湖市局的主持下,请求人奇瑞股份有限公司和被请求人芜湖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企业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以上侵权产品,请求人撤回请求。芜湖的汽配市场秩序得到了有力维护。
案例二 芜湖圣大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遭遇恶意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芜湖圣大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包皮环切吻合器”(ZL201110219810.2)专利技术于2012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该项专利技术世界领先,主要应用于人类艾滋病的预防和生殖健康水平的提高,目前已在国内外临床应用70多万例,2012年获得美国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 2015年被列入世卫组织的全球“防艾”推广计划,成为中国医疗器械首个被世界卫生组织向全球推荐的产品。2015年该专利产品“商环”被评为第三届安徽省专利奖金奖,随后在瑞士日内瓦举办的第43届国际发明展上,“商环”荣获第43届日内瓦国际发明展评委会最高金奖。
该公司的专利产品“包皮环切吻合器”由于易于仿制,屡被恶意侵权和提起无效诉讼。2013年,圣大医疗诉武汉市某医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定圣大医疗胜诉。此案被列入2014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武汉某医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分别于2013年9月5日、2014年3月26日、2014年11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缺席口审。这种恶意诉讼行为,既造成了行政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又严重干扰了专利权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省市知识产权局的关心和指导下,芜湖圣大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充分准备,积极应对,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均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复审决定。
案例三 合肥阳光电源股份公司域外维权成功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德国SMA SOLAR TECHNOLOGY AG公司借合肥阳光电源股份公司参加在德国慕尼黑举办的Intersolar光伏展之际,声称合肥阳光电源股份公司的几款光伏逆变器侵犯其拥有的EP 1 610 452 B1的专利权,并将诉状直接送达到合肥阳光电源股份公司在德国慕尼黑光伏展的展台处。
合肥阳光电源股份公司参展人员接到诉状后,立即发回总部进行法律分析,并聘请德国律师进行应诉。公司同时针对该项专利启动了无效程序,委派法务人员多次赴德查找无效证据,并准备相关材料。2013年7月25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州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听证。随后,合肥阳光电源股份公司在德国慕尼黑专利法院针对上述专利提出了无效诉讼。
2014年5月,本着双方平等合作的诚意,最终达成和解,德方主动撤销专利侵权诉讼,合肥阳光电源股份公司撤销对上述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诉讼。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境外展会上常被视为重点“调查对象”,甚至有的全球知名企业雇佣专利管理公司在展会现场对中国参展企业进行筛查,一旦发现有抄袭或仿冒展品,便向当地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保护,迅速将中国企业的展台查封,并限制其继续展出。因此企业到海外参展,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提前做好各类准备,尤其是围绕参展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了解国外同行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有效规避专利风险。
案例四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应对美国“337”调查
案情介绍:
2012 年8 月17 日,日本日立金属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日立金属北卡罗来纳公司(以下统称“日立金属”),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中国、美国等29家企业对美国出口、在美国进口或在美国销售的烧结稀土磁体侵犯了其在美国注册的有效专利,请求ITC对大地熊公司在内的三家企业发起337调查,并请求签发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企业一旦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2012年9月18号, 美国ITC正式立案受理本次337调查。大地熊公司等三家企业立即进入正式应诉的准备阶段,结成应诉联盟,进行律师团队的遴选工作,并与美国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署代理协议,全面启动针对日立金属的各种质询和调查。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平台,向整个钕铁硼永磁材料行业表明三家公司一致应对日立金属起诉的决心;拜会了中国商务部和部分商会;听取专业律师对337调查有关国内企业应诉情况的分析和应诉成果的介绍。凭借着丰厚的自主创新成果和综合实力,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变被动为主动,使日立金属不得不于2013年5月主动申请撤销调查,一举扫清了大地熊公司国外市场开拓的重要障碍,为公司发展和上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337调查事件,公司出口业绩逐年增长,公司2013全年实际完成进出口总额2620万美元,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出口百强企业,连续3年进入全省民营企业出口50强企业。
案例五 安徽贝克药业申请美国葛兰素药业“拉米夫定”专利无效案件
案情介绍:
安徽贝克药业是安徽省唯一一家专业从事抗艾滋病、抗乙肝手性药物研发、合成及制剂生产的高新技术制药企业。2002年底,企业在国内率先开发出同时具备抗乙肝和抗艾滋病功效的手性原料药拉米夫定。
美国葛兰素药业已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获得了拉米夫定的相关专利保护,一直以专利为门槛,借用法律手段,阻止国内公司的生产和销售。据报道,一家国外企业每年仅拉米夫定一个产品从中国摄取的垄断利润就高达数十亿元之巨。
为打破国外企业垄断,实现拉米夫定制剂国产化,2010年1月8日,省维权中心组织专家对安徽贝克的拉米夫定原料药及制剂工艺同国外企业制剂专利进行对比和鉴定,做出安徽贝克产品不侵权的结论。2010年5月24日,省维权中心就企业遭遇侵权诉讼的情况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安徽调研组作了专题汇报。2010年8月,在省知识产权局支持下,安徽贝克向复审委员会提出拉米夫定制剂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采取对国外企业专利反制措施。随后,省维权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上述专利进行确权的技术咨询申请,并于10月1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否定该专利”咨询意见。2011年1月6日,在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案件听证会上,安徽贝克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上述专利权已于2010年1 2月3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
自此,国外企业的专利障碍彻底被扫除,安徽贝克才得以将产品平稳的推向市场。截止到目前,企业仅以拉米夫定片剂一个产品实现销售收入4.6亿元,我国的乙肝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真正用上了质优价廉的国产药物。
此无效宣告案,是现阶段民族医药产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众多专利问题的一个缩影。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从忽视专利到重视专利进而利用专利,已经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必经阶段。经过此次与国外企业交锋,安徽贝克药业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目前已组建了一支专业的知识产权队伍,积极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北京中心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为新产品的研发立项提供专利咨询,同时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争夺国际话语权。
案例六 张某与河南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合肥张某系“生态绿化砌砖”(专利号 200930219901.X)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产品主要在城市道路、园林、水利等景观工程中使用,既达到绿化、美观、生态环保的目的,又能实现砌砖稳定和防护的要求,在一些重点工程项目中得到广泛使用,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013年10月12日张某以河南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某项目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河道砌砖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及销毁侵权产品,并就赔偿问题提出调解。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被请求人河南公司项目负责人拒不签收,在当地社区委配合下,予以留置送达。随后,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向工程管理方致函,要求配合解决当事人纠纷。管理方于第二天要求被请求人作出停止施工,待纠纷解决后恢复施工的决定。2013年10月25日,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并在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8万元,并与张某签订进货合同。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从立案到处理完毕仅用13天时间,充分体现了行政保护维权成本低、简便快捷、专业优势明显等特点。
案例七 一起为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案件的查处
案情介绍: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省内某知名报刊涉嫌为假冒专利行为发布广告。受理举报后,执法人员及时上网查阅该报纸,并就该报发布的美容广告涉及的专利内容进行查询和检索。经初步检索,该专利标注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4、第5条的规定,且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于未缴年费专利权已终止。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赴该报社广告部进行了调查取证。通过现场讯问得知,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内容是由广告主提供,广告部对于其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并不清楚,同时对于执法人员出示的专利检索信息表示认可。广告主的陈述亦与报刊广告部大致相符。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安徽省专利条例》相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精神,对某报社和广告主分别作出消除影响,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的整改通知。
本案中新闻媒体成为行政处理的对象。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因为缺乏专利法律知识,对发布涉及专利内容广告不具备审查能力和注意义务,致使不规范或虚假的专利广告屡见不鲜,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安徽省专利条例》加大了行政查处的力度,任何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便利条件的,都将面临处罚。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在查处该案件过程,敢于作为,严格履行职责,使新闻媒体提升了专利法律意识,及时制止虚假专利广告发布和扩散。
案例八 吕某与某电子商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吕某系“仿真摄像头(RL-11A)外观设计专利”( ZL201230018531.5)的专利权人。吕某于2014年1月发现阿里巴巴的1688网站和淘宝平台上有涉案产品未经许可销售,经与某商行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14年7月5日向阿里巴巴公司投诉,阿里巴巴仅做出删除产品信息的处理,该产品仍然在销售。经阿里巴巴维权平台提供,确认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商家为某电子商行,吕某遂向黄山市知识产权局投诉举报并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黄山市知识产权局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被请求人的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并至线下实体店进行了相关文书的送达。最终某商行删除网店相关链接,停止库存涉案产品的销售,吕某撤回请求。
随着以“互联网+”为先导的新形势、新业态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有效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违法行为,做好线上线下案件处理的衔接,既关系到电商模式的健康发展,也涉及到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案中请求人线上维权未果,转向线下举报投诉。黄山市知识产权局基于电商领域侵权传播快、范围广、影响恶劣的特点,及时高效将案件处理完毕,积极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江苏某建材公司与宣城某置业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江苏某建材公司于2013年向宣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认为宣城某置业公司侵犯其“一种建造挡土墙的方法及该方法所用挡土块”发明专利(专利号200510117473.0)独占许可实施权。该公司同时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销毁侵权产品,赔偿人民币12万元并承担请求人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请求人答辩称其作为工程发包方,不知道也没有义务去了解工程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利瑕疵,并且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综合已查明的事实和当事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进行审查,宣城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江苏某公司获得了专利权人许可的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实施权,相关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宣城某置业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工程进行质量、知识产权等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和把关。经宣城市知识产权局调解,宣城某置业公司一次性向江苏某公司支付知识产权相关费用人民币6万元整,江苏某公司放弃其他请求。
案例十 铜陵市某公司与姚某专利权属纠纷
案情介绍:
请求人铜陵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麻类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创新型公司,其主要产品是亚麻纱及混纺纱、布等。2013年10月该公司向某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调解请求,要求确认被请求人姚某的“布(1) ”外观设计专利权属请求人所有。
经查明,本案中被请求人姚某一直在请求人某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期间获得某公司在该技术领域中大量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姚某在离开公司后1年内申请了 “布(1)” 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在调解过程中,被请求人姚某承认该专利设计与其在请求人铜陵某公司承担的工作相关,且自己该外观设计的设计灵感来源于其在被请求人单位工作实践,应认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且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发明创造应当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铜陵某公司所有。经市局主持调解,被请求人姚某同意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请求人铜陵某公司,请求人某公司一次性给予姚某申请专利补偿款1.2万元。
本案中企业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应当与企业内部的管理、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技术人员跳槽后泄密的,应负相应责任或赔偿,这样可以避免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流失。
案例十一 芜湖维权分中心帮助企业成功维权
案情介绍:
原告沈阳某公司2015年1月发现芜湖两家企业在未经其许可的前提下实施原告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210296332.X),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芜湖两家企业向芜湖分中心提出了维权援助申请,请求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支持。
芜湖分中心受理后,迅速组织召开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参加的案情分析会,研究维权方案及下一步措施,并确定了由芜湖分中心合作单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分别为两家企业进行法律维权,并代理诉讼。经会议研究,合作单位与被告单位协商,提出了“不侵权抗辩+专利无效申请”的解决方案并开展了多层次、多角度分析,通过走访取证,搜集整理大量证据资料,参与庭审答辩。特别提出了被告人在原告申请专利前就有相关设备的销售,具有先用权,而且针对其相关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提供了大量证据。
2015年11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这标志着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芜湖分中心首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结案。同时,2015年8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被告芜湖企业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中,芜湖分中心认真履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职能,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有效模式、科学方法、可行措施,有效维护了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探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供了成功借鉴。
案例十二 苏州某公司与合肥某公司等企业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专利权人苏州某纸业集团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5日、2014年1月25日、2014年2月17日、2014年5月19日、2015年3月10向合肥、芜湖、宣城、安庆等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诉被请求人合肥某公司等几家企业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纸(BR38MC)”(ZL200830149683.2),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系列案件经过口审后,均在各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合肥某公司等几家企业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承诺不再以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包装的产品;请求人苏州某公司在系列案件中合计获得赔偿金额10万余元。
本案涉及省内多家企业,有些甚至是当地的招商引资企业。这些企业普遍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同时与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紧密相关。自2016年起,我省专利行政执法权限将下放到县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程序的完善,相信通过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的实行,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一定会有所改善。
来源: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