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吴园妹 | 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一本畅销书,吸引读者的是内容,但给读者留下直观印象的却是封面。现实生活中,许多出版商不在内容上下功夫,却在封面上动起了歪脑筋,希望通过模仿畅销书封面获得不当利益。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何规制?
畅销书,对读者来说,足够吸引其眼球;对出版社来说,则往往意味着巨大的市场和利益。也正因为如此,畅销书被“搭便车”或者被盗版的风险更大。而其中畅销书的封面内容正日益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封面宣传语“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1年5月,甲出版社与版权方就某畅销书的出版发行事宜签订合同,授权版本为该畅销书的2010年版;2012年4月,乙出版社同样就该畅销书与版权方签订合同,但其授权版本为该畅销书的2002年版。甲出版社图书封面上的宣传语为: 1、畅销全球超过350万册;2、畅销全球30多年的最大原因在于其简单、实用又有效。乙出版社图书封面上的宣传语为:1.全新升级版;2.更简单、更实用、更有效。上述二书封底评论内容也基本一致。甲出版社认为乙出版社的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乙出版社的图书是甲出版社图书的升级版本,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在市场竞争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谋取市场竞争优势。乙出版社明知其获授权出版的2002年版本早于甲出版社的2010年授权版本,却在该书封面上突出使用了“更简单、更实用、更有效”“全新升级版”等比较级和最高级的词汇,并在封底上使用了其授权版本不具有的、与甲出版社图书一致的媒体评论,客观上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其出版的图书是甲出版社图书的升级版本,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盗用封面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
丙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畅销书,在封面设计上以白色为底色,色彩的运用以蓝色为主,间色红、黄、黑,色相明度深浅对比强烈。之后,丁出版社也出版了一本图书,封面的色彩、图形、文字安排与丙出版社的基本一致。丙出版社遂起诉丁出版社侵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丙出版社出版的畅销书的封面设计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丁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封面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使用与丙出版社畅销书极其类似的封面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封面是图书的“门面”,对于畅销书更是如此。美观、显著的封面凝聚了设计者大量的智力劳动。因为封面设计通过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著作权法赋予其美术作品的地位,因此在涉及畅销书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以单独以侵害封面设计的著作权提起诉讼。
图书销售商承担有限的责任
除了传统的图书市场外,目前,电子商务网站也常常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涉及畅销书的诉讼中。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往往将销售图书的电子商务网站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侵权出版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图书销售商作为复制品的发行者,应保证其发行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在满足这一条件下,图书销售商仅在停止侵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停止销售即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图书销售商仅需对进货来源负责,在证据上,也就是提供相关的进货凭证。在这一点上,传统的图书市场和电子商务网站同等的适用。
总而言之,正是因为畅销书“畅销”的这一特点,他人在使用畅销书享有著作权部分的内容时,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图书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