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学安
编者按:网络购物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合理划分网上售假的商标侵权责任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原标题:网上售假的商标侵权责任有待厘清
目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网上售假行为屡见不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新闻发言人沈建坤表示,互联网领域中的商标侵权纠纷或诉讼案件的数量,取决于权利人的维权力度和执法部门的打击力度;一些纠纷通过电子商务企业自我化解和行政渠道解决,得到了妥善处理。2015年年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宣判了一起酒商网上售假案件,认定安徽合肥盛本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以真假掺杂的方式,在一号店、天猫、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假冒“剑南春”白酒,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其赔偿涉案“剑南春”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越来越多的商家认识到互联网是一个有效营销平台。商标具有表明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在网络购物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特点使得商标在网络上的作用不仅限于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还出现了多种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其中很多都构成商标侵权。与传统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相比,在互联网领域中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有了新的特点。另一方面,互联网领域中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除了网上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或者擅自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自己的网站中进行使用外,还出现了域名抢注、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网页上的链接标志,以及网络搜索提供商将自己的客户搜索位置前置等方式。
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直接可适用的明确规定,在裁判商标间接侵权案件时,人民法院往往会参考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避风港”原则和“通知——删除”规则,但是商标权与著作权不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适用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直接明确规范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处理具体商标侵权案件时,人民法院所援引的法律法规条款不尽一致。
基于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绝对权性质,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只要未经许可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主观过错并非构成直接侵权的必要条件,只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处理对著作权法律规定的路径依赖有所消解,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上述规定系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作出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涵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但上述规定过于抽象,同时存在与先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协调的问题,在实践中难以适用。
互联网行业发展速度快,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品种繁多、数量巨大,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度难以判断商品的真伪。作为向商品销售平台提供者,网络服务商并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但作为销售平台的提供者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亦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虽然在互联网领域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制裁和威慑作用,但有必要从健全法制的角度来遏制日益猖獗的网上商标侵权行为。一方面,对互联网领域中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应统一适用幅度性赔偿,以商标独占使用许可费标准作为幅度式赔偿的下限,加大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纳入商标侵权行为,提高法定侵权赔偿数额上限至100万元。另一方面,面对海量的信息,虽然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对所有网络用户进行全方位排查,但仍然要以法律形式规定网络服务的必要注意义务,对网络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并赋予其权力要求网络使用者提供必要证明文件,以有效防范互联网领域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吴学安)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