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点评诉百度一审宣判: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300万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百度复制用户点评 汉涛公司索赔9000万元

  5月26日,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杰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宣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属实,要求百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23万元。

  汉涛公司是知名网站大众点评网的创建者和运营商。该公司发现,自2012年以来,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汉涛公司认为,此举让百度公司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汉涛公司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及合理费用45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法院:百度“搭便车” 构成不正当竞争

  浦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体现在五个方面:一、关于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关于百度公司对案外人微博的回复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关于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等标识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四、关于杰图公司是否与百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五、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还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竞争本质上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百度地图和大众点评在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的服务模式上近乎一致,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大众点评网和百度地图都为用户提供LBS服务和O2O服务,两者在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的服务模式上近乎一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信息,并将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直接提供给网络用户,其和大众点评网一样都向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百度公司不仅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百度公司通过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与大众点评网争夺网络用户,可以认定百度公司与汉涛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流量减少。同时,又推介自己的团购等业务,攫取了大众点评网的部分交易机会。此外,百度知道直接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将一些想获取点评信息的网络用户导流到百度知道,即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知道代替大众点评网向公众提供信息。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上述行为,会截取大众点评网的流量,给汉涛公司造成损害。

  法院指出,市场经济鼓励市场主体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自由竞争,但是这种竞争应当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和使用过程中的辛勤付出。对涉及信息使用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和成本付出;对信息的获取及利用是否违法、违背商业道德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竞争对手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本案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百度地图也有点评功能,但在很多类别的商户中,直接来源于百度用户的点评只占很小的比例,百度公司无法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量。百度公司在我国互联网行业中处于领先的地位,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其尚且不能凭借自己的用户获取足够的点评信息,由此亦可见点评信息的获得并非易事。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网络用户自愿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点评信息,汉涛公司获取、持有、使用上述信息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靠自身用户无法获取足够点评信息的情况下,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用于充实自己的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百度公司并未对于大众点评网中的点评信息作出贡献,却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这些点评信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Robots协议是互联网行业普遍遵守的规则,故搜索引擎违反Robots协议抓取网站的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不能因此认为,搜索引擎只要遵守Robots协议就一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obots协议只涉及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行业准则的问题,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百度公司拥有强大的技术能力及领先的市场地位,若不对百度公司使用其他网站信息的方式依法进行合理规制,其完全可以凭借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以极低的成本攫取其他网站的成果,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法院综合考虑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的市场地位、百度公司使用涉案点评信息的方式和范围、涉案不正当行为的持续时间、百度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仍未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最终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点评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傅钢律师、游闽键律师作为原告汉涛公司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工作。傅钢律师表示,“庭审中,百度公司一直试图利用搜索引擎服务的‘避风港原则’和Robots协议来规避责任,然而法院绕开了百度布下的‘技术迷魂阵’,认为在本案中百度公司是内容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不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上述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其他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否则其完全可以凭借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以极低的成本攫取其他网站的成果,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法院的认定对规制相关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傅钢律师表示,“本案的判决非常睿智的认定了百度假借搜索引擎名义不当方式获取其他内容网站内容及流量来培植自己的百度地图、百度知道等内容相关业务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虽然判赔额相对于其实际非法获益而言相去甚远,但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对建立诚实信用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有着更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判决书所总结的对涉及信息使用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的5个因素,可以成为相关类型案件通行的判断标准。”

  (本案原告方代理人 傅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