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及无效案件中的法律思维

  作者:李新芝 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专利复审及无效案件中的法律思维

  所谓思维,简单来讲就是一种思考和认识的过程。在此所言的法律思维,则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一种观察、分析、判断、思考法律问题和现象的思维习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思维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群体性。个体性是因为每个法律思维的主体都是个人,法律思维的个体性特征不可避免。具体到专利复审及无效(下称专利复审)案件的审查,则体现出个体对于案件的分析判断结论不一的情况。

  在专利复审案件合议过程中,法律思维的个体性特征表现明显。如针对同一案件,在合议组内部经常会出现不同的声音或观点,这也是专利复审案件合议制度的优势和生命力所在。相对于法律思维的个体性特征,法律思维的群体性特征则是法律思维更为重要的方面,这就要求特定群体对每部法律基本精神的理解是一致的。具体到专利复审而言,则要求专利复审工作人员对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各具体法条适用原则与条件有职业的、基本相同的判断和理解,从而保证审查标准执行一致。要通过对法律条款的学习,深入理解法律条款的功能和适用条件,使相关群体工作人员实现思想认识的统一和对法条理解的一致性,进而推动专利复审工作标准执行一致。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通常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法律思维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法律职业共同体拥有法律思维,并不代表着法律职业之外的其他职业就不能或不会拥有法律思维,只不过对于其他职业或共同体而言,法律思维并非思维的常态。因此,认识到法律思维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对于更好地接受法律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就法律思维的动态特征来看,只有在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之间反复思考,才符合法律思维应该具有的动态性和开放性的本质要求。三是就法律思维的方法特征来看,法律思维是运用各种具体法律条文解释现象的思维过程。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原因在于其语义的多义性和模糊性;以及案件的复杂性。可以说,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语义解释、体系解释、宗旨解释和历史解释四种方法。

  对于专利复审而言,要在专利复审过程中正确运用法律思维,尤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首先,要重视对专利法立法宗旨的理解。只有正确把握和理解立法目的,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方向。我国专利法第一条具体列举了五项宗旨,但其核心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实现其他四项宗旨的基础。要实现该立法宗旨,专利制度不仅要充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顾及社会和公众的合法利益。深刻理解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就可以对专利复审案件的内涵、现有技术状况以及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给予更多考虑,从而更好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其次,要在专利复审过程中重视证据。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它强调认识任何事物都必须有证据。专利复审实际上就是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并以此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就专利复审过程而言,检索现有技术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基于现有技术证据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评判的过程。此外,应该认识到,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给出的意见陈述作为“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类型,是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明确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在专利复审过程中进一步厘清证据。一般而言,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口头的、书面的、实物等。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或案件复审阶段,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又称为“证据的适格性”。我国对于证据适格性的考察主要是考察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则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又称为证据的可信性或可采性。证明标准又称为证明要求,其确立旨在使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达到某种要求。

  第三,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专利复审过程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尤其是权利要求中术语含义的理解,要善于借助说明书及各种证据从整体上进行理解和把握,以准确界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有人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是允许的,并据此认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存在时机和条件的约束,只有在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含义不清楚,或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的术语有特别界定的情况下,才需要借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这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的有机联系,没有从整体上和动态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程序和专利确权程序相比,在专利的授权审批过程中,为强化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在借助说明书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后,应尽可能要求专利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相应修改,以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李新芝)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