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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越来越多的诉讼让企业更加关注专利侵权判定与专利布局。
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实务分析
对于专利侵权判定而言, 法官在此方面最有发言权。侯占恒法官认为,间接侵权、侵权判断、现有技术抗辩、侵犯方法专利权的判定是主要几部分。
据了解,从目前的法律依据来说,间接侵权在我国的实施细则中没有做出一个明确规定,更强调学术性的研究,如果确定侵权行为,主张以共同侵权理论解决。侯法官介绍到,“间接侵权从现在的司法解释上说,有一个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侵权判定来看,目前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常易发生冲突,据了解,当原告主张的等同原则与被告主张的禁止反悔原则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等同原则是专利权人对其保护范围的扩张,禁止反悔原则是对该种扩张的限制。侯法官强调:“从现在业务的司法判例来看,需要注意几个要件: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或放弃是明示的,且对专利权的授予或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当以被告提出请求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涉及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关于侵权比对的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先对比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如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则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如被控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再将被控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二者相同或等同,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不侵权;如二者不等同,则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第二个观点是另一种对比方式,先将被控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二者相同或等同,则被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直接判定不侵权,不再就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评判。如果二者不相同也不等同,则需要对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判定。
侯法官就相关案例分析了上述问题。如一种苦瓜清凉饮料的加工方法,其特征是瓶口用消毒棉封口,幼瓜在瓶中生长12至15天,长至瓶子的四分之三大小即把瓜柄剪断取回,用清洗液冲洗晾干,加入白酒,然后将瓶口密封盖紧,放置一月即成。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专利涉及的苦瓜清凉饮料是新产品,但对此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对该主张不予认可,故原告关于本案专利涉及的是新产品的制作方法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和等同原则的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点问题,由于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很多的被诉侵权产品方案和权利要求书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如何判定构成侵权和不构成侵权,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陈钧律师认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和等同原则的适用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两大难点。在相关的案件中,原被告或各个当事人都很关注这两个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决定了到底侵不侵权,一个案子的胜或者败。
知识产权相对于别的权利,比如物权或其他权利,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无形资产。无形性的特点,造成了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关于专利制度,其是通过文字的申请,比如说明书等申请手段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在预先的申请过程中授权以后,获得相应的保护。在申请的时候是要预知以后的情况,授权或使用的一些情况。即产生了范围很难把握的问题。
专利权保护要求到底怎么确定?陈钧律师认为,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实际上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虽然后面后半句提到了说明书和附图,但主要起解释作用。解释是对该内容的一个澄清,而不是一个修改。肯定不是对权利要求的一个改变,比如增加内容或减少内容,这都是不对的。是对内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解释。
等同原则从广义上的角度来说,一个专利的保护指权利要求加等同的相应的技术方案的全部保护范围。陈钧律师结合案例说明:保护一种手表,因为接入U盘又要防水,会有一些数据线,如果密封不好防水肯定有问题,这个方案是解决这些问题,包括有具体的设计,导线怎么穿进去等等,被告的产品和它完全不同,被告产品不是用这种方案的,用的是一种在手表本身铸造出一些线,线和表带是融为一体的,不需要重新设计线,不需要密封的装置,因为是表带本身具备的这样一个线。在整个方案中不能适用等同原则,用的手段和所谓的效果上也是有区别的,最高法院也认为这两种是不能用等同原则的。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应当按照相对规范、明确的判断方式进行,即第一步,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进行阅读,判断权利要求的表述是否清楚明确。如清楚明确,以权利要求本身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反之如不清楚,则引入说明书或附图进行解释;第二步,判断说明书或附图是否给出相应的定义或解释的。如是,应当以说明书的定义或解释为准,如没有,可以引用工具书、教科书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第三步,权利要求表述与说明书不一致、矛盾或不清楚的情况,如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清楚明确,一般应当以权利要求本身作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使存在权利要求表述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最后如权利要求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仍不清楚,则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否则,对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
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 应当严格从等同原则的定义出发,判断是否属于“三个基本相同”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的特征,并牢记:“等同是指技术特征的等同,而非整体技术方案的等同”。另一方面,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现有技术抗辩、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等的限制。
综上,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和等同原则的适用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方在案件中经常以这两者作为攻击的武器或防守的盾牌。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既不能过于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也不能使专利权保护乏力。陈钧律师认为,正确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和适用等同原则,是专利依法保护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