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抗辩思路

  近日,专利律师接待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被告的咨询,笔者通过法规、案例搜寻,就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抗辩观点进行了整理,以供大家参考(笔者并非专业理工科毕业,因此可能无法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请各位海涵)。

  业内人士都知道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被控侵权一方的抗辩理由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不侵权抗辩,即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专利申请日前的技术;三是专利权无效抗辩,通过无效对方的专利权来达到不侵权的目的;四是先用权抗辩,主张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的;五是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销售者;六是法定不侵权抗辩。但是每种抗辩理由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技巧,本文笔记根据处理过的一些案例来分别叙述之。

  1、主张不侵权抗辩时。不要浪费宝贵的庭审时间,有理由可以主张,没有理由不要一味的强调自己的主张,对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官一般也是本领域的专家,无需反复强调,反复强调不仅造成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反感,而且也浪费自己的宝贵时间,尤其是在外观专利案件中,是否相同及近似,人人都是一看便知。因此,在本理由很难成立时应将重点放在对自己有利的其它抗辩中。

  2、专利权无效抗辩。专利权无效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抗辩措施,对于很多案件,包括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如果被告方主张原告方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可能成立,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一般会终止审理的,等待专利无效案件的结果。而专利无效抗辩的最关键因素就是证据,需要证明该专利技术方案或者外观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而一般应该以公开发表的证据为主,公开发表可以是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图书、期刊、报纸等,也可以是非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技术手册、数据手册等,但是无论何种出版物都必须具有明确的出版时间,否则没有证明效力。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论是否合法,一般都可以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非法公开的技术秘密在专利法上也属于公开的技术。

  3、关于先用权抗辩。事实上对于先用权抗辩的要求则是相对更为苛刻,先用权首先需要被告方证明自己已经做好了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必要准备,这种准备一般是被告方单方的准备行为,很难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因此,建议企业在准备生产某种产品时需要将产品的结构、外观等技术数据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开或者采取公证措施,以保留己方已经开始准备生产销售的证据。当然最最好的方法还是申请专利为宜。

  4、关于自由公知技术即现有技术抗辩。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理由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自由,即不存在任何人的权利的技术,第二是已经公开的技术。从专利法意义上讲,没有他人专利权的公开技术即可以认为自由公知技术。因而主站自由公知技术的证据可以是已经失效的专利文献,在中国没有专利权的外国专利文献,已经在图书、杂志上刊登过的学术论文等。也可以是从已经公开销售的产品中直接可以获得的技术内容。但是主张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切忌使用他人有效的专利文献。主张的自由公知技术必须与被控侵权产品完全相同,至于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则不予考虑,同时主张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必须只能使用一个技术方案,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不能成为认定自由公知技术的依据。

  作者 | 卫江律师,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