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

  分会场一专题二围绕“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展开研讨,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杨宗仁主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负责人、法官仪军专题发言:我主要介绍四个问题:成立技术调查室的背景和意义、以往的技术查明手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探索、发展以及我们对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思考。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立首先源于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要和技术类案件的审判需要,这与创新与技术息息相关;企业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成果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加强对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核心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和国家创新战略推动具有重要影响;公正、高效审理技术类案件,直接关系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历史使命之一。

  我院去年技术类案件(包括专利行政、专利民事案件、计算机软件案件、技术合同案件、技术秘密案件等)收案1885件,约占总收案数的20%,涉案标的额达8005万元;涉及到通信、医药、生化、材料、计算机等诸多高新技术领域,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企业、行业和产业的发展。可以说,技术调查官的引入回应了审判需求。

  2015年12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成立,技术调查室的编制只有五名,在审判实践中五名技术调查官涉猎的技术领域数量是不够的,而且一个技术人员长期来法院工作,会与生产一线脱节,脱节后时间长了技术水平跟不上产业发展,但我们审理的案件恰恰都是各自技术领域中比较先进的技术类案件。所以我们在成立技术调查室的时候是没有考虑用在编的人员。我们成立技术调查室的时候有两类,交流的技术调查官来自于专利审查机关、研究机构,交流的时间大约是一年到两年,交流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和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但是交流人员有限,我们设计了兼职的技术调查官,生产经营一线,研发一线,教学一线等,他们有较强的工作经验,能够应对我们案件审理的需要,能够给法官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五名交流技术调查官,34名兼职技术调查官。成立以来,技术调查官工作得到了法官的认可,2015年包括我院院长亲自审理的第一件技术调查官参与的诉讼活动的案件,有11件技术调查官出庭,29件案件向技术调查官进行咨询。2016年到现在为止有40件案件有技术调查官出庭,57件案件进行了咨询。2件案件由技术调查官参与勘验,1件参与证据保全。从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看,初期我们就制订了管理方法和工作规范,为了了解实际操作的情况,我多次旁听了案件,观摩了技术调查官庭审上的情况,这个对于我们完善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也在着手制订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制度。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模式讲,一种是标准模式,有两种启动方式,法官根据案件的需要向技术调查室提出申请,由技术调查室指派。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在有法官向技术调查室申请,由技术调查室指派,确定技术调查官后必须通知各方当事人。然后根据法官的只是参与案件的质证询问证据保全等诉讼活动。还有一种是方便法官工作,设立了简易模式,根据案件的需要,以咨询形式向技术调查官进行咨询,无需技术调查室指派。有些不需要参与诉讼活动的,用简易的方式可能会更好一些。这里涉及到对技术背景的介绍,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也可以请技术调查官在判决文字上进行把关。技术焦点的总结一定要跟当事人做好沟通,争取庭审前做好准备。这个也是贯彻诉、审、判一致的原则。技术调查官主要解决技术问题,技术问题的划分跟法律问题是有交叉的,我从这个角度说,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是广泛。我们的思路是技术调查官要在法官的法律思维的引领下,由技术调查官用技术思维进行操作。最终我们希望建立一个四位一体的技术查明制度:让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技术鉴定人和技术调查官共同完成。希望各位给我们提出好的意见建议。谢谢大家。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专题发言: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分享我认为日本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当中五个方面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个是高等裁判所事务局,一个是裁判部门。案件分工这一块,大家应该比较清楚,真正值得我们思考或者借鉴的,还是在于这种非技术类案件的容许当事人进行法院管辖的选择,非技术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大阪或者东京选择一审法院,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第二是关于法官薪水的问题,我专门作了调研,法官薪水有24个级别,第一个级别是初入法官的行业月薪是22.7万日本,最高是2500万日元。相当于最高的薪水相当于150万人民币。最重大的地方是日本的物价近十年来是没怎么涨的。因此购买力是没有下降的。建议裁判所的判事,它的薪水有所不同,简易程序案件比较简单,法官的薪水也是不少的。还有一点就是按照工作的年限涨薪水,24岁大概是到42岁年薪达到500万日元。我要呼吁一下,法官都没有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如何去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呢!第三点,日本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指的是,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这个文书,请求他拿出来,认定侵权依据文书资料,可以请求法院发布文书提出命令,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话,原告只要提出损害赔偿数额不离谱,就按照原告说的算。法官在这方面要顶住压力需要一点情怀。第四个为了加快审判的效率,日本有两个措施,我认为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第一个是当事人无效抗辩的制度,2004年开始实施的。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预计到专利有可能会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行使专利权。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不是驳回起诉,是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和司法解释的思路不同。还有一点值得借鉴的。内部的审理视为司法程序,不服特许庭关于专利的决定,一审就到日本的高级法院,然后到日本最高法院。这个效力是比较高的。最后一点为了避免同一个案件在两个程序中,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中出现矛盾,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原则上由统一合议庭担当,在分按的时候就已经注意到这一点,这一点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有一点问题的。总体上说,目前我们审判的体制机制面临很多的问题,日本的经验希望在法官的待遇上那来说一说。谢谢大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庭长张晓津专题发言:我主要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探索进行汇报,一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运行了一年半的时间,运行当中遇到哪些问题和我们的思路跟大家沟通一下。二是我院审委会所有成员组成合议庭一起开庭审理的案例,对审委会的运行机制技进行了探索,三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借鉴美国的法庭之友向社会征集意见。

  首先介绍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往我们固定合议庭,现在是我们以法官团队的形式来组成的,法官团队由一位法官一位助理一位书记员组成,法官是员额制的法官,我们法院是从一开始就按照司法改革建立的一个新型法院,在整个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模式中法官团队发挥非常重大的作用,包括院、庭长职能的作用。其中法官助理的作用,我们希望助理可以成为法官团队的大管家,真正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法官团队中新增一个技术调查官,他有很多研究技术文件的时间,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适用法律中去,这个机制是我们借鉴日本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例子。法官团队在这种运行模式下,如何去实现裁判统一,如何监督制约法官,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让法官形成遵循先例,维护先例的习惯,如果说案件必须要推翻先例的话,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依次推进这种制度。法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地位提升了,法官的自律自觉非常重要,我们有一套完整的法官自治制度。关于院、庭长的职责,更多发挥得是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审判指导的职能,亲自去办案,院、庭长对于案件的监督,权限非常有限制。总体上我们角色的转变是非常明确的。包括审委会的工作机制。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也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审委会改革的探索,涉及到国家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审委会直接审理案件的探索,七位审委会委员直接开庭审理一个法律问题,审委会经过审理后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决议,认为不合法,审委会作为一级审判组织,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我们强调直接审理原则,审委会在不听取意见的情况下,是跟直接审理原则向相违背的。直接通过审委会审理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发挥审委会的作用,也跟最高法院审委会改革的实施意见是相符的。

  第三点,约束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商标代理机构除了自身的代理业务外,对于其他的商标不能申请注册的,是为了制约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的情况,所以增加了这样一条规定。我们所借鉴的就是美国法庭之友制度,涉及的法律条文是商标法第19条第4款,对于这个案件,我们采取了征求各方意见的方式,向相关的代理机构发送了调查问卷,最后收回来的五家机构的反馈意见,这个判决后面也附了五家机构的反馈意见。为什么要用法庭之友的方式,一方面增强了司法公开,从知识产权法院建院指出就是开放的理念,我们从建院到现在已经有域外600人次到访过我院。我们加强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化的问题上,广泛听取相关企业和机构的基础上作出了裁决。这是我们所作的一些探索。谢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马翔专题发言:我主要从律师协会的角度谈一下我们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审、判一致的意见建议。实际对诉、审、判不一致感受最深刻的应该是律师,我们认为诉、审、判不一致也就是说律师的诉讼主张和律师的答辩意见在判决书没有体现或者没有反映,这是对律师职业权利非常大的损害,继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够给大家一个深刻的印象,我说一个案件,一中院审理过一个稻香村的案件,提交了一份著名商标的重要证据,判决中没看到我们的意见,也没有解释和反映。当事人看到判决的时候,会指责律师意见开庭时没有提出。这样对判决的公信力带来不好的影响。这份证据又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到了二审再次提出相应的理由,二审的判决中仍然没有回应,所以就像这样一个判决我们律师认为是非常遗憾的。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的公信力是大大折扣的。诉、审、判一致的作用在于充分的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把诉、审、判一致列出来进行改革,我认为是一项重大的司法创新,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有利于树立司法形象。从律师角度讲,诉、审、判一致规范了律师的代理行为,保障了律师的权利,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可以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律师与法官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律师协会发挥的作用,律师协会设有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是知识产权律师交流沟通的平台,目前有100多委员,很多委员是各省律协知识产权的主任,有很多知名的知识产权律师,在知识产权律师届有很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同时全国律协知产委也是制订相关的职业规范,也与知识产权司法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律师也会调动各种资源积极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律师操作的指引,我把主要内容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在4月份参加相关的研讨会,我们很快成立了起草小组,形成了草案,一共22条,在焦点问题上各方律师之间,律师和法官之间往往有争议的,争议焦点在开庭前没有确定下来不便于各方律师组织证据提出相应的理由,我们认为争议焦点的实现提出和制订是有必要的,我们特别强调原告律师要归纳自己的争议焦点,被告律师和第三人律师也要提出争议焦点,这样便于诉、审、判一致性的执行,也便于提高庭审的效率,这一点在审理当中有所体现。还有律师应主动检索先例,这个制度很多律师不知道,我们在指引中有明确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让更多的律师知道这个事情。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审判,每个知识产权案件都需要大量的庭审时间,我们为了节约审判时间,律师要做大事记,便于法官把案件事实弄清楚。质证的问题,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案件会有大量的证据要提交,很多证据律师要看原件,我们担心对方律师要查看原件,把所有的原件的带过来,最后律师也没有核对原件,如果庭前对方律师对于是否核对原件,核对哪些原件,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另外我们在指引中规定了对先例发表质证意见,无论是原告还是第三人还是法官,我们都要进行先例意见的准备,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先例制度有些律师还是很陌生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很多假证据,这个是多年各种情况形成的原因,我们也遇到过,我们明确有规定,律师遇到当事人明知是假证据我们是要拒绝的,这样便于律师形象树立,便于案件的审理。最后介绍一下19条,知识产权审判中经常出现遗漏争议焦点、诉讼请求、关键事实等情形,我们发现有遗漏的时候我们可以向法官进行释明,法官进行改正。希望各位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律协还有一些措施,通过律协的平台,大力宣传指引并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提升律师的素质,我们也可以举办模拟法庭,做好示范工作。我们也可以举行研讨会,清法官和律师讲诉、审、判一致的要求。我们还要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加强沟通交流,把这项工作做好。对于诉、审、判一致我也有极点建议,我们认为目前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开庭时间短,我们希望知识产权法院给律师更多的发言机会,有利于诉、审、判一致性制度的实施。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商评委经常不出庭,我们希望知识产权法院有相应的制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沟通较多,我们建议以后的请律协派律师参加,便于制度的推行。还有知识产权法院和律协对于指引的事实过程中,一些意见和问题一些情况,我们可以定期沟通,便于指引和规范的实施。最后我们建议知识产权法院和律协定期召开研讨会,对于诉、审、判一致的问题进行总结。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丁文严点评:今天这个研讨会每一个单元的设计都很有特色,有法官、有学者、有企业、有律师同仁都参加了,体现了包容和开放,也有创新。我是临时受命来发言和点评,主要还是围绕知识产权体制机制的改革来讲。当代知识产权审判的宏观背景,特别是改革举措,四位发言人从不同的方面,介绍了实践中的特点,非常全面。我从三方面回应一下,一是对于审委会制度的改革,资料中体现了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对审委会制度进行了不同的探索,这项制度长期以来也有诟病,审委会恰恰是听取合议庭的汇报我们作出裁决和意见,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很明确,就是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探索了体现了司法改革的精神,特别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直接开庭审理的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了良好的影响,也是一个典型的先例。审委会制度改革的道路很漫长,具体我们各个知识产权法院也初步形成了制度、现有做法,很多地方还有待实践检验。第三点是关于案例指导制度,实际上在成文法的国家,对案例的参考一致没有停止过,在法院体系内部我们非常重视案例的选编还有案例评析的撰写,知识产权法院内部有很多部门,每个月都有相应的审判资讯为典型案例进行总结,还有一些其他部门有很多的刊物平台。社会上律师界也有很多律所在关注这个大数据。案例指导制度不仅在检索的方面,更多是北京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基地,更多在于案例的识别,同案的识别,同判的识别,包括更多的案例指导理论的探索,我们是成文法的国家,我们案例指导究竟应该怎么完善。还有很多在理论上探索的过程,制度上完善的过程。李杨教授谈到的日本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晓津庭长谈到的美国法庭之友制度,对我们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很好的启发。我们在配套的制度方面,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已经形成了初步完善的制度。下一步如何进一步的完善,如何借鉴成功的经验,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比较重要的一方面,日本司法法院法官对行政司法审查权的问题,晓津庭长谈到赋予我们人民法院司法变更行政决定的司法职权的问题,在现代模式下,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一个日趋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在当前我想对三合一模式的探索已经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充分发挥司法指导作用。在行政司法中加强对证据的收集举证,包括裁判标准的统一有很大的空间。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的完善不是法院一家能够完成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和支持。只是审判体制机制的完善也同样依赖于各位的支持。今天马主任代表律师界发表了意见,我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建议,我们会去考虑研究吸纳这些建议。谢谢。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副会长、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马浩点评:今天四位发言人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情况介绍,包括技术调查官的应用,包括法官团队,包括审委会审理案件还有法庭之友,还有诉审判一致方面的情况,我感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做法值得在国际上进行宣传。国际上有一个国际商会,有一个知识产权委员会做过一个调查报告,报告在俄罗斯进行了发布。他们还要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介绍。最近莫斯科有一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情况,介绍了我们审判案件的数量,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的数量类型还有一些组织机构,还有动态审判的情况,特别有一点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涉外案件,讲到了外国人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打官司赢的几率比较大。我国案件量非常大,各种类型非常多,通过我们的宣传第一可以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就,还可以改变有些国外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印象,以及个别人的一些不太准确的认识。最后再次感谢这次交流的机会。谢谢。

  速录/董萌 审核/朱蕾 摄影/石月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