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5月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斗鱼公司需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该案系我国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开发的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2014年,耀宇公司与该游戏代理运营商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该赛事,且在直播时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故耀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斗鱼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2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仅能在斗鱼公司直播的特定时间段内观看正在进行的涉案赛事,耀宇公司主张被侵害的视频转播权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属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且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斗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后,斗鱼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斗鱼公司认为,目前国内的游戏直播网站大部分都采取通过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然后将画面转给观看玩家,并配上自己平台的解说和配乐从而进行直播,游戏厂商对此亦未提过异议,本案所涉游戏客户端并无任何禁止截取画面转播的提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即可为的民法原则,斗鱼公司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涉案赛事进行报道,该行为没有超出游戏客户端旁观者的合理使用范围。另外,斗鱼公司的行为未损害耀宇公司的经济利益,所以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斗鱼公司未对涉案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运营的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其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其广告收益能力,损害其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其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因此,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耀宇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