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资格比较

  来 源 | 知产力

  作 者 | 周云川 伯克利 LLM 2016

  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standing),简单说就是谁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适格是实体裁判的前提要件之一。

  一、专利侵权诉讼原告资格

  在美国,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必须拥有专利“所有实质性权利”(all substantial rights)。具体包括:

  1. 专利权人(patentee)。专利权人可以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专利权人指被授予专利的人,也包括其承继者。

  2. 独占被许可人(exclusive licensee)。在美国, 如果独占被许可人拥有专利的“所有实质性权利”,效果上类似于受让人,则法院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①所谓“所有实质性权利”通常包括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和再许可的权利。法院通常会审视合同双方的意图,审查专利权人还保留了哪些权利,哪些权利授予了被许可人,进而判断被许可人是否获得所有实质性权利。②如果独占被许可人没有“所有实质性权利”,但因为其他人侵犯该专利权也会损害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法院允许他们和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诉讼。③比如某个地区的独占被许可人通常认为不具有“所有实质性权利”,但可以联合专利权人共同提起侵权诉讼。

  3. 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保留许可其他人制造、使用专利权的权利的许可。法院认为非独占被许可人并不会因为侵权诉讼而遭受法律上的损失,因此非独占被许可人无权提起侵权诉讼,甚至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和专利权人一起提起侵权诉讼。④

  4. 共有专利权人(co-owner)。通常,所有共有权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提起诉讼。虽然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9条有强制追加必要共同原告(involuntary joinder)的规定,但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法院认为因为专利权共有人之一方有权通过拒绝共同起诉的方式阻止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对被诉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⑤,不能通过强制追加的方式剥夺拒绝起诉的共有权人的这种权利,所以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无法适用该规则而将不愿参与诉讼的共有权人列为共同原告进而继续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该诉讼无法维持,法院会驳回起诉。但法院也指出两个例外:(1)当原告是独占被许可人,请求和专利权人共同提起诉讼的,即使专利权人拒绝,法院也可以强制追加;(2)当共有权人通过协议放弃了其拒绝加入诉讼的权利的,法院可以强制追加。⑥

  5. 诉权让渡。专利权人只能通过一并转让“所有实质性权利”的方式,包括转让专利权和独占许可的方式,给予其他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权利。专利权人不能单独转让诉权,不管这种诉权是针对过去的、现在的还是将来的行为。⑦而且,因为侵权行为损害的只是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通常受让人不能对受让前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进而获得赔偿,除非专利权转让合同明确有意转让相关权利。在判断转让合同是否包括针对之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时,法院应当根据转让合同所在州合同法进行分析。⑧

  6. 处理方式。如果因为原告资格问题,法院通常是驳回起诉(dismissal without prejudice)而非dismissal with prejudice。⑨因此适格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诉讼。⑩如果法院发现单独起诉的独占被许可人并没有“所有实质性权利”,除了驳回起诉外,也可以允许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将专利权人自愿或者非自愿的方式列为原告继续诉讼。

     二、中国专利侵权诉讼原告资格

  中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其中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处理。具体如下:

  1. 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2. 独占被许可人。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独占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3. 排他被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一般是指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经知道侵权行为但仍未起诉的情形。?

  4. 普通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5. 共有权人。关于共有权人之一或部分能否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共同专利权人应当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除非共同专利权人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书面授权由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比如(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46号案中,原告奧飞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简称奧迪公司)共同为“玩具枪(流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奧飞公司与奥迪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协议书,约定涉及双方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务,由原告奧飞公司全权代理。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共有权人有权就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持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通常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以及中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共有权人一方或者部分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必要共同原告,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追加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原告。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也有观点认为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共有权人之一或之一部分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主张禁止权。对于损害赔偿,有观点认为是可分之债,因此提起诉讼的原告也可以主张属于他自己部分的损害赔偿。

  6. 诉权让渡。“诉权伴随着实体权利而转让,实体权利转让,诉权随之转让。” ?因此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诉权一般认为不能单独让渡,只能与实体权利一并转让。?

  注 释:

  ① Textile Prods., Inc. v. Mead Corp., 134 F.3d 1481, 1484 (Fed. Cir. 1998)

  ② Vaupel Textilmaschinen KG v.Meccanica Euro Italia SPA, 944 F.2d 870, 874-75 (Fed. Cir. 1991)

  ③ Mentor H/S, Inc. v. Med. Device All., Inc., 240 F.3d 1016, 1017, 1019 (Fed. Cir. 2001); cf. Propat Int’l Corp. v. Rpost US, Inc., 473 F.3d 1187 (Fed. Cir. 2007).

  ④ Intellectual Prop. Dev., Inc. v. TCI Cablevision of Cal., Inc., 248 F.3d 1333, 1345

  (Fed. Cir. 2001).

  ⑤ 比如拒绝参加诉讼的一方已经许可被诉侵权人使用该专利。

  ⑥ STC.UNM v. Intel Corp., 754 F.3d 940, 945-946 (Fed. Cir. 2014).

  ⑦ Propat Int’l Corp. v. Rpost US, Inc., 473 F.3d 1187, 1194 (Fed. Cir. 2007).

  ⑧ Minco Inc. v.Combustion Eng’g, 95 F.3d 1109, 1117 (Fed. Cir. 1996).

  ⑨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是说争议事项已经了结,原告不能就此事项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而后者相反,可以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再次起诉。

  ⑩ Propat Int’l Corp. v. RPost US, Inc., 473 F.3d 1187, 1194 (Fed. Cir. 2007).

  ? 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 该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人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2.2.3条。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人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2.2.1条。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2011年12月19日)。

  ? 该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与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内容相同。

  ? 该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0年4月29日 法民三[2010]8号)。

  ? 具体情况较为复杂,这里只是简单提及一般做法,不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