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法制报
近来,“国民料理”成为网络热词,专门形容一夜之间加盟店遍布的快餐品牌。不过,在火热加盟的背后,大批量因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引发的纠纷不断涌向法院。
5月11日,记者从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知识产权庭从2011年受理第一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来,至今已经受理特许经营类案件148起,案件受理量几乎呈逐年翻倍上涨态势。
特许经营误区增多
据统计,在高新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纠纷中,特许经营的内容多集中于餐饮、足浴、美容美发美甲等行业。其中,餐饮最多。
“不少加盟商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就是加盟合同,特许经营权人应该对加盟商的盈利亏损包揽,其实不然。
”该院知识产权庭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特许经营合同属于加盟合同的一种,但仅限于知识产权范围内经营资源、经营模式的加盟,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不包括对实际经营利润的承诺。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错误,很多加盟商在匆匆了解特许经营的情况后,就仓促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一旦遭遇市场不景气,就来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无法证明经营权人存在欺诈、严重瑕疵等法定事由,合同并不能轻易解除。加盟商很有可能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
不顾资质盲目扩张
在高新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美甲店特许经营纠纷中,莲之花美甲店是个体工商户,依法不具有特许人资质,但是却收取3.6万余元加盟费用,发展加盟商。
结果,因为后期无法按约提供合格的培训服务、销售指导及质量合格的产品,加盟商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确认,莲之花美甲店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与加盟商签订的《加盟协议书》无效。
“有些公司为了吸引加盟商,在品牌知名度并不高、经营模式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大肆扩张,并提供虚假的信息。”让办案法官印象深刻的是高新法院刚刚审结的“友味道卤菜”案。
湖南的蔡某根据网上信息来到合肥,支付近2万元加盟了“友味道”卤菜品牌,结果,经营期间发现友味道公司并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友味道商标也未注册,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事实,而且在其加盟广告宣传中,友味道公司声称字号源自明清时代的古徽州、利润50%等均无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宣传超出一般的商业吹嘘,导致加盟商作出错误判断,判令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仓促加盟监管缺位
“虽然特许经营合同中有单方解除权,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条件,一是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二是要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提出,一般在合同签订7天到2个月内。 ”
实际中,很多加盟商的随意和仓促让办案法官捏把汗。在高新法院审理的方燕烤猪蹄特许经营案件中,加盟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方燕烤猪蹄总部正与北京一家同名公司打官司,但加盟商并不知晓这一信息,导致加盟后同一区域出现类似店面,引发加盟商群体诉讼。
法院认为,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市场需求、盈利能力等商业风险做充分的考量,不能仅仅因为追求利润的目的难以实现就要求撤销合同,遂驳回诉请。
“我就是看到加盟宣传月入10万,前去交加盟费的,谁知开张后月月亏本。”一名方燕烤猪蹄加盟商检讨自己的草率。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实际审理案件来看,没有一家公司进行过登记备案,备案制度形同虚设带来的监管缺位可能也是特许经营纠纷多发的原因之一。 ”
预见风险理性签约
“特许经营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把双刃剑,有些公司因此拓展市场,也有些公司因为加盟商未达到预期利益而诉至法院后,被赔偿款拖垮。
”办案法官建议,公司未做大、做强之前,都要谨慎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大肆扩张,准备加盟的投资人看到一些品牌的加盟信息后,要进行相关调研,不能凭意气用事。
安徽知识产权局专家顾问陈军律师称,特许人必须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具备两个直营店,经营一年以上,所以,投资人要严格带着标准去考察,不要盲从。
生活中“十个加盟九个骗”的说法,尽管夸张,但也说明很多特许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欺诈的嫌疑。因此,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要对特许人充分地考察,详细地审阅特许人所披露的信息,做到理性签约,不能让快速发财的念头冲混了头脑。
方林记者唐欢、李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