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5.1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本条无争议。
5.1前后,网络疯传“5.1后不穿律师袍出庭小心被退庭”等文章和各地规定,不展开讨论。
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
于是,各地律师协会也纷纷要求以律师所为单位统一向律协订购律师袍,价格395元/套(含服装领巾徽章)……
同时,某宝平台及朋友圈旋即出现了大量的律师袍定制代工的广告,价格从180-280元/套(含服装领巾徽章)不等……
突然,传来一声巨响:私自定制律师袍侵犯知识产权。
“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而制作律师出庭服装的行为均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吓死宝宝了!正准备网购律师袍的一片鼠标都掉地上了……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谁可以生产律师袍?该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律师出庭服装。
什么时间可以定制律师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6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20日受理购置律师出庭服装的申请。
问题来了:6.1日之前需要定做使用律师袍怎么办?6月和12月之外新执业律师需要定做使用律师袍又怎么办?体型发福致使服装无法容纳身体需要定做使用新律师袍又怎么办?
至于借用不同体型或者忍受夏天的味道等另当别论。
核心问题来了:私自定制而未委托全国律协定制的律师袍,是否“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
来来来,我们捋一捋,可能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种类:
1、商标权:律师袍商标……略;
2、专利权:律师袍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是可能的,受保护也是可能的,再来看看保护时间,该管理办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如有外观专利,申请日应不晚于2003年1月1日,所以即便有外观专利已然过期而不受保护!至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不展开讨论;
3、著作权:律师袍服装设计图构成美术作品是可能的;但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依照律师袍设计图制作律师袍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对复制的定义为“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一般是指按照平面设计图去制造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维艺术品。如果三维的实物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按照平面设计图进行的制造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由此可以推出的结论是,律师袍只有构成实用艺术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抄袭律师袍设计图所制作的律师袍,极可能因该律师袍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所以,未委托全国律协而私自定制律师袍,是否如全国律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讲“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呢?
结语:就事论事,就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无意发出杂音阻碍全国律协律师袍的征订大业,同时观点必有对错之分,敬请指正,欢迎批驳~
最后严正声明:本人不承接任何律师袍代购服务!
来源 | 知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