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高到广告法不让说”违法 强生公司在沪领罚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工商检处字〔2016〕第320201610009号

  当事人: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285号

  法定代表人:谢冰

  注册资本:10354.80万美元

  注册号:310000400012608

  经营范围:生产健康护理消费产品,包括婴儿健康护理产品、妇女卫生用品、口腔卫生用品、成人护发和护肤产品等;销售自产产品;上述产品及同类商品和美容护肤仪器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业务;在婴儿护理、成人护理等领域的产品研究和开发、研发成果的转让,与研发成果转让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与强生公司在沪投资的其它公司之间开展如下业务活动;转租场地和厂房、共用设施和资源。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业经本队立案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经查,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0日,当事人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在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李施德林LISTERINE(lsdl100)”中发布了“李施德林有李有聚”微信广告。该广告主要通过抢红包活动吸引消费者关注强生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李施德林LISTERINE(lsdl100)”,主要内容为“有李有聚 拼手气抢红包 欢聚好礼等你摇 中奖率高到广告法不让说”。“李施德林有李有聚”微信广告是由当事人市场部创意设计,由当事人委托上海新网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发布的,经当事人同意,上述广告的代理发布事宜由上海新网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全程委托给上海氩氪广告有限公司处理,由氩氪公司与当事人直接联系,管理和运营微信公众号“李施德林LISTERINE(lsdl100)”,并发布上述广告。当事人的广告语“中奖率高到广告法不让说”原意是指在此次广告宣传的活动中,抢红包的中奖率为100%,但当事人并未准确地表示上述意思,广告内容所传达的信息不清楚、不明白。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为2万元人民币,无其他广告费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队于2016年4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工商检听告字【2016】第32020161000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构成发布不清楚、不明白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队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红盾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