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淀法院 | 知识产权那点事
日前,海淀法院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天津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云网盘服务通过不同方式帮助用户非法传播了电影《金陵十三钗》,应当赔偿乐视天津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
乐视天津公司享有电影《金陵十三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云网盘在其网页版、手机客户端和iPad版的“达人推荐”及“热门资源”中均提供了涉案电影的播放服务。乐视天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百度云服务的提供者,在其网页版和手机客户端中,虽然并未直接上传涉案电影,但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在“达人推荐”页面对明确标注提供“手机电影下载”、“手机、平板、iPad、iPhone电影下载”且页面存在大量电影资源的用户进行了推荐,并在iPad版的页面首要位置对未经任何备案的7060影视网进行了推荐和链接,百度公司的该种行为虽然并未直接对电影作品进行推荐和链接,但其所采取的通过对侵权用户及侵权网站进行推荐的方式,客观上增加了涉案作品被侵权传播的机会和可能,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乐视天津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