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福建商标维权终获胜

  来源 | 王国浩 中国知识产权报

  “周六福珠宝”福建维权终审获胜

  作为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周六福首饰公司)的特许经销商,深圳市晶永恒珠宝有限公司(下称晶永恒公司)在福建省福清市经授权使用周六福首饰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周六福SHIGEFUKU及图”商标组成的服务品牌标识,引发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周六福珠宝公司)不满。周六福珠宝公司遂将晶永恒公司及其关联店面投诉至福建省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福清工商局)。日前,该案历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最终以周六福珠宝公司胜诉而告终。

  同名商家引发混乱

  据悉,周六福珠宝公司自2004年起便使用“周六福ZHOULIUFU”(图1)作为自己的品牌,2006年开始,其使用在珠宝等关联商品上的“周六福”标识,陆续被广州、深圳等地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周六福首饰公司同样主营珠宝关联商品,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该公司负责人张文伯曾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周六福SHIGEFUKU及图”(图2)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2012年8月此图形获准登记。

  据了解,2012年经周六福首饰公司授权,晶永恒公司协同福州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清元洪店(下称福清元洪店)设立珠宝专柜,销售周六福首饰公司生产的珠宝首饰,双方签订《联营协议书》。该珠宝专柜招牌标识为“周六福SHIGEFUKU及图”;专柜灯箱广告上分别标示有“周六福”“SHIGEFUKU”以及“周六福SHIGEFUKU及图”;销售的珠宝首饰的吊牌上标示“SHIGEFUKU周六福”字样,合格证上标示“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公司”等。而在双方联营协议中约定经营的商品品牌、品种为“周六福珠宝”。

  2013年4月,周六福珠宝公司认为福清元洪店上述行为对其构成商标侵权,遂投诉至福清工商局。

  福清工商局认定,福清元洪店使用“周六福SHIGEFUKU及图”的行为构成了仿冒周六福珠宝公司拥有的“周六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即责令该店停止侵权,并没收违法所得5万余元。

  周六福首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在同年11月作出维持福清工商局复审的处罚决定,前者不服遂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认定其使用“周六福SHIGEFUKU及图”对周六福珠宝公司拥有的“周六福”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法院认定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六福首饰公司使用的是“周六福SHIGEFUKU及图”标识,而周六福珠宝公司使用的是“周六福/ZLF”标识,周六福首饰公司已经有意与周六福珠宝公司区分两者商品的来源关系。同时,一审法院称,周六福首饰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其品牌亦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占有率。现无证据证明周六福首饰公司具有摹仿、借助周六福珠宝公司知名度混淆市场、为己牟利“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因此判决撤销福清工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福清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自2009年周六福珠宝公司申请注册“周六福ZHOULIUFU”等商标以来,“周六福ZHOULIUFU”等相关标识经过周六福珠宝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同时,法院认为,福清元洪店使用含有“周六福”字样的“周六福SHIGEFUKU及图”标识用于店铺装潢、招牌、广告、首饰本身、商品包装盒子及手提袋上,并且在联营协议中约定经营的商品品牌、品种为“周六福珠宝”,明显是与作为同行业知名商品的“周六福珠宝”在名称使用上构成不正当竞争。周六福首饰公司虽然主张其对“周六福SHIGEFUKU及图”有合法的著作权且拥有“SHIGEFUKU及图”的商标权,但这也并不意味权利人在注册商标以外随意添加文字系合理行为,更何况是添加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周六福”字样,且公众根本无法区分“周六福SHIGEFUKU及图”与知名商品“周六福珠宝”及其标识“周六福ZHOULIUFU”,并且两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基本相同,周六福首饰公司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据此,福州中院遂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福清工商局认定周六福首饰公司及相关企业的行为,对周六福珠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定。 (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