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片段浏览”为何不侵害著作权

  近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受理美国作家协会等对谷歌公司的上诉,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就此落下了帷幕。

  2005年10月,美国作家协会与三名图书的著作权人将谷歌诉至法院,他们主张谷歌未经许可为图书数字化而实施的扫描及提供搜索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2013年11月,联邦巡回法官作出即席裁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在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受理上诉后,这一裁决成为最终生效判决。

  著作权审判中的利益衡量

  本案判决鲜明地体现了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利益衡量,就是把法律规定中蕴含的原则和价值进行分析提炼,对各相关价值在案件中的“呈现”程度进行综合评判,而非采取简单的“合法/不合法”的规则论证加以判断的裁判方法。

  在传统民事案件中,裁判的思路通常以权利本身为中心,在申明权利的内涵、外延后考量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妨碍、消灭的事由,这就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规则论证。但是,当被诉行为与受保护的权利分别体现了法律所欲促进的不同理念时,规则论证难免过于机械,甚至成为对真实裁判原因的掩饰,因此需要利益衡量救济其弊端。

  本案中,法官的论证在形式上围绕着被告抗辩的法律依据展开,但实质上是对各方利益进行了全面权衡。图书的销售前景并未因谷歌的行为受到损害,反而有所提振,因此作者的利益未受损害;谷歌图书的相关页面没有广告,亦不收取费用,不存在直接的营利目的,谷歌的利益中“功利”成分相对较少;最重要的是,图书馆、学者、社会公众对图书的利用更为有效,许多本可能渐渐被遗忘的图书重获新生,这符合法官反复陈述的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即推动科学与艺术的发展,因此公共利益成为了左右判决结果的最大砝码。(作者:苏航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来源: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