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转发者的法律责任——评析张海峡诉于建嵘侵害著作权案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谢甄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为的是在著作权的排他性与自由表达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上述12种合理使用构成的条件。随着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情形已不能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情况。因此,法院可以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在遵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条件的基础上,采用合理使用制度的一般原理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作出认定。

  案情

  2011年1月12日,中律东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律东海公司)与张海峡签订《教师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中律东海公司聘用张海峡在2011司法考试考年期间教授商法、经济法的教学工作;张海峡保留上课作品的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1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中律华成培训学校(简称中律华成学校)与张海峡签订《教师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中律华成学校聘用张海峡在2011司法考试考年期间教授商法、经济法的教学工作;上课作品的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张海峡所有。中律华成学校和中律东海公司出具《说明》,该说明称:张海峡自2004年至今每年2月-9月均在中律华成学校授课;教师上课的著作权属于教师个人作品而非职务作品;张海峡的课酬标准为1250元/课时(税后),每天为8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张海峡诉于建嵘侵害著作权纠纷所涉课件是中律华成学校的上课内容;为开展商务合作和发展需要,中律华成学校同时运作中律东海公司;2011年1月12日,正值教委与民政部门对中律华成学校进行年检,故使用中律东海公司公章与张海峡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后于2011年1月17日以中律华成学校名义补盖了公章。

  2011年8月2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标题为“课堂言论自由不代表无所顾忌”的文章,该文章称:“8月23日凌晨,网友‘巴黎观察’在微博上将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副教授张海峡评价留法女大学生的视频公布,引发大量网友围观。该微博经知名学者于建嵘转发后,传播速度迅速加快。(华声在线8月23日)”。

  2011年8月27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标题为“网络转载:谁伤害了谁”的文章,该文章称,于建嵘转载了张海峡讲课内容的视频。

  2011年9月1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制作了(2011)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872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1年9月9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访问新浪网(网址为:http://www.sina.com.cn),进入“巴黎观察”的微博(网址为:http://weibo.com/parisobservateurs),其中载有标题为“张海峡要起诉于建嵘?”的博文,该博文的内容为:“在于建嵘、万宝宝、吕燕等社会名流在微博上转载了◎张海峡称留法女生都是“超级潘金莲”的言论和视频后,张博士不仅没道歉,还威胁下月起诉于建嵘断章取义。以下是视频完整版,请注意31:30-32:50之间:http://t.cn/amGhkC。希望张博士自重,作为法律人同样需要文明和尊重”。该博文后有张海峡授课录像的图标。“巴黎观察”的微博中还载有标题为“中国留法女生都是潘金莲?”的博文,该博文的内容为:“一位任职于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兼职于北大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张海峡博士,在其授课的培训班上,声称‘凡是中国大陆的女孩子到法国留学的,回来之后都是烂的一塌糊涂,超级潘金莲都是。’这种不负责任的措辞应该受到强烈谴责!http://t.cn/amyfz2”。该博文后有张海峡授课录像的图标。在新浪网(网址为:http://www.sina.com.cn)进入于建嵘的微博(网址为:http://weibo.com/yujianrong),其中载有一篇内容为:“哈哈,你老兄搞一条微博,还要我关注,我把你要‘强烈谴责’他的话删掉后,转发了一下,现在就成了被告了,真是欺负国人啊,吓死我了。”的博文。该博文下附有上述“巴黎观察”的标题为“张海峡要起诉于建嵘?”的博文。于建嵘的微博中还载有内容为:“在法国的友人要我转发这条微博时,我看完录相感到很娱乐,就把后面指责张海峡博士的话删掉转发了。现在博士骂我没脑子,说要到法院告我,我还真的又笑了。难道这录相是人工合成?”的博文。该博文下附有上述“巴黎观察”的标题为“中国留法女生都是潘金莲?”的博文。在凤凰网上刊登了标题为“副教授张海峡称留法女大学生都是潘金莲引围观”的文章,该文章称:“8月23日凌晨,网友‘巴黎观察’在微博上将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副教授张海峡评价留法女大学生的视频公布,引发大量网友围观。该微博经知名学者于建嵘转发后,传播速度迅速加快。……微博经于建嵘转发后,转发数量迅速上升。截至记者发稿前,相关微博转发已超过7800次,共有3000余名网友参与讨论。”

  张海峡、中律华成学校和中律东海公司均主张从未自行或许可他人将涉案视频上网传播。

  在本案起诉时,张海峡还提出了于建嵘立即删除涉案视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于2012年1月4日向于建嵘送达了包括载有上述诉讼请求内容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在内的全部诉讼材料。在2012年2月16日的庭审中,经当庭勘验,涉案视频仍存在于于建嵘的微博中,涉案视频系链接自优酷网,该视频的时间长度为78分21秒。2012年3月7日,于建嵘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称其已将涉案视频从其微博中删除了。2012年3月12日,张海峡认可于建嵘已将涉案视频从其微博中删除了,并表示鉴于其提出的于建嵘立即删除涉案视频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不再主张并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经勘验,对他人博文进行评论时出现选项“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点选该选项后,则被评论的他人博文会附随于该评论出现在评论者的微博中;该评论者对于其博文中附随的评论无法进行编辑、修改和删除,只能将评论者的博文删除时附随的被评论的博文才会被删除。

  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海峡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海峡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为了在著作权的排他性与自由表达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上述12种合理使用构成的条件,但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等新兴信息传播方式使得上述12种情形已经不能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情况。因此,判断本案中被诉的微博转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在遵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条件的基础上,采用合理使用的一般原理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判断,这不仅符合司法精神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置目的,也有利于准确界定微博转发者的法律责任。

  构成合理使用的被使用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且该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涉案作品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已经发表,于建嵘实施被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评论“巴黎观察”的微博及张海峡的观点,为使评论更具针对性,于建嵘在评论他人微博的同时对他人包含涉案作品的微博进行了转发,该行为符合微博这一社交方式的惯例。而且,涉案作品为司法考试的授课内容,其使用为课堂教学等,在正常情况下学习该内容者不会去于建嵘的博客中寻找涉案口述作品,而网民访问于建嵘涉案博文的正常目的在于关注各方的观点,而非涉案口述作品中与各方观点无涉的司法考试内容。因此,于建嵘的被诉行为不会与张海峡对其涉案作品所行使的权利展开经济竞争,并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张海峡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法院对张海峡的上诉主张未予支持。

  一审案号:(2012)二中民初字第611号

  二审案号:(2012)高民终字第3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