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

  作 者 | 史宇航

  一、背景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是民事诉讼中较为特殊的一类诉讼,以确认没有侵权为诉由,要求法院确认“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案由,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仅有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因此,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我国民事程序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意义。

关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不侵权制度的运用却非常少,以“确认不侵害”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在2015年仅有51起案件,2014年仅有41件(图1)。而根据最高院发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全国法院在2015年新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就达到109386件。显然,律师们忽视了这一独特的制度。

  图1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确认不侵害”的年份分布情况

  二、历史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的前身是德国1793年普鲁士法中规定的“起诉催告程序”,是一种让义务人出面催告原本作为原告的权利人尽快起诉的程序。19世纪末,消极确认之诉得到普遍承认,并在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肇始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在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批复的方式认可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适用:

  由于案件中被告向销售原告的商家发函声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犯专利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给原告的利益带来了损害,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原告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也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此,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在2008年4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2011版的也是同样的规定)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分为三个类型:(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涵盖了专利、商标与著作权这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类型。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虽然只是确认没有侵权的民事程序制度,但该制度可以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品、产品、以及商业标志的使用、宣传提供了新的纬度的保护,也可以防止他人因为滥用警告来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知识产权的运用。

  三、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性质

  明确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性质,是对有关诉讼问题进行更深入讨论的基础,在明确了诉讼性质的基础上方可安排管辖、举证规定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兼具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性质。可以认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应是一种确认之诉,也是侵权之诉,二者并行不悖。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之诉都属于给付之诉,但在侵权之诉的认定中会包括确认之诉,确认是否侵权。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中的消极确认之诉(或称否定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的诉讼。同理,消极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

  四、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需要首先符合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案件的受理条件:(1)提诉讼的原告需要是与本案有关的主体;(2)需要有明确的被告;(3)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的事实、理由;(4)需要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民诉法意义上与诉讼有关的主体,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应指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寄送的要求停止侵权的律师函或警告信的一方,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发送警告(公开)信中要求停止侵权的一方。由此,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除了要符合一般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还需要提起诉讼的主体收到了侵权警告,且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加上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为起诉或受理案件的条件。这里的合理期限并不算太长,根据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确认不侵犯专利诉讼的合理期限进行了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管辖

  诉讼管辖的法院是决定诉讼成本等因素的重要元素,如果能让合适的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那么既可以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并且可以尽可能方便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具有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双重属性,因此法院可以按照两种诉讼类型的管辖规定进行管辖,也给了原告一定的便利,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当然被告也有同样的权利对管辖法院行异议。

  (一)确认之诉管辖

  以确认之诉提起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根据一般管辖的规定进行管辖,即根据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不仅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侵权之诉管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中表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由此可知,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均属侵权类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类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中的被告人住所地已经非常清晰的规定了管辖地,在常州常荣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4)常知民辖终字第1号』中,法院就认为“因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侵权之诉管辖的规定,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使用、侵权实施地等多个地域都可以管辖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这可以方便收到侵权指控的原告选择有利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提起管辖。而侵权行为地通常包括原告所在地,因此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和避免可能的诉讼风险,也可以选择原告所在的产品制造、使用地进行管辖。

  六、结论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唯一规定的消极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也显示了我国法律体系对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视。

  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使用可以帮助企业在收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律师函、警告信或公开信时,增加手头的应对方案,减少被控对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制度还可以促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遏制知识产权律师函的滥用。

  对于知识产权律师来说,使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不仅意味着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与顾问单位的知识产权权益,也意味着可以扩充自己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类型,让自己武器库中的储备更加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