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华为推出的视频拍摄编辑类手机应用“大导演”侵犯自己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近日,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高远公司”)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鸟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声明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00万元。
睿智高远公司诉称:2001年7月我公司核准注册了“大导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经续展后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
我公司投入大量精力及成本,自主研发了“大导演”系列软、硬件产品,主要功能为视频、图像的编辑、剪辑等,并长期持有使用“大导演”商标。通过长年参加知名展会、组织活动、广告宣传以及众多渠道在中国范围内广泛销售,“大导演”系列的软、硬件产品已经在图像视频领域内建立起相当的知名度,并获得国家相关认证证书。
然而,我公司发现,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产品,名称标识与“大导演”商标完全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该公司还利用“华为市场”等手机应用平台、搜索引擎等诸多渠道,宣传推广其开发的“大导演”软件,下载数量至少已达几十万次。
而华为技术公司则擅自将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大导演”软件产品安装在其生产的P8手机上,并在2015年华为P8手机全国新品发布会上,突出宣传该款手机自带的“大导演”软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开介绍等方式,对该软件进行大量宣传报道,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
同时,奇鸟软件公司在其经营的“thinksaas”手机应用网站上,提供华为终端公司“大导演”软件的下载服务。
睿智高远公司认为,华为终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软件产品名称上使用包含有“大导演”的商标,华为技术公司擅自将华为“大导演”软件安装在P8手机上,上述两公司对该软件进行大量宣传,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奇鸟软件公司为侵权软件提供下载服务,客观上帮助了侵权软件的扩散推广,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睿智高远公司还指出,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不仅将侵权软件捆绑在其生产、销售的华为P8手机上,同时还提供非P8手机上的“大导演”APP下载服务。同时,将P8手机自带“大导演”软件作为该手机上市的最大亮点之一,突出宣传。在当前同质化非常严重的移动产品市场,其携带或提供的功能会更加突出产品的特点,该软件也成为吸引消费者购买该手机的主要因素之一。预装有该“大导演”软件的华为P8手机已大量流入市场,华为两公司通过商标侵权行为,在销售华为P8手机的过程中获利巨大,其可观的销售业绩与商标侵权行为密切关联,应就此承担经济损害赔偿。此外,因侵权后果严重,如不及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则损害结果将不断扩大,不仅给该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综上,睿智高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声明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朝阳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