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5日、26日两天,对17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包括9起专利权纠纷案、4 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3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1起虚假宣传纠纷,案件涉及路易威登、双桥味精和震旦家具等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
手机商标傍上“LV”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称被告上海某街道电脑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标有其“ ”图形商标的手机商品,属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同时要求法院对涉案注册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涉案商标使用持续时间、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宣传和报道、商标品牌市场声誉及其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情况,涉案注册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被告在涉案手机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图案,其目的显然是要不正当利用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提高相关公众对涉案手机商品的认可程度;该种使用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以及对涉案商标代表的商业品质和内涵产生误解,减弱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贬损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双桥”“正双桥”味精包装分不清
原告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是“双桥”味精外包装装潢的著作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被告广州汇涌食品有限公司生效的“正双桥”味精与原告味精包装设计基本相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保护。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双桥”味精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以及商品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双桥”味精属于知名商品;其产品外包装潢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方面具有显著特征。被告“正双桥”味精和原告商品相比,均使用大小基本一致长方形塑料袋作为包装,装潢均以绿色为基本色调,两者的显著部分即商品名称及代言人极为相似,文字和图形的排列方式及色彩亦基本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与原告特有装潢近似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被告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原告“双桥”味精装潢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其他品牌味精装潢相比均有极为明显的差异,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装潢的显著特征,且“双桥”味精装潢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与“双桥”味精这一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具有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应当认定“双桥”味精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被告“正双桥”味精装潢中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代言人形象、装潢颜色、部分图案以及装潢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布局与“双桥”味精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侵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展会上的侵权“主管桌”
2015年9月8日,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参加第36届中国(上海)国际家居博览会展览时,发现被告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在该展会展览由其制造的侵害原告享有专利权的行政桌,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上述行政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是涉案 “主管桌(EX-3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两者均系办公桌且两者组成元素、结构布局均基本一致。差别主要在于副桌下方抽屉数量和位置不同、副桌背面是否具有通孔、主桌腿底部是否具有缺口设计等,上述差异均属于整个外观设计的次要部位,且差别细微,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不易被观察到,亦不足以区分被控侵权产品和原告涉案专利。综上,上海知产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这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商品凝结着权利人的智慧和劳动结晶,权利人经过资本的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与使用,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
自2014年12月28日成立至今,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280件,其中,受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共计1300余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招投标等各个领域;受理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300余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04件。上海知产法院注重对权利人的平等保护,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加强侵权赔偿,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