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知产力
作 者 | 秦瑞秋
今天的“漫说知识产权”,瑞秋同学想聊一下知识产权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话题,和大家一起学习。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害人(主要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行使,已成为广受关注的实务问题。
上海检察机关近日发布了第一份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瑞秋注意到白皮书中多处提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问题,并建议“以权利人保护为中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可见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十分重视的。瑞秋同学在工作和学习中也对该问题作过些研究,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大多集中于民事领域,对于如何在刑事程序中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并不十分了解。瑞秋觉得,司法机关在加强权利人保护的同时,知识产权被害人也应当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一方面,刑事案件需要被害人配合才能查清事实,另一方面,充分而有效的参与也有利于权利人自身权利的维护。所以,有必要图说一下知识产权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一些途径和方式,以供参考。
为什么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呢?这是有理论基础的(这是有深度的漫画,嘻嘻)。因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实际系代替被害人寻求部分的权利救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侦诉机关同属控方,两者具有一定同质性。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作为被害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这是由其诉讼职能决定的。同时,被害人的积极有效参与也能提升刑事诉讼追究犯罪的成效,两者相辅相成。
检察机关和被害人虽然同属控方,但行使的权力(利)各有侧重,说完理论基础,以下就是具体途径的图示了。瑞秋假想了自身的涂鸦被犯罪分子侵害的情形作为示例。
第一,权利人应当就自身权利进行确认,以证实权利真实存在
第二,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事实时,应及时固定证据
第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
第四,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第五,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第六,可提起刑事自诉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上对刑事被害人作了必要提示,实践中知识产权被害人还可以通过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参与庭审等方式(当然还会有其他的方式,此处不一一列举)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可以就自身的损害情况予以说明,另一方面亦能就自身权益保障提出正当要求。实践中,知识产权被害人都希望得到充分救济,那就积极而合法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哦!
虽然放在最后,但却是非常重要的。瑞秋也觉得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是个好主意,特别是对于“路盲”、“健忘”、“懒癌”时不时会发作的涂鸦爱好者来说,这个平台就像都敏俊xi那样,找到他,想要的就一应俱全,特有安全感!希望这个愿望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