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十大典型保护案例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两级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保护激发和保护创新、创业的独特作用,找准结合点、着力点,适应深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发展要求,及时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圳中院发布《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5-2016.4)》白皮书,旨在客观反映这一阶段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客观状况,同时也十分愿意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一起,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良好有序发展。

一、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17155件,审结11815件。在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全市两级法院积极应对审判任务日趋繁重、审判压力日益加大的局势,秉承司法为民的职业操守和专业化精神,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两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956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817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9件;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034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788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46件。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态势。近年来,深圳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数量持续保持高位运行态势,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基本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同时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包括垄断纠纷、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三网融合”背景下产生的新类型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专利的行政案件等。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在审判压力持续加大的形势下,深圳两级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着力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推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良性发展。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率达到79.06%,调撤率达到48.26%。基层法院上诉案件发改率为2.17%,深圳中院一审上诉案件发改率为0.82%。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深圳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正确把握宽严适度原则,合理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依法惩处各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两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34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83件,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51件;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68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731件,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7件。依法对1143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308件56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26件232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5件66人,侵犯著作权罪39件51人,侵犯商业秘密罪4件9人,生产、销售假药罪173件192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件1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件30人,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1件1人。

(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履行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责。

深圳两级法院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和导向功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用的发挥。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两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3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6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件,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张某某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是深圳法院实行“三合一”审判以来审理的第一宗涉及专利侵权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深圳法院将民事诉讼中的专利侵权判断经验运用于专利行政诉讼,凸显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充分展现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四)成功审理众多重大典型案件,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两级法院成功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部分案件涉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及品牌。总体而言,案件审理难度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深圳两级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原则和相关国际条约,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大量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在深圳两级法院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树立了深圳特区法院切实履行TRIPS协议、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福田法院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结构和各种受保护客体之间的逻辑关系角度出发,对于体育赛事的直播画面是否具有充分的独创性从而构成作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涉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而应认定为录像制品,该案是我国第一例对于电视台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定性的生效判决。在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欣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爱琪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专利涉及“扫地机器人”产品所使用的核心技术,深圳法院在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数额以及销毁侵权产品、专用侵权设备、侵权模具上均加大力度,以司法保护手段促进机器人科技创新,推动产品升级,保护创新,体现了司法保护创新的导向及保护、促进创新的积极作为。在皇家菲利普有限公司诉上海奔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奔腾电工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星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深圳法院在客观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系制造侵权,且生产、销售规模巨大、涉及产品种类多、已查明的通过电商销售的侵权产品金额高、被告拒绝向法院提交侵权产品的账册资料等基础上,充分运用裁量权,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突破了专利法所规定的酌定赔偿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是深圳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解决赔偿难的一个实例。在杨某某、张某某等非法制造、销售假冒苹果手机案、付某非法制造三星、华为等注册商标案、周某等非法销售假冒卡地亚、蒂芙尼、爱马仕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重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深圳两级法院严格适用法律,通过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和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深圳中院一审依法裁判驳回原告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宣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双轨制”保护体系下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致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区品牌

文化发展、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根本动力。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密切相关。深圳两级法院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研究知识产权审判形势,着力破解当前面临的审判难题,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适应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更加符合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新要求。

(一)切实研究知识产权审判新形势新要求,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难题。

建立审判动态长效沟通机制,全面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调研。深圳两级法院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形势的分析和研究,通过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长联席会议、深圳中院审判长对口业务指导机制、典型案件上报制度等方式构建了全市法院审判动态长效沟通机制,及时、全面地掌握辖区内各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数据和信息,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题调研,着力破解审判难题,提高审判水平。2015年,福田法院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平台的案件出发,对国内司法实践在这方面的标准变化进行了梳理,同时对深层链接聚合行为的可归责路径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对这一行为定性提出了具体建议,形成了《关于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调研报告》,分析了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罗湖法院积极参与各类调研活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财产保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阿里巴巴公司关于通过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等的专题调研活动,通过调研明确了知识产权网络保护和审判工作的特殊性,为下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加强类型化标准化裁判研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统一裁判标准既是保证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客观需要,也是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审判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尤其需要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维护法治统一,促进市场统一开放。深圳两级法院认真总结司法审判经验,深刻把握法律精髓,凝聚法官集体智慧,通过多种举措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促进了审判质量、效率以及廉洁司法能力的提高。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从辖区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辖区内知识产权关联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力度,维护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充分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深圳中院制订出台了一批审判工作规范和指导性意见,为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奠定了制度基础。

建立外部信息交流平台,合力破解审判难题。知识产权审判不仅要破解法律适用上的难题,还要破解技术难题、利益平衡难题,以实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深圳两级法院立足特区,积极争取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学界等多方面支持,充分吸收最新、最贴近现实社会的信息,为审判形势的研究和审判难题的破解建立良好的平台。2015年,罗湖法院邀请罗湖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负责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起诉等的对口部门召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协调会议,专门就商标类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证据收集及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达成一致认识,为提高审判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南山法院定期召开“提升城区创新力法律保护座谈会”、举办“自主创新法律保护高峰论坛”等,协调处理公、检、法三家在办案中的争议和差异,交流企业界在司法保护方面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听取企业对加强司法保护的新建议。

(二)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储备,着力建设专家型法官队伍。

深圳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高、知识结构全面、审判作风过硬的专家型审判队伍。通过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保障和人才基础。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是中国首批成立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历程,这支审判队伍狠抓队伍建设,以党建促队建,持续推进“学习型部门”的创建,发挥最高法院确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优势,一步一步成长为特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力量,活跃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线上。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和助理在各级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1部,多名法官和助理活跃在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的前沿,得到了业界对深圳知识产权法官能力和学识的普遍认可。

三、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创新,推进和深化多项改革举措

随着科技发展、知识经济兴起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与作用愈发重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更加受到全社会的普遍重视,与此相应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成为知识产权界的热点话题。如何应对瞬息万变的技术创新和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是改革之关键所在。深圳两级法院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并依托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审理中心”,设立了“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服务中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深化和发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的“深圳模式”,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水平。

深圳两级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历经五年多,已经实现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在知识产权审判部门所有法官中随机分配,所有知识产权法官均胜任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深圳模式”。

深圳法院于2014年9月份启动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对“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将“三合一”改革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结合起来,在现有法官队伍中择优选任审判长,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除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裁决并签发裁判文书。为继续巩固和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协调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深圳两级法院采取了包括组织专项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和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碰头会、加强与上级法院、市检察院、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和交流等具体而扎实的工作,在巩固“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取得了新的成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水平也得到了全面提升。

(二)依托“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审理中心”,设立“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服务中心”。

近年来,南山法院坚持以司法创新回应社会司法新需求,将互联网先进成果运用于司法实践中。2014年5月,南山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审理中心”,并依托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审理中心,集中整合相关资源,于2015年设立了“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服务中心”,据此建立多部门间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服务联动机制,将司法调解工作、司法审判工作、司法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以司法机关为主导,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管理的一站式服务。“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服务中心”采取“E司法”模式,通过整合E立案、E送达、E调解、E公开等功能,试水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立案、送达、调解,打破时空局限,提升办案效率,及时惩戒侵权行为,实现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便捷、低成本解决。

四、能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能动司法,主动服务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大局。

深圳两级法院深入落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构想和目标,立足深圳,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深入了解并不断满足知识产权司法需求,着力推动自主创新。深圳两级法院结合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大局的各项要求,以“法官进校园”、“法官进企业”、“法官进社区”等主题活动为平台,深入学校、企业、社区“接地气”,实地了解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积极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局。2015年,龙岗法院走访了华为、比亚迪、腾讯、阿里巴巴等知名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就专利、商业秘密、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探讨,提升了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意识,同时也加深了对企业自身需求的了解,与企业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和互动机制。南山法院针对中小企业没有实力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专职律师处理法律事项,自主创新成果被侵权时往往孤立无援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庭设立“提升城区创新力法律服务热线电话”,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帮助他们寻求法律的救助;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倡导辖区高新技术企业配备1名以上的知识产权司法联络员,组建“南山区高新企业知识产权司法联络员”队伍。

充分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一方面起着依照法律程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功能,另一方面还承载着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强化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使命。为此,深圳两级法院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展示特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着力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深圳中院通过庭审直播、法院微博、裁判文书上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在实现公开审判的同时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南山法院成立“提升城区创新力法律服务讲师团”,深入高新企业、基层社区巡回宣讲,讲师团由资深办案骨干组成,积极与“法官进社区”活动进行对接,通过法官到挂点社区进行宣讲,广泛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促进辖区群众法治意识的整体提升。同时,南山法院对企业员工定期进行培训,着重于提升企业技术骨干的知法守法意识,提高法务人员熟悉司法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持续推进“双打”专项行动,维护健康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

深圳两级法院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双打”的工作方案,按照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两级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结了知识产权案件11815件,其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68件。通过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和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如在被告人杨某、张某等大量生产、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被告人付某非法加工、销售假冒三星、华为手机,被告人周某等大量销售假冒卡地亚、蒂芙尼、爱马仕等珠宝首饰等案件中,深圳两级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给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以严厉打击,维护了法律尊严。与此同时,深圳两级法院充分利用“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优势,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相互促进,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打击力度,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构建了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立体保护模式。

(三)延伸职能,通过司法建议工作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深圳两级法院按照广东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深圳建设自主创新型城市实际,加大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建议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深圳中院积极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南山、龙岗、罗湖、福田和宝安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也针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多发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向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事实证明,这些建立在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审判实践基础上的司法建议十分具有针对性,在不同层面上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推动社会经济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轨道的作用,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结束语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蓝皮书)》显示,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发展和学习赶超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但中国仍然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面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强市所带来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深圳两级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这个战略任务,以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主线,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创新,致力优化自主创新环境,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难题,以创新的方法保护和促进创新、创造、创业,以公正高效的审理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为深圳加快建成更高水平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为特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深圳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原告皇家菲利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奔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皇家菲利浦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荷兰,以生产剃须器而闻名于世的跨国公司。原告是名为“剃须器”的发明专利权利人,其以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剃须刀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余万元。该案二审调解结案。

本案典型意义:按照专利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般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含在内。一审法院基于被告侵权行为是制造侵权,且生产、销售规模巨大、涉及产品种类多、已查明的通过电商销售的侵权产品金额高、被告拒绝向法院提交侵权产品的账册资料等基础上,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判赔金额超过了酌定的100万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的立场以及严厉打击侵权的决心,是深圳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解决赔偿难的一个实例。

案例2: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央电视台独家享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话和广东话转播权,而原告独占享有中央电视台全部电视节目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中央电视台向中国大陆地区电视观众实时转播了巴西世界杯64场足球比赛,原告在赛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全部完整赛事的电视节目在线播放服务。其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网络用户提供了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拍摄的目的是为观众呈现真实、客观比赛全过程,电视导播无法控制比赛进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人能够按照其意志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其所体现的创作性,尚不足以达到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两场赛事节目实时转播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2万元。

本案典型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区分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对于前者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对于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存在较大争议。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对于电视台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定性的生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例3: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欣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是“一种全自动清洁机器人的垃圾收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两被告共同制造、销售的智能吸尘器产品经技术比对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判赔人民币50万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专用侵权设备、侵权模具。

本案典型意义:《中国制造2025年》明确提出将机器人产业作为我国制造业重点突破发展产业,深圳在机器人技术领域走到全国甚至世界先例。本案在认定共同制造侵权上坚持标准,对合作制造侵权加大惩罚力度,通过个案判决以司法保护手段推动产品升级,保护科技创新。

案例4:上诉人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华强动漫公司享有美术作品《熊二》、《熊大》的著作权,盟世奇公司经华强动漫公司授权取得在玩具上使用上述作品形象的权利。高乐公司在华润万家彩田店所销售的狗熊毛绒公仔复制了“熊大”、“熊二”形象。一审法院作出高乐公司应就涉案商品的生产行为在广州、深圳范围内向盟世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万元等判项。二审法院认为,高乐公司的侵权行为并非针对某一个区域,将高乐公司的复制侵权行为分割,分区域进行赔偿是错误,故予以纠正。

本案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具有无形及可反复复制的特点,对于销售侵权,权利人可以针对不同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但对于同一制造侵权行为人,不能重复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将制造侵权人为按照地域划分并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恰当的。

案例5:上诉人广西丰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好百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好百年公司与丰创公司签订《品牌使用与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丰创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加盟费以及开办费,并按照年度支付了品牌使用费,好百年公司依约向丰创公司派驻了管理团队。后丰创公司因经营原因诉请法院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好百年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加盟费和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品牌使用费。好百年公司亦另案诉请法院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要求丰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好百年”商标及相关标识,并向好百年公司支付管理费和违约金。

一审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认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合法有效,丰创公司应当向好百年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30余万、管理费15万,违约金70万元,好百年公司退还加盟费270余万。中院二审认为,加盟费的设置是为了“获得”品牌使用权,而品牌使用费的设置是为了“持续享有”品牌使用权;另加盟费的支付为“入门费”、“一次性费用”,品牌使用费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按年度计算并收取的。“加盟费”与“品牌使用费”不同,故依法改判好百年公司无需向丰创公司返还加盟费。

本案典型意义:将“加盟费”与“品牌使用费”的区别明确化,保护特许经营合同许可方对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多年培育,实现特许经营合同许可方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案例6: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耀晴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九阳公司是涉案“一种抗染色豆浆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品牌为“RONIC”的“豆浆机家用”侵害了该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底原告通知海关依法查扣了被告计划出口韩国的涉案豆浆机近三千台,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海关查扣的该批货物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经审理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

本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行政、司法等多部门相互衔接、相互协作的典型案例。原告在立案之前通过海关查扣了一批准备出口的侵权产品,然后向法院起诉并请求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海关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妥善地采取了保全措施,既完成了案件的取证工作,又保障了判决的顺利执行。

案例7:陈奕泉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华为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计算机软件《盛维网络视频会议系统V5.2》的著作权,并将该软件升级为Espace Meeting软件,上述软件均可以供使用者通过互联网召开视频会议。陈奕泉、张洪浪、邓传宝等人均系华为公司的管理人员,都曾经在华为统一通信部门工作过。陈奕泉等共同成立博迪体系,华思通公司是博迪体系中的一家公司。华思通公司在华为公司Espace Meeting软件的基础上,开发出TELEUC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并在未购买华为公司Espace Meeting软件授权码的情况下,即开始提供TELEUC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软件的租赁服务,获益10余万元,销售TELEUC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获得484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典型意义:高科技企业员工离职创业过程中,一般会利用所离职企业的资源降低创业成本,增加创业成功几率。故在审理此类离职创业人员侵害所离职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应注意正确区分侵权行为与正常的交易行为,真正做到疑罪从无的刑事处罚原则。另外,在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中,经常存在决策者不直接参与具体经营的情况,不宜将未参与具体经营的决策者认定为从犯,否则将纵容此类犯罪。

案例8:杨立民等侵犯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杨立民等因翻新制造假冒苹果4S手机133部被抓获。该假冒苹果4S手机同时使用了苹果公司第G1051626号注册商标与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第G1051626号注册商标系手机的功能按键,是基于实现一定设计功能而设置的按键,该商标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假冒手机上虽然使用了与第G105162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缴获的手机开机后在开机画面上会显示苹果公司的“”标识,即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被告人假冒手机使用了苹果公司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该133部手机应纳入计算非法经营额商品的范围,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典型意义: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商标如果是为实现一定的功能而设置的按键,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使用该标识既不属于商标民事侵权,更不属于犯罪

案例9:原告张忠义与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纠纷案

张忠义是“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发明专利权利人。宜停车APP是由深圳市交通管理中心退出的用于路边停车的手机软件,可供车主下载至手机,地感埋设于停车泊位,后台服务设置于交通管理中心。张忠义认为交通管理中心侵犯其发明专利,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交通管理中心侵权,并立即停止侵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交通管理中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张忠义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张忠义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深圳中院、广东高院审理,均认为宜停车APP计时操作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典型意义:本案系深圳法院实行知识产权 “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以来的第一宗涉及专利侵权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路边停车、收费所使用APP软件系统系由深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投资、招标、采用并推广,该系统软件侵权与否直接涉及这一交通市政工程能否继续顺畅实施,引发了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的关注。

知识产权庭审理涉专利侵权行政诉讼案件,在把握专利侵权判断上更为专业,有利于保障裁判结果的正确,同时也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