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团队律师接受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在其一审被判侵权且二审已经过庭审的情况下,代理其与马鞍山市雨山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二审程序。团队律师在充分熟悉案件材料后,认为涉案专利中的一必要技术特征并非等同技术特征,不应认定为等同侵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多份代理意见并多次与主办法官交流。最后,团队律师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判决委托人不构成侵权。在此,团队律师谨代表委托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表示感谢,因为你们的专业,才使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得以廓清,使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