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3)大民初字第11485号
(2015)京知民终字第925号
【裁判要旨】
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这既是对法官司法裁量权的赋予,也是对司法裁量权的限制。但是,在被控侵权方以使用商标的方式侵犯著作权时,当权利人主张赔偿的根据是侵权者的侵权获利时,虽然对具体数额的确定也需要酌定,但是此酌定并非是超过损失以上的法定赔偿额的酌定,而是依据现有证据对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进行的酌定,是法官对证据采信与否的心证体现。此外,该案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防止关键证据未经二审审理,通过行政复议的程序绑架实体裁判,二审针对处罚的行政复议待二审审理后,方一并作出。既彰显诚信诉讼、制裁伪证行为,又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行使。
【案情介绍】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以涉案台标著作权人身份,认为爱美德公司未经其许可,将涉案图标结合“travelhouse”英文在旅行包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并使用在产品上,并通过京东公司等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给其带来了巨大损失。故请求判令京东公司立即停止宣传、销售侵权产品,爱美德公司立即停止宣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爱美德公司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爱美德公司认为,涉案台标图案简单,不能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享有涉案台标的著作权。早在权利人著作权产生之前,爱美德公司就以商标的形式进行过使用,而且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台标在图形外观、图形排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故请求法院驳回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诉讼请求。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享有涉案台标的著作权,爱美德公司构成侵权。爱美德公司所提交的证明其商标使用时间早于涉案台标设计时间的证据涉嫌伪造,不予采信。京东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的独创性程度及知名度、爱美德公司对涉案图标的使用方式等因素,爱美德公司基于其侵权行为的获利明显已经超过了50万元,因此在50万元以上酌情予以确定。故判决爱美德公司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针对爱美德公司、皮革委员会、赵某某作伪证行为分别作出100万、10万、1万元的罚款决定。三者不服提起复议。此后,爱美德公司针对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即开始对该案进行复议审查,维持了一审决定。针对爱美德公司的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评析】
该案的主要争议点为法定赔偿额的酌定与裁量中的酌定是否予以区分,制裁伪证行为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并行。
一、法定赔偿额的酌定与裁量中的酌定应当予以区分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大量的案件采用法定限额内的酌定方式予以审结,导致依据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者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额的案件寥寥无几。而且,由于法定赔偿额度内酌定赔偿在司法实务中过度适用,一直被人们诟病,这就需要对法律的适用进一步规范。
由于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与物权受到侵犯不同,并不存在权利载体遭受损害的情形。因此,在主张实际损失方面具有难以举证的特点。为此,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前提下,进行酌定赔偿数额的权力,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著作权法范围内,法定的赔偿额度是50万元,这既是对法官司法裁量权的赋予,也是对司法裁量权的限制,避免法官拒绝裁判的尴尬,同时也是快捷解决纠纷的需要。因此,该定额不能突破,该规定是司法效率与权利人利益保护以及举证降低难度三者之间平衡的结果。在这个范围内,法官行使的是司法裁量权,通过赔偿额度限制了法官的司法裁量的边际。
另外,通过适用条件也可进行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法定赔偿额度内的酌定是具有顺位关系的。因此,只有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即权利的举证、说明穷尽后,才有法定赔偿额度内进行酌定的适用空间。
就该案而言,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为自己的主张积极进行举证,在案证据证明爱美德公司每年生产的涉案箱包产量超过200万件,数量巨大。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认为结合在案证据显示的涉案商品的价格,按每件涉案箱包爱美德公司因侵犯涉案台标著作权获利1元计算,可以认定爱美德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200万元符合常理。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上述主张具有合理理由,爱美德公司没有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虽然权利人主张的是侵犯著作权纠纷,但爱美德公司以商标使用的方式进行使用,在权利人的损害范围界定上可能会出现损害范围的重合。由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台标并未申请注册商标,而以未注册商标要求保护的前提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在举证上会存在大量时间、精力的耗费,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二审庭审承诺不会再以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起诉爱美德公司。在此前提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50万元以上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所综合考虑的涉案台标的独创性程度及知名度、爱美德公司对涉案图标的使用方式等因素应该是涉案台标对爱美德公司侵权违法所得的贡献因素的考量,是对侵权违法所得的酌定。而且,由于涉案台标经过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近十年在屏幕上的展示以及使用,其知名度已经依附于著作权中,从而对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产生增益效果。通过判决的阐述,将法定赔偿额度内的酌定与对证据采信与否的裁量过程中的酌定进行了区分。
二、制裁伪证行为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都有对民事诉讼中作伪证行为制裁的明确法律依据。但是,近年来鲜少有对诉讼参与人作伪证行为进行制裁。一方面是认定证据或证言系伪证存在一定客观难度,另一方面则是司法环境使得法官缺少清理法庭不诚信行为的精力和底气。该案为查清伪证事实提供了借鉴模式。
爱美德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先使用涉案台标。法院在证据交换后,充分让双方围绕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法院在双方针锋相对的论辩中,对爱美德公司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随后,法院要求爱美德公司对证据中的疑点给予合理的解释。爱美德公司主动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并提供了调查对象。在法院针对爱美德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应其请求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材料的质证过程中,发现了若干疑点。即爱美德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海南旅游卫视通过合同中电话号码的位数发现了问题——合同落款时间,当地电话尚未升位,应当是7位,但是合同中落款处的电话是升位后的8位;针对爱美德公司提交的软盘,通过软盘中文件的用户名结合联想公司标志的变更发现了问题;针对平湖市商务局调取的证据,通过调取其上级部门同样的申请文件发现了问题;针对皮革委员会出具的证据材料,通过法院的实地勘察和询问相关人员,相关证人主动承认了材料系伪造。因此,该案查清伪证的情况既充分发挥了法院的能动性,也充分调动了案件当事人的能动性,一审法院作出了系提供伪证之认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即开始对本案进行复议审查。同时,爱美德公司针对(2013)大民初字第1148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处罚针对的事实关系到爱美德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是该案上诉审理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在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复议决定中先行认定关键事实,故二审法院在(2013)大民初字第11485号案上诉案件开庭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既对伪证行为进行了惩处,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张晓霞 宾岳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