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臣肉松饼”金丝”商标侵权案胜诉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

  一场关于”金丝”的商标纠纷终于结束,一方是火遍网络的”金丝肉松饼”创始品牌友臣食品,一方是重庆市某个郊县农村的个体经营户。虽然友臣食品最终获得这次诉讼的胜利,却对这样一家快速成长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10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邓世华诉友臣食品”金丝”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友臣食品使用”金丝肉松饼”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邓世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邓世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用由邓世华承担。

  至此,这场风波才算告一段落。据友臣食品相关人员介绍,自2014年2月开始,此次诉讼案的原告邓世华连续2个月向友臣食品发送三份律师函要求友臣停止在其”金丝肉松饼”商品上使用”金丝”商标,并赔偿损失。紧接着其又向各地工商部门及淘宝天猫提起侵权投诉,使本在积极筹备相关证据材料预与邓世华进行商标维权的友臣食品,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该企业人士称,友臣食品坚信自身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问题,并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为了维护全国各地经销商的权益,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为了避免无谓的纠缠,于今年5月将肉松饼产品名称由原来的”友臣金丝肉松饼”改为”友臣肉松饼”.

  5月4日,在久久等不到邓世华进行诉讼的友臣食品拿起法律武器,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友臣牌金丝肉松饼”商品不构成对”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邓世华在收到友臣食品的起诉状和法院传票后才被迫于5月26日向同一法院提起了针对友臣食品金丝肉松饼的商标侵权诉讼。7月18日,此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友臣食品的李律师介绍,这次诉讼案件的原告方邓世华仅是重庆市某个郊县农村开着一家馒头店的个体工商户。其注册”金丝”商标,仅在第30大类商品的糕点、包子、面包、花卷、馒头、大饼、面粉制品和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小类商品上核准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具有”肉馅饼”和”馅饼”小类,但邓世华没有申请在该小类上核准使用,表明在商标注册时邓世华并没有在该类商品上使用金丝商标的意图。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邓世华根本没有在肉馅饼或馅饼上使用金丝商标的意图和行为,其享有的”金丝”商标根本没有任何知名度,且由于”金丝”属于汉语常用词汇,缺乏显著性,不可能使相关公众通过金丝字样来识别肉松饼产品的来源。这也是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友臣肉松饼”金丝”商标纠纷虽画上了句号,通过此次纠纷,友臣表示,企业可以更早的使用法律作为武器积极维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司的损失。应呼吁企业如果遇到相关问题,一定要坚决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使企业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