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人 作者:葛素华
对计划IPO的高科技公司,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公司来说,必须重视专利可能引发的纠纷与信息披露问题,现有的案例给了后来者深刻的教训,应用正确手段维护自己的科研成功,歪门邪道是行不通的
2016年3月4日,六年前折戟IPO的苏州恒久(300060,股吧)终于再度接受IOP审核。六年前的2010年2月,苏州恒久因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五项专利及两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而被撤销IPO资格。
这六年的损失对该公司是无法估量的,令外界回忆六年前那段“波澜壮阔的发行人专利大核查”。更让企业反思如何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不让企业上市折在“专利权”这三个字上。
企业上市,在中国是一夜暴富的代名词,其中牵扯着巨大的财富利益。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以前的主板和中小板审核实践中,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问题虽然很重要,但是远没有传统的货币出资,房屋、土地、设备等有形资产一样获得相当的关注。
创业板推出后,要在创业板上市的大部分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就成为了一个关键词。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如果不掌握本行业的核心技术,那么谈何“创业”,创业板本来就是为有知识没资金的企业准备的。所以,证监会创业板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将审核的重点放在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上。
而随着近几年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加速重视,想要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同样需要处理好自己知识产权问题,更别说以高新企业为主的新三板。重新冲击IPO的苏州恒久虽然选择了主板上市,但是该公司披露的专利信息,那可真是明明白白、真真切切,不敢再有半点虚假。
一、职务发明造成的权属不明
对企业来说,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问题有很多种,人员流动是任何企业无法避免的,那么对计划上市的公司来说,如果和离职员工发生专利权属争议,可能面对很大的波折。发明专利终究是由人发明出来的,企业和员工之间极其容易就专利权归属问题发纠纷。而有争议的专利权属纠纷会严重影响公司上市的审批。我国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用人单位。那么什么是职务发明呢?
一类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况:第一,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但是,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众所周知,职务发明极其容易引起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如果没有很好地进行确权,不仅会为企业带来很大的麻烦,而且会给企业上市带来更大的阻碍。
二、避免专利信息披露瑕疵
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司上市的关键所在,对要上市的公司来说,专利信息的披露更是重中之重,对该公司和投资者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公司而言,一方面,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展示上市公司实力的重要手段,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前来投资;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后,在广大股东和公众监督下,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和降低融资成本。
对投资者而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一方面为其提供了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另一方面为其提供全面、准确的知识产权信息,便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资产状况、经营风险、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认识和预测,利于作出理智的投资决策。
就专利信息披露而言,主要问题集中在相关专利信息不明确、不全面,相关数据存在明显瑕疵,易导致产生误解,专利归属不明确,专利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等几方面。
首先是专利权状态瑕疵。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开始可能出现多种状态,最应该的状态为“专利权有效”,但是还可能出现“等年费滞纳金”“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视为撤回”“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等恢复”这些状态,都表明该专利权存在严重瑕疵,甚至完全失去价值。
所以,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重点说明专利申请是否已经获得授权、是否及时缴纳了专利年费、专利权状态是否正常等情况。
苏州恒久在此方面有着血淋淋的教训,该公司在其2010年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拥有五项专利,而事实上这五项专利因其不舍得花专利年费而终止(一项发明专利的年费为几千元),想要上市的时候才想起来专利的重要性,该公司之后又出昏招,在明知道专利权已经丧失的情况下,在招股说明书中弄虚作假,其实苏州恒久已经涉嫌虚假上市。该公司作假的结果使其成为我国创业板推出之后首个上市搁浅的公司,同时也成为了第一个因专利问题而被证监会叫停上市的公司。
可以说,苏中恒久2010年上市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平时不注重专利权的保护,不舍得花小钱维护专利,结果损失惨重,至于做虚假招股说明书,在当今审查制度下,那就是自杀行为。
其次是专利权属瑕疵。专利权和物权一样可以因交易发生转移,出让方出让之后则不再具有专利权。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子母公司之间的互相转让,如北京三聚环保(300072,股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一项发明专利转移给其子公司,北京碧水源(300070,股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发明专利“负压脉冲清洗方法”转移给其子公司江苏碧水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专利权转移之后,母公司将不再拥有该项专利权。所以,招股说明书中绝对不能写明拥有其子公司名下的专利。
最后是专利诉讼风险的披露。以国内晶硅片切割刃料的龙头企业河南新大新材(300080,股吧)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原定2010年5月20日上市的新大新材突然在2010年5月19日发布公告称申请暂缓上市,被曝是因为其主营业务生产技术涉嫌侵犯河南醒狮的“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国家发明专利及其公司产品特有名称。
因专利侵权诉讼导致上市进程停滞的案例已有多起,有的企业甚至直接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拉黑(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多次未及时披露专利诉讼风险,发行审核委员会不再对其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新大新材、旋极信息(300324,股吧)等公司均是在上市前夕遭遇迎头阻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看似简单的专利权属问题却能令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专利侵权已成为IPO杀手。
由此可见,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就必须练好内功,打铁还要自身硬,平时加大科研投资力度,并且使用正确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再者,就是信息披露一定要实事求是,想用歪门邪道来骗证监会的方法越来越不可行,何况专利信息是全社会都能查到的透明信息,想在专利信息上作假是不可能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