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解释(二)之数值范围技术特征是否适用等同

文 / 朱德宝 / 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

在最新颁布的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法条是关于数值范围技术特征是否适用等同问题,解释二已经明确排除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部分情况的等同适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中,关于数值范围技术特征是否适用等同问题,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案例(2014)浙知终字第17号中支持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适用等同原则。该案中存在一个区别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 “蒎烯与过碳酸钠加入量摩尔比是蒎烯:过碳酸钠=1:1.011”,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加入量摩尔比是蒎烯:过碳酸钠=1:(1.1-3.0)”不相同。浙江高院认为:“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判断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从手段、功能、效果三个方面,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标准进行审查。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b加入量摩尔比蒎烯:过碳酸钠=1:1.011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B加入量摩尔比蒎烯:过碳酸钠=1:(1.1-3.0),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理由如下:第一,手段基本相同。。。。第二,功能相同。。。。第三,效果相同。。。。”

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011)民申字第263号中否定了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等同。该案中存在一个区别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显气孔率为12.9%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显气孔率不大于10%不相同。最高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在描述显气孔率数值范围时使用了“不大于10%”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数值范围限定,且说明书实施例中明确记载本发明制取的莫来石铸口砖的三个样品数据的显气孔率分别为6%、2%、4%,应当认为,只有显气孔率不大于10%的莫来石铸口砖才能实现涉案专利所述的技术效果,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这一明确的范围限定。其次,。。。二者的技术效果明显不同。因此显气孔率不大于10%与显气孔率为12.9%这两个技术特征不能被认定为等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更加明确,在其制定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55条规定:对于包含有数值范围的专利技术方案,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数值不同的,不应认定构成等同。但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在技术效果上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数值无实质差异的,应当认定构成等同。

北高认为:等同侵权仅适用于数值点,而对于数值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如果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要求保护一个过于宽泛的数值范围,则可能由于此范围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了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的内容而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可能由于概括出来的此范围超出了说明书具体公开的内容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这些在申请阶段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授权的过于宽泛的数值范围,既然没有通过严格的专利审查和记载在授权后的权利要求范围内,如果通过等同特征的方式再将其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对于公众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数值范围的情形,专利审查机关已经给了申请人“咬一口”的机会,既然如此,申请人就应该在专利审查机关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大地咬一口。申请中通过第二口“咬回来”,这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总之,对于权力要求中端点明确的数值范围,我们认为专利权人有义务写好并通过审查,不应在授权后留出等同原则的适用空间。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不能适用等同是原则,适用为例外,且专利权人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如下:

(1)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适用同有违等等同原则的立法初衷。

申请人应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能预见的实现其发明构思所有可行方式统统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由于文字表达本身的局限性,在许多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等同原则正是针对专利权人难以实现其发明构思的显而易见的实施方式全部纳入其权利要求文字所表述的范围这一现实情况而建立的。而对于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本身不存在难以将显而易见的实施方式纳入其权利要求文字所表述的范围的情况,没有适用等同原则的法律前提。

 (2)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适用等同有时会与捐献原则相矛盾。

捐献原则:是指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在案例(2014)浙知终字第17号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通常将过碳酸钠控制在蒎烯摩尔用量的1.1-3.0倍”,通常二字表明申请人在申请时知道,比例突破1.1-3.0倍的范围是可实施的,由于数值范围实施的简易性,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知其他的比例已经记载在说明书中。此时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适用等同与捐献原则相矛盾。

(3)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不适用等同原则,有利于倒逼权利人提高专利撰写质量,有利于我国专利行业的发展。

我国的专利法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实践,整个专利代理行业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具备了要求权利人在撰写时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的实践基础。且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不适用等同原则有利于贯彻权利要求公示性的思想,增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有利于我国专利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