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学安
商标使用的正当合理、过错、公平、诚信和混淆5个方面,是判断构成侵权与否所须考虑的因素。目前,我国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在经济生活中,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产生的“傍名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中多数系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上述类型的案件进入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后,一方当事人通常会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撤销对方的注册商标、商号等,并认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司法权不能代行行政职权。
那么,哪些商标侵权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哪些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决?
在相关案件中,注册商标未依法使用,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早在2007前,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海梅蒸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将自身拥有的“梅蒸”注册商标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并与“梦特娇·梅蒸”标识一起使用,不是依法使用“梅蒸”注册商标,故该案不存在涉案商标的授权争议,无需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
但有知识产权业界人士认为,并非所有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人民法院均不能直接受理。如被告未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规定所述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一是被告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非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二是虽然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但自行改变了商标的外观特征,包括拆分使用;三是将自己的多个注册商标不当叠加或组合使用。
前两种使用事实上可以视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性质,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了1件未注册商标。此类纠纷不受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作出的相关批复所规定的限制。后一种使用方式,则是被告虽拥有多件注册商标,但其将多件注册商标叠加组合使用,并通过文字处理,弱化或淡化部分文字,突出其他文字,从而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产生冲突,造成混淆。如被告拥有“王宫”“朝臣”两个注册商标,但其在葡萄酒上竖排并列使用上述两商标,并淡化“宫”“臣”两字,突出“王”“朝”两字时,便可能与他人在葡萄酒上使用的“王朝”注册商标产生冲突,从而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组合使用后产生的一个整体标识也可以视为是未注册商标,从而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所规定的限制。被告虽然使用自己的商标,但实质是一种滥用商标权的使用行为。
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应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如苏北一酒厂为了拓展市场,其以他人创作的“水浒一百单八将”系列图像作为白酒商品上的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此后其生产的白酒销量大增。随后,“水浒一百单八将”系列图像的作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这家酒厂擅自将其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的“水浒一百单八将”图形商标虽经合法注册,但在经销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据此,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水浒一百单八将”系列图像,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原告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书向商评委申请撤销被告的涉案注册商标。该案的裁判依据即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原告享有在先权利著作权,应当给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项规定的理由在于,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的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均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并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会影响权利救济的效率。因此,在解决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时,应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原则。
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产生冲突,应通过行政裁决途径解决。如在原告某糖果厂诉被告某食品厂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在某固体饲料上注册了“乐”字商标,后被告在果子晶、果子粉、乳酸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桑”字商标,两商标较为相似。原告糖果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食品厂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应先经行政撤销程序,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的理由是:原告持有的“乐”商标与被告拥有的“桑”商标均为注册商标,应由当事人首先申请行政裁决部门解决商标权利冲突,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请求处理侵权纠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未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是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此类案件适用行政前置程序,当事人应当首先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商标注册采取全国统一集中授权制度,采取行政前置程序是为了维护此种集中授权体系。发生冲突后,我国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和途径,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当的撤销程序。在先权利人如认为注册不当,可到商评委申请撤销在后商标,然后再到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救济。另外,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属于商标行政裁决机构专业范围,应由商评委进行处理。(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经济法制处 吴学安)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