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纠纷|淮南许氏牛肉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等仿冒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许氏牛肉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王克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生,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善君,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华年,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淮南许氏牛肉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功夫煲仔公司)、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叁壹伍捌公司)仿冒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克生、张善君,被上诉人功夫煲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华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叁壹伍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2日,淮南许志牛肉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许志,经营淮南牛肉汤制售餐饮服务。2013年3月26日,淮南许志牛肉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机关批准名称变更为淮南许氏牛肉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股东王克秀,经营项目为牛肉汤制售、凉菜。2011年5月,“淮南许志牛肉汤”被江淮老字号组委会授予“江淮老字号”称号,2012年5月被安徽省餐饮协会评为“安徽省十大名小吃品牌”。功夫煲仔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及连锁加盟、餐饮企业托管服务。叁壹伍捌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服务等。

2014年1月24日,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该公证处出具的(2014)皖淮正公证字第1171号公证书所附现场工作记录载明:根据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的申请,本处公证员汪建国、公证员助理尹瑾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克秀、参加人许丽雪于2014年1月21日上午在本处办公司连接有互联网的电脑,由参加人许丽雪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按下电脑开关,启动电脑;二、在桌面上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淮南许志牛肉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网页公证保全,对桌面进行截图,将截图粘贴至前述文档保存;三、双击桌面InternetExplorer图标,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淮南许志牛肉汤加盟”,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淮南许志牛肉汤小本加盟免费培训-3158餐饮网”,点击链接进入下一页面,显示网址http//canyin.3158.cn/,并对上述操作过程的网页截图粘贴;四、关闭该网页;五、在前面已打开的百度搜索框中输入“淮南许志牛肉汤功夫煲仔”,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该页面第六条链接“淮南牛肉汤-淮南许志牛肉汤-淮南许氏牛肉汤加盟-豪杰天下功夫煲仔…”进入下一页面,该页面左上角显示有“3158招商加盟”字样,页面中部为“淮南牛肉汤招商海报”,该“海报”左侧图片中有“豪杰天下”字样,右侧图片中有“淮南许氏牛肉汤”字样,点击该图片下方“详情请点击”进入下一页面,该页面的网址为http://www.3158.cn/corpname,该页面左侧有一小图标,图标上显示有“许氏牛肉汤加盟费2.8万元加盟热线13805512221”等字样。

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认为功夫煲仔公司为推广餐饮服务,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未经其许可在叁壹伍捌餐饮网站使用“许氏牛肉汤”企业名称(字号)进行招商加盟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叁壹伍捌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为功夫煲仔公司使用“许氏牛肉汤”的品牌效应进行加盟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提供网络服务,构成共同侵权,遂于2014年3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功夫煲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商号)“许氏牛肉汤”进行招商加盟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叁壹伍捌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页,并在其网站相同的网页上刊登启事、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3、功夫煲仔公司、叁壹伍捌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17826元,共计517826元。

2014年4月14日,功夫煲仔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该公证处(2014)皖合元公证字第4548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功夫煲仔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英于2014年4月3日下午来到公证员宋琨办公室,在公证员宋琨和公证员助理李正源的面前,胡红英使用公证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安装的电信宽带登录互联网,按照如下步骤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1、打开公证处计算机,在USB接口插入U盘并格式化;2、双击并打开桌面360安全浏览器6,键入“www.baidu.com”后进入“百度一下,你就知道”页面,在搜索栏中键入“淮南许氏牛肉汤功夫煲仔”的文字,将上述页面保存在U盘内并打印,结果见第1页;3、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淮南许氏牛肉汤功夫煲仔-百度搜索”页面,保存该网页于U盘内并打印页面,结果第2、3页;4、在步骤3中选择“淮南牛肉汤-淮南许志牛肉汤-淮南许氏牛肉汤加盟-豪杰天下功夫煲仔……”,进入页面,将页面保存在U盘并打印,结果见第4页,随后点击页面左侧“商机通”框中“企业免费电话”下方“请选择”后的下拉键中的“许经理”,保存该网页于U盘并打印,结果见第5页,最后,胡红英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打印”功能打印该页面,结果见第6、7页;5、在步骤4进入的页面中选择点击左侧“豪杰天下”下方的“详情请点击”,进入“豪杰天下-豪杰天下功夫煲仔-豪杰天下功夫煲仔加盟-功夫煲仔饭加盟-煲仔饭加盟-3158招商加盟网”的页面,对进入页面的内容进行截图,保存U盘并打印,结果见8-21页;6、在步骤4页面中选择点击右侧“淮南牛肉汤”下方“详情点击”,进入“淮南许氏牛肉汤加盟-淮南牛肉汤代理-淮南许志牛肉汤餐饮连锁-淮南牛肉汤加盟哪家好-淮南牛肉汤连锁招商-3158招商加盟网”的页面,对网页截屏、保存于U盘并打印,结果见22-31页。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功夫煲仔公司在叁壹伍捌网站上为许氏牛肉汤招商加盟宣传推广而使用“许氏牛肉汤”企业名称(商号)是否得到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的同意。从双方提供的涉案被控侵权网页内容来看,均是对淮南许氏牛肉汤的推广、宣传内容,画面中有许志与功夫煲仔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英握手的照片,在图片的下方有“豪杰天下功夫煲仔董事长感言,向许志先生致敬”、“有责任和信心将中华瑰宝淮南牛肉汤推向全国,集合淮南许氏牛肉汤和功夫煲仔的精华”等字样,功夫煲仔公司提供的公证网页中有许氏牛肉汤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克秀的电话号码,结合证人陈旭、匡光红的证言,可以确认许志与胡红英于2013年11月初就共同利用“许氏牛肉汤”名称推广、宣传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招商加盟事宜进行了磋商;许志提供的公证网页中的左上角加盟热线留有胡红英的手机号码,证明胡红英对淮南许氏牛肉汤进行推广、宣传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寻找许氏牛肉汤的加盟客户;从证人王精韬的证言及其与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看,王精韬加盟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经过胡红英的介绍和推荐,胡红英和许志之间有合作推广行为,且促成了王精韬加盟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证人匡光红的证言证明了涉案被控侵权网页的制作过程,网页相关内容信息均由许志提供的事实。上述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功夫煲仔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具有明显的证明优势,能够证明功夫煲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红英为宣传、推广许氏牛肉汤加盟在叁壹伍捌网页上使用“许氏牛肉汤”企业名称(商号),得到了许志及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的同意。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申请的证人赵玉五,虽可证明其与功夫煲仔公司之间就桶装牛肉汤没有合作成功,但不能否认双方对许氏牛肉汤项目招商加盟的合作。许丽雪及宋云浩的证言及通话录音,虽可证明胡红英在接到电话后有引导客户加盟功夫煲仔公司的行为,但许丽雪在通话中并没有明示要加盟“淮南许氏牛肉汤”或“淮南许志牛肉汤”等具有显著性标志的内容,该证据不能证明胡红英有拦截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客户的故意。故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78元,由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负担。

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违反法律规定,其与功夫煲仔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2、功夫煲仔公司恶意拦截其客户,侵犯其企业名称(商号)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功夫煲仔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功夫煲仔公司的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其在叁壹伍捌网站进行广告宣传是为了履行合作义务;2、功夫煲仔公司在叁壹伍捌网站投放广告的宣传行为没有给许志及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造成损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与功夫煲仔公司是否就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达成合作,功夫煲仔公司使用“许氏牛肉汤”企业名称(商号)在叁壹伍捌网站发布加盟广告是否构成仿冒。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评判如下:

许志、胡红英均认可双方就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在2013年12月底之前谈过合作,对“许氏牛肉汤”项目招商加盟、推广及宣传事宜进行过磋商,但就是否达成合作协议存在争议。首先,证人陈旭的证言证明其与许志、胡红英均是朋友,许志、胡红英曾经就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进行过磋商,其与胡红英一起到淮南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与许志进行了洽谈,在许志与胡红英合作产生分歧后,其对双方进行过调解;证人张少枝证明许志与胡红英常带客户到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店内品尝、考察,相关费用由许志挂单;证人匡光红证明其设计了涉案被控侵权的招商加盟广告页面,为避免纠纷其要求查看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许志通过昵称为“石头”的QQ号码25****3137向其发送了包括许氏牛肉汤商标图案、门头照片等资料在内的电子邮件,二审庭审中许志认可该QQ号码为其所有;证人王精韬的证言及其与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签订的《餐饮区域代理合同》,证明其通过叁壹伍捌公司网站招商广告知晓了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并与胡红英取得联系,在胡红英的介绍下与许志相识,于2014年3月16日与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签订了餐饮区域代理合同,并支付了15万元加盟费。上述证据对许志与胡红英从相识到商谈合作、被控侵权招商加盟广告页面设计、胡红英促成第三方客户加盟以及合作破裂的过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相互印证,胡红英与许志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其次,涉案招商加盟广告页面需要付费才能发布,基于正常的商业思维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双方不存在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胡红英不具有支付费用为他人发布宣传广告、扩大知名度的动机。最后,从功夫煲仔公司提交的公证保全页面来看,网页中有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克秀的电话号码“153****0959”和“187****8957”,事实上胡红英促成了王精韬加盟代理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也实际收取了王精韬支付的15万元加盟费,证明胡红英主观上没有攀附许氏牛肉汤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拦截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客户的行为。许志申请的证人赵玉五,虽可证明其与功夫煲仔公司之间就桶装牛肉汤没有合作成功,但不能否认双方对许氏牛肉汤项目招商加盟的合作。许丽雪及宋云浩的证言及通话录音,虽可证明胡红英在接到电话后有引导客户加盟功夫煲仔的行为,但许丽雪在通话中并没有明示要加盟“淮南许氏牛肉汤”或“淮南许志牛肉汤”等具有显著性标志的内容,该证据不能证明胡红英有拦截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客户的故意。故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78元,由上诉人淮南许氏牛肉汤餐饮管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莹

  代理审判员郑霞

  代理审判员杨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马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