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于经过美术化处理并指定了颜色的文字商标,对比时要考虑该文字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实际使用状态中,在字体、排列布局、颜色等视觉因素上的差异,而判断混淆必须基于市场的真实情况,并结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认定。
推荐理由:
本案判决明确游戏名称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规则,游戏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遵循商标侵权的判断规则,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性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影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游戏软件引起消费者关注的是作者而非商标,该特点会对断判两者是否混淆产生影响。
案情与裁判:
网元圣唐公司取得“古剑”、“古剑奇谭”文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相关权利后,指控菲音公司等开发和运营的网络游戏使用的名称“古剑奇侠”侵害其商标权而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的名称“古剑奇侠”与“古剑奇谭”、“古剑”商标在客观上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也不足以造成“古剑奇谭”与“古剑奇侠”的游戏服务对象对两者的混淆,判决驳回网元圣唐公司的诉讼请求,网元圣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游戏名称所指向的产品类别和服务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古剑”、“古剑奇谭”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故可以进一步就被诉侵权游戏名称与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或者相似进行对比。将游戏名称“古剑奇侠”与注册商标“古剑”、“古剑奇谭”相比较,两者在文字字形、排列、图形外观以及颜色组合上均有明显区别,尤其是在艺术字体、指定颜色、文字排列方式以及所依托的渲染背景等组合而成的整体视觉上的差异较为明显,相关公众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和认知能力不致产生二者出自同一系列来源的联想,最终,本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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