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并未将“茗点居”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使用,也未通过将“茗点居”字体放大、加粗等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招揽顾客,而是在服务标识中将“點红點绿”字体放大并重点突出使用,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推荐理由:
本案引起对商标使用行为定性的再次思考。经营主体在名称中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行为不必然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同行业竞争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的认定,应结合文化背景、消费者消费习惯、使用者主观意图和客观效果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周记公司”虽成立更早,名气更大,但法院并未简单、机械处理涉案关系,终审判决结果维护了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引导了市场竞争秩序。
案情与裁判:
周记公司与点红点绿茗点居在广州市均为以粤式茶点为经营特色的餐馆。周记公司持有的“茗點居”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餐厅等。周记公司认为点红点绿茗点居擅自将其“茗點居”商标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进行经营并在网络媒体上宣传推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点红点绿茗点居的行为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点红点绿茗点居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茗点居”的个体工商户字号;赔偿周记公司50000元;驳回周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点红点绿茗点居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上诉人名称中虽使用了“茗点居”字样,却非用作商标或字号使用,且该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上诉人在宣传推广中使用“茗点居”字样的行为客观上没有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认,主观上也没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终审判决驳回周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