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芜湖中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郎溪某商业开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孙某某在诉状中称其为ZL201110164479.9发明专利的权利人,经调查发现,郎溪某商业开发公司制造、组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绿化花盆及支撑连接件侵犯了其发明专利,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于该案被告郎溪某商业开发公司的注册地在宣城市郎溪县,此案也成为芜湖中院自2016年1月1日起获得皖南8市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集中管辖权以来,受理的首起本市辖区外专利纠纷案件。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全省第二个具有专利权纠纷一审管辖权的法院,具有多年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经验。在该院集中管辖之前,滁州市、马鞍山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这7市的专利权纠纷案件当事人要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虽然在合理配置专利审判资源的基础上确保了法官的专业性及裁判尺度的统一性,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芜湖中院高度重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工作,为做好这类案件的裁判工作,及时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的诉累,各部门进行了高效的配合。立案庭于受理案件次日即将卷宗移送到民三庭,民三庭也于同日完成分案及开庭排期工作,该案预计于2016年4月8日开庭审理。芜湖中院民三庭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一直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服务职能,倡导快办案、办好案。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该院将一如以往地注重专业性法官队伍的培养,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裁判经验,不断创新,更好的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作者: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丁梦宁 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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