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产品类型”显著性变弱时 行为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体现了如下裁判要点:

  1、法定的通用名称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则指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某一名称,且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构成通用名称的举证责任应由提出该项主张的当事人承担,并且通用名称的构成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必须是确已实际成为公认的商品类别名称。

  2、在商标侵权判断中,被诉标识必须被用作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时,或者说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时,才具有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本案中,原告对其商标使用及管理的不当造成了其“索洁”商标显著性的不断弱化,使之成为了商品名称,因此被告对“索洁”文字的使用行为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1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张佳璐、朱希翔、周嘉

  书记员林抒蔚

  当事人原告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5年3月25日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施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凌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军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杨树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欣,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源厦公司)与被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优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桥、李彦,被告优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源厦公司诉称:其是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8月7日核准的“索洁”商标的专用权人。经原告多年苦心经营,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宣传和技术革新,已使得“索洁”商标在长三角乃至全国同行业产品中拥有很高的知名度。2010年,原告发现上海优珏工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被告)在其网站www.suojieban.com上大量使用“索洁”字样宣传其产品,并突出介绍,同时被告还利用其网站www.wjytb.com、百度搜索推广平台以“索洁”为其产品做宣传。因被告所生产的产品与“索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一致,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付费推广、网站宣传等方式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42180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被告在名下网站www.suojieban.com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优珏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文字是“索洁板”并非“索洁”二字,并且使用“索洁板”不是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而是作为被告生产的某种装饰建材的名称使用,因索洁板包括索洁已经成为前述建材的通用名称,所以相关市场公众看到索洁板后想到的是某一种特殊的装饰建材而不是原告生产的索洁牌板材,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商标注册情况

  2007年8月7日,原告于2004年8月13日申请注册的第4218098号“索洁”文字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水泥板、石棉水泥板、涂层(建筑材料)等,有效期限至2017年8月6日。

  2012年2月21日,商标局核准了第9042238号“优珏索洁”文字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水泥板、石棉水泥板、涂层(建筑材料)等,注册人为上海优珏工贸有限公司。同年2月,上海优珏工贸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优珏公司。

  二、原告指控被告商标侵权的情况

  2012年10月24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原告代理人李军桥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浏览www.suojieban.com网站内容予以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保全方式为实时截屏、保存和打印),并于同年10月29日制作了(2012)沪长证字第5225号公证书(下称5225号公证书)。

  5225号公证书显示:

  1、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suojieban.com”进入该网址页面,所显示页面左上部载有“索洁板”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文字,两者呈上下排列,且前者字体大于后者;前述文字下方可见“公司简介”、“产品系列”、“产品展示”等栏目分类,并可见宣传图片一幅,该图片中载有“优珏索洁板”、“精心为你缔造完美”字样宣传语;图片下方附有“公司简介”,载明“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生产、研发和销售新型建筑涂装板材‘索洁板’的生产企业,……是专业生产和销售索洁板的生产厂商,……同时还可以为大型装饰公司以及安装公司OEM贴牌加工优珏索洁板。……新型优珏索洁板使得公司成为最值得依赖的行业领导者和新型建材企业的典范。使命宣言:作为一家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新型建筑板材及其系统供应商,主营优珏索洁板,……公司生产的索洁板在行业内占有领导地位,在国际市场具有充分的竞争力。政策:公司以优珏索洁板等新型材料为主的生产经营理念以节约地球资源和环境保护为准则,……不断地进行新市场的开发,确保适当的优珏索洁板市场占有率……”。“公司简介”文字左侧可见“产品展示”标题下“彩绘系列索洁板”、“商用索洁板”、“家用索洁板”、“单色系列索洁板”、“隧道系列索洁板”、“医用洁净空间系列索洁板”、“石材仿古系列索洁板”等内容。页面底部可见“版权所有: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版权信息以及“沪ICP备10023316号索洁板”等字样。

  2、点击前述页面中“产品展示”,可见以一系列产品图片并逐一附注“仿红木索洁板”、“电梯索洁板”、“车站索洁板”等含有“索洁板”字样的标题文字组成的页面内容。

  3、登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址www.suojieban.com的主办单位为上海优珏工贸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10年8月24日。

  三、“索洁”文字使用情况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

  1、用以证明其将“索洁”文字作为商标广泛、持续使用的证据

  (1)原告对外签订合同时显示使用“索洁”文字的情况

  2004年至2005年间,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各份《合同书》中约定的“型号*规格”栏目项下均标注“索洁板”字样。

  2006年10月,原告与广州君鑫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协议》,约定代理产品为原告的“索洁板”系列产品,并以列表方式约定代理价格,表格中“产品名称”栏目项下载明“索洁板”字样。

  2008年1月,原告与苏州高新区金强建材商行就在江苏地区独家代理原告产品索洁板达成《产品代理协议》,并以列表方式约定代理价格,表格中“产品名称”栏目项下载明“索洁板(高密度)、索洁板(中密度)”等字样。

  (2)原告对外宣传资料中“索洁”文字的使用情况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于2010年2月编辑出版的《建筑产品选用技术》专刊中刊载有关原告及其产品介绍的文章,专刊封面印有“suojiepanel””、“索洁”字样及原告名称,全文以“索洁板概述”(包括“索洁板构成及特点、索洁板种类及适用场所、索洁板主要技术性能、索洁板规格”章节)、“索洁板安装”、“索洁板构造图”等篇章组成;全文中“索洁”文字后均标注有商标注册标记“”,且多与“板”字连用;并在“索洁板概述”篇章中注明“索洁板是一种装饰性板材,以100%压蒸无石棉纤维水泥平板为基材,按产品种类和使用场所,表面覆涂高性能涂料做表面处理,使其具有优秀的防火性、耐久性、节能环保型、耐水性、保持亮丽的外观、给人以亮丽清洁感。”

  (3)案外人出具给原告的函及证明中使用“索洁”文字的情况

  2005年7月,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载明:“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产品:索洁板在我公司施工的医院净化工程中,没有出现过板材变形……等质量问题……”。

  2007年8月,西安四腾工程有限公司致函原告,称:“我公司在2006年年初的……工程中使用了贵公司生产索洁板,……得到……好评与肯定……”。

  2009年6月,上海强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中载明:“我公司在2006年……工程中使用了贵公司生产的索洁板,……使用后发现索洁板在防火、节能、耐久方面尤为突出……”。

  2、用以证明“索洁”商标知名度高的证据

  2007年8月,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颁发的荣誉证书,称“贵公司生产‘索洁’隧道板,参建杭州市钱江路下穿隧道工程应用,是该项目荣获‘西湖’杯奖”。

  2009年5月,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向原告颁发的荣誉证书,称“贵公司索洁板在我院……等工程应用中,……受到一致好评”,并被该院评为“最佳供应商”。

  2012年7月,由上海市建筑协会、上海市商标协会等机构联合授予原告的2012年度《产品质量金奖》及《畅销品牌》证书,证书上附有“suojiepanel””及“索洁”字样。

  有效期至2013年5月的《绿色建材标志授权证》,该证书载明:“经核准授权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绿色建材标志,该企业品牌产品suojiepanel索洁板”。

  3、原告另提供用以证明“索洁”文字商标并非通用名称的证据如下:

  (1)“索洁”文字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并非通用名称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11月发布的《外墙用非承重纤维增强水泥板》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以此表明原告生产索洁板所用的基础板材在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行业通用名称为纤维增强水泥板,而非“索洁板”。

  (2)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期间,由原告委托送检,并由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或样品)名称为“索洁板涂料”或“索洁板”,检验依据和综合判定规则分别为“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5464-1999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以及GB8624-1997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JISZ2801-2000”,以此表明相关检验标准中未将“索洁板”作为通用名称使用。

  (3)与原告“索洁”系列板材相同类型的板材亦有其他名称,且对产品名称的表达亦采用“商标+板”的方式

  2013年10月25日,原告公证购买了上海格特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格特公司)的板材,并当庭提供了所购买的板材小样(背面载明产品名称为硅酸盐涂装板、品牌为格特)及格特公司“格特板”宣传册,宣传册中载明格特公司的产品为漆面硅酸钙板(区别于硅酸钙素板(未经表面涂装),是经过工厂化表面涂装的硅酸钙板,也称为“无机预涂板”),其产品注册商标为“格特”,产品简称“格特板”。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

  1、用以证明相关工程招标方将“索洁板”作为建材名称使用

  (1)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www.hfztb.cn)于2010年6月刊载的《合肥市滨湖区医院院士工作站、层流病房及供应室净化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公告》中载有“……要求:吊顶、墙壁采用轻钢龙骨,埃特板基板表面索洁板装饰,……”文字;并于2011年8月刊载的《合肥市滨湖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公告》中以列表方式载明主材参考品牌,其中“项目名称”为“索洁板”的“参考品牌”中列有“上海源厦、上海优珏、南京多蒙贸易”。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网(www.hljcg.gov.cn)于2012年5月刊载的《黑龙江省医院急救中心装饰、消防改造工程标前会纪要》中载有:“……索洁板图纸上标注是轻钢龙骨基层……”文字。

  (3)洛阳财政信息网(www.lyczj.gov.cn)于2012年11月刊载的《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关于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新址)病房楼索洁板项目的招标公告》中载明:“……就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新址)病房楼索洁板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4)《新沂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索洁板、英耐特板、医疗板材料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2012年11月)中附有关“索洁板、英耐特板、医疗板”采购招投标文件以及采购单位与被告签订的相关供货合同,文件中“索洁”文字均与“板”字连用。

  2、用以证明相关行业内施工方将“索洁板”作为建材名称使用

  (1)筑龙建筑施工网(down6.zhulong.com)发布的《索洁板装饰施工质量控制(PPT)》下载链接,页面显示的发布日期为2009年8月,并可见页面载有“索洁板是一种引进日本先进涂装技术、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新型饰面板材,板材饰面最外层是耐候性极佳的聚酯涂料或氟树脂涂料,基材采用100%无石棉的,性能极为稳定的硅酸钙纤维板材。索洁板性能优越,强度高、质量轻,具有防火、隔热、隔音的良好性能,易清洗,具有防虫、防腐的功能”一段文字。

  (2)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网站(www.czjgc.com)于2010年12月以列表方式发布了《2010年度第二批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其中序号52的工法名称为“索洁板内墙装饰安装施工工法”。

  (3)赣榆县建筑装饰装修协会网站(www.430001.com)于2012年10月以列表方式发布了《2009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一等奖(20名)》,其中序号9的课题名称为《攻克索洁板装饰施工难关》。

  3、用以证明相关行业内建材供应商将“索洁板”作为建材名称使用

  (1)中国建材网(www.bmlink.com)索洁板供应信息网页显示有“供应无机预涂板索洁板装饰板抗倍”(上海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美福来索洁板”(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索洁板”(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单色索洁板”(江苏耐时优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等包含“索洁板”字样的标题栏目;其中标题栏目“供应美福来索洁板”所对应网页中多处可见“美福来索洁板”字样,并载有“美福来建材提供的索洁板……”等文字;另外,标题栏目“供应单色索洁板”所对应网页中可见江苏耐时优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文字介绍,并载有“主营:索洁板”,此外,页面中“供应分类”栏目下列明“索洁板”、“单色系列”、“彩绘系列”等类别。

  (2)宜兴市雅鑫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网站(www.yxyxt.net)“产品展示”栏目下可见“索洁板”链接,并可见多幅以“索洁板”为题的产品图片构成的页面内容。

  (3)昆山尚客优建材有限公司网站(www.uvbbs.com)页面显示“专业成就品质尚客优牌索洁板”字样宣传语,并可见“索洁板介绍”栏目下载有“索洁板是以无石棉的、含有经高温高压形成托贝莫莱石晶体的硅酸钙板为基材,表面经过十一道UV涂层等特殊处理,……是一种新型墙体材料,……‘索洁板’已成为行业内对这种材料的习惯称谓”等文字,且在页面底部注明“索洁板采用木浆纤维、性能稳定且强度高的波特兰水泥、精细石英砂、水等生产的A级不燃纤维水泥平板”。

  被告提供了上述网站内容的打印件,各打印件显示的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

  (4)深圳阿姆斯壮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安全扶手手册》(2013年6月版),文中以“索洁板,以100%纯石棉的硅酸钙板为基材,履涂特殊聚酯进行表面处理……适用于医院……写字楼等洁净场所及公共场所”及“索洁板,无机预涂板表面平整光洁……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多功能装饰材料”等文字作介绍,并以图示说明其产品成份:索洁板的组成包括基材和无机涂层。

  (5)标示“尚客优”的宣传册中“索洁板介绍”页以“索洁板是以……硅酸钙板为基材,表面经过UV涂层处理,……是一种新型墙体材料……”等文字作描述,并在“产品比较”篇章中对尚客优牌索洁板与其他装饰板的比较情况予以列表说明;宣传册其余文字部分中“索洁”文字均与“板”字连用。

  4、用以证明一般公众将“索洁板”作为建材名称使用

  被告提供了相关网站内容的打印件,各打印件显示的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具体内容如下:

  (1)登陆“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页面,以“索洁板”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页面显示“索洁板”词条内容(最近更新时间为2010年8月13日),载明“索洁板,以100%无石棉的硅酸钙板为基材,履涂特殊聚酯进行表面处理,使其具有优良的防火性、抗老化性、耐水性、保持亮丽的外观、给人以清洁感”等文字,并显示该词条的编辑者为网友“开心的小虾”、“索洁板”。审理中,被告确认网友“开心的小虾”系其工作人员。

  (2)“百度知道”(zhidao.baidu.com)中网友“索洁板”于2008年11月10日针对网友“uvbbs”于同年11月9日提出的“什么是索洁板?”问题的回答中称,“索洁板,以100%无石棉的硅酸钙板为基材,履涂特殊聚酯进行表面处理,使其具有优秀的防火性、抗老化性、耐水性、保持亮丽的外观、给人以清洁感……”。

  (3)访问名为“更衣柜”的博客(blog.e-works.net.cn),该博客中载有显示发表日期为2010年4月8日的《索洁板的应用》一文,文中分别以“索洁板使用广泛”、“索洁板显著的经济优势”、“索洁板适用范围广泛”作为段落标题。

  5、用以证明原告亦将“索洁板”作为建材名称使用

  (1)原告2007年5月编制的宣传册,其封面印有呈上下排列的“SUOJIE”、“PANEL”及“索洁板”字样,文中以“索洁板,以100%无石棉的硅酸钙板为基材,履涂高性能聚酯进行表面的处理,使其具有优秀的防火性、耐久性、节能环保性、耐水性、保持亮丽的外观、给人以亮丽清洁感”等文字作介绍。

  (2)中国图书出版社于2012年6月出版的《绿色医院建设材料及设备服务指南》刊登有上海索洁板业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其法定代表人为凌珅)及其产品简介,简介中载明“索洁板是什么?索洁板是上海索洁板业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一种新型洁净板,……索洁板选用100%无石棉的无机硅酸盐板材为基材,表面履涂高性能氟碳涂层、聚酯涂层或陶瓷无机涂层,……是……一种新型建筑装饰板材。……它的主要成分是SiO2,硅酸钙,托贝莫莱石晶体,天然有机纤维,精选矿物填充料和水”。同时,在该刊物上亦刊载有被告及其产品简介宣传文章,文中标示有“优珏·索洁板”字样,并载有“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索洁板、无机预涂板、爱特板、格特板等涂装板材的研制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企业”以及“索洁板,无机预涂板,100%无石棉,采用硅酸钙、矿物质、石英砂、木纤维等为基材原料,履涂特殊聚酯进行表面处理……”等段落文字。

  (3)原告网站(www.yuanxia.net)页面显示有“识别真假索洁板”栏目,且页面中以文字注明“索洁板是我司注册商标”,并可见原告用于参展的宣传展板照片,照片中展板左上部印有醒目的“索洁板”字样。被告提供了前述网站内容的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的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

  6、用以证明相关行业协会将“索洁板”作为建材名称使用

  2009年5月,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证书中载明:“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品索洁板SUOJIEPANEL以上产品经国家任何实验室检测和专家评审,符合‘绿色建材’标志品牌服务使用要求”。

  7、用以证明直至取证当日(2015年2月5日),“索洁板”仍被作为建材名称在使用

  (1)登陆“百度搜索”(www.baidu.com)、“百度文库”(wenku.baidu.com)页面,均以“索洁板”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页面分别显示“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47,400个”、“找到相关文档约22篇”,其中“百度文库”的搜索结果中可见名称为《施工方案》的文档,其内容中显示标题为“索洁板施工方案”。

  (2)登陆“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页面,以“索洁板”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页面显示“索洁板”词条内容(最近更新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其简介中载明“索洁板,以100%无石棉的硅酸钙板为基材,履涂特殊聚酯进行表面处理,使其具有优良的防火性、抗老化性、耐水性、保持亮丽的外观、给人以清洁感。索洁板,又称无机预涂板、洁净板、防火板、抗贝特板……”等文字。

  (3)中国会展门户网站(www.cnena.com)发布的《2014广州国际建筑装饰板展》展会信息,其中参展范围中“装饰板类”下列有“隔墙板、索洁板、木纹板”等字样。

  (4)华声在线网站(ts.voc.com.cn)于2014年4月发布的《关于南华大学附二医院邓杰事件医闹行为的情况汇报》中写道:“……走廊墙壁上用油漆喷写侮辱医生的言语,致使50多米医用索洁板损坏……”。

  (5)中国建材采购网(www.jiancai365.cn)发布的“供应索洁板”信息(显示更新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该信息主要内容为:“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专业研发生产索洁板:……无机预涂板、饰面无机板……等各类索洁品牌板材。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1997年开始致力于索洁板系统的研发、生产……于2004年成功注册索洁商标。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将索洁板成功应用于隧道、地铁……等领域……同时索洁板经国家实验室检测和专家评审,被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评为绿色建材标志品牌。”,并载明原告主营业务为索洁板、无机预涂板、洁净装饰板等。审理中,原告确认上述信息系其发布。另外,在显示前述信息页面底部“产品评价、咨询”栏目下,名为“李先生”、“王先生”、“范志成”的网友分别以“我需要购买大批索洁板,需要了解贵公司产品性能与价格”、“了解代理批发索洁板”以及“希望了解贵公司的医用索洁板产品性能与价格”进行留言。

  另查明,百度百科设有投诉服务,可针对词条中出现侵犯商标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投诉。百度百科中“索洁板”词条自2008年11月10日创建以来,总计被编辑过18次。审理中,原告表示其未就前述词条内容进行过投诉,也未提交其对他人涉嫌侵犯“索洁”商标权的行为予以维权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两次公证费共计6,500元、购买商品费用1,640元、律师费5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第4218098号商标注册证、(2012)沪长证字第5225号、(2013)沪徐证经字第8402号公证书、检验报告、公证费发票以及被告提供的第9042238号商标注册证以及相关网页内容打印件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索洁板是否已成为指代一类建材的通用名称;二、被告对“索洁”文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

  一、索洁板是否已成为指代一类建材的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其中,法定的通用名称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则指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某一名称,且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构成通用名称的举证责任应由提出该项主张的当事人承担,并且通用名称的构成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必须是确已实际成为公认的商品类别名称。

  就本案而言,首先,综合分析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用以支持其“‘索洁板’已成为指代一类建材的通用名称”的论断的证据主要是基于涉及“索洁板”这类建材的供应链上下游的相关主体对前述建材名称的描述,但因该等列举本身的非穷尽性,以致难以全面客观地反映相关主体的普遍认识,况且尚未有证据表明已有法律、国家或行业标准将“索洁板”确定为商品名称,亦未见相关专业工具书或权威出版物将其列为商品名称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索洁板”已达到权威部门与相关公众共同认同其可指代一类建材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程度。其次,对于原、被告均以“索洁板”称谓的产品所对应的建材种类,双方明确即以硅酸盐(钙)板为基材,经表面涂装处理后所形成的一种装饰性建筑板材。因而根据该类型建材实质特性并结合原告举证可知,市场上对于与“索洁板”同质化的建材商品的称谓具有多样性,对此不仅被告参与编辑的百度百科“索洁板”词条中有诸如“索洁板又称无机预涂板、洁净板”等表述,且被告亦表示确有其他主体“以其自有品牌+板”方式命名该类型板材,换言之,“索洁板”并非是前述建材的唯一称谓;此外,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建材供应商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中大多同时列明“索洁板”、“无机预涂板”,鉴于前述两名称所指代商品的同一性,恰恰表明对于前述建材的命名目前仍处于多名称并存的混用状态,尚未达到形成共识的程度。综上,就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索洁板”已成为指代一类建材的通用名称。

  二、被告对“索洁”文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站宣传以及销售过程中均称其生产的板材为“索洁板”,使用了与原告“索洁”商标相同的文字“索洁”,侵犯了原告对“索洁”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则认为,其使用的文字是“索洁板”并非“索洁”二字,并且使用“索洁板”是用于描述被告生产的一种建材产品的名称,且在描述时还写明被告字号“优珏”,故不是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本院认为,在商标侵权判断中,被诉标识必须被用作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时,或者说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时,才具有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换言之,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索洁”商标的“索洁”文字属于臆造词,其本身显著性并不弱,但本院注意到,自“索洁”商标申请注册时始,在多数场合(包括对外签订合同、宣传以及报送产品检验)原告将“索洁”与“板”字连用,以“索洁板”命名并推广其建材产品,实现该等表述品牌与品名功能兼备的双重效果,并且因该等产品在引入初期,市场上其提供主体有限甚至唯一,使得该双重效果得以持续。然而,随着市场上同类型建材产品提供者的增多,且出现同样以“索洁板”或以“自有品牌+索洁板”方式命名该同类型建材产品时,由于原告未能及时、有效澄清或主张权利,且原告宣传时还将“索洁板”进行名词解释式表述,进而出现百度百科“索洁板”词条,亦致使原兼具品牌与品名属性的表述中作为商标运用的“索洁”文字的识别功能退化,正是由于原告这种对其商标使用及管理的不当造成了其“索洁”商标显著性的不断弱化。本院亦注意到,原告在2010年2月一期的业内刊物上进行宣传推广时增加了商标注册标记,形成“索洁板”的表述方式,欲以强化表述中“索洁”文字的品牌属性,然而,根据呼叫习惯,相关公众对添加商标注册标记后的“索洁板”的呼叫效果与呼叫“索洁板”并无差异,因而原告仅仅采取添加商标注册标记的方式对“索洁”文字作为商标的识别功能的提升效果有限,而之后相继出现的工程招标文件中使用诸如“索洁板项目的招标公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索洁板材料采购”,省级工法名单中的“索洁板内墙装饰安装施工工法”,建筑装饰板展中将“索洁板”与其他板材并列于“装饰板类”下以及相关网站中“医用索洁板损坏”等描述,均显示此时的“索洁板”显然不是指向商品来源,而是作为一种商品名称在使用。

  具体分析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可知被告对“索洁”文字使用的表现形式为“索洁板”,具体而言包括在其网站“公司简介”栏目中载明被告系新型建筑涂装建筑板材“索洁板”的生产销售厂商,并在“产品展示”栏目下列明各系列“索洁板”以及为产品图片附注含有“索洁板”文字的标题。通过对前述行文的理解并结合上下文,不难看出被告使用“索洁板”的本意是为了向相关公众传递一种信息即“其是一家生产销售一种名为‘索洁板’的新型建材的厂商”,此处的“索洁板”显然不是指向商品来源,而是作为一种商品名称在使用。此外,在网站配图及相关行文中还多次出现“优珏索洁板”的表述,这种“字号+索洁板”的表述方式不仅可以使相关公众明确知晓名为“索洁板”的建材产品的提供来源,也进一步说明被告使用“索洁板”这一表述是为了指示品名,而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同时鉴于相关市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将“索洁板”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情况,因而可以认定被告对“索洁”文字的使用行为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此外,原告亦未有证据证明因其“索洁”商标的高知名度,使相关公众见到被告网站中含“索洁板”文字描述的产品介绍产生该建材产品来源于原告的混淆误认,故被告使用“索洁”文字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索洁”商标权利的侵犯。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施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上海源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佳璐

  代理审判员  朱希翔

  人民陪审员  周 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抒蔚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