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与本单位任务之间关联性的认定方法及考量因素——泛普公司与触动公司、罗延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

  一审:苏州中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职务发明认定过程中,判断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工作内容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时,除可依据发明人在原单位所从事本职工作、单位给其分配任务等证据进行正向判断之外,还可以从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工作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背景与其所作发明创造之间的匹配程度进行反向审查。即如果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时所具备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与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技术内容和创新高度并不相符,且发明创造与原单位研发内容或者研究方向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关性,则应当认定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工作之间具有关联性,除非发明人能够就此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案情摘要

  泛普公司是一家从事纳米触控膜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罗延廷原系泛普公司员工, 2013年1月14日从泛普公司处离职后设立触动公司。时隔半年,触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投射式电容触控屏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罗延廷为发明人,该专利申请目前正处于实质审查过程中。泛普公司认为,上述专利申请应为罗延廷的职务发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泛普公司所有。触动公司、罗延廷辩称:罗延廷在泛普公司任职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及公司IT建设和维护,和诉争专利申请没有任何关系,泛普公司也从未分配给罗延廷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其他任务;罗延廷从未参与过泛普公司触控核心技术工作;涉案专利系罗延廷从泛普公司处离职后经过自己的学习、研究后做出的发明创造,与泛普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1年10月24日,罗延廷与泛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罗延廷进入泛普公司工作,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该合同中在罗延廷所从事工作一栏为空白。2013年1月14日,罗延廷向泛普公司递交员工离职申请书,其在申请书中填写的工作部门为研发部,职务为研发总监,根据同日泛普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备案的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中载明,罗延廷的工作岗位亦为研发总监。其后,罗延廷于同年6月27日投资设立被告触动公司,7月18日,触动公司以罗延廷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名称为“一种投射式电容触控屏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310301987.6,该发明专利申请已于2013年12月11日经申请公开。

  2012年7月10日,泛普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刘泽江及罗延廷为共同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一项名称为“一种纳米触控膜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13年8月23日,泛普公司以填写错误为由,申请将该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变更为刘泽江一人。

  二审法院另查明:

  2011年12月28日,泛普公司(委托方)与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受托方)签订一份项目名称为“纳米导电油墨的功能化及改性研发”的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联系人为罗延廷,受托方联系人为张珽,合同第一条有关研发项目要求约定为:项目开发中根据导电油墨相关前沿技术文献和专利调研分析工作,以及对工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和优化方案。第三条有关项目研究进度约定为:1、2011年12月-2012年6月,完成相关文献调研,为实验提供相关理论指导;2、2012年6月-2012年12月,完成导电油墨的设计和制备。2012年12月30日,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出具《纳米导电油墨研发项目结题报告》,报告人处落款签名为“张珽”。在上述结题报告的第四部分“结束语及建议”中记载:“同时建议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在制备超细导线的研发方向上,还可以采取使用金属粉末直接成型工艺,采用静电吸附和3D打印排布金属粉末并采用激光烧结的方式进行精细加工成型。”

  泛普公司二审申请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工作人员张珽出庭作证。张珽的证言如下:其是“纳米导电油墨的功能化及改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罗延廷是泛普公司的研发总监,是该项目的泛普公司的联系人。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罗延廷过来进行了测试,拿过触控屏样品进行分析,也给项目课题组打过电话,发过邮件。其是课题组组长,主要是课题组的工作人员与罗延廷对接的。罗延廷向其咨询过有关导电屏的电磁屏蔽方面的问题,也用过所里的电容测试仪进行导电屏的测试。其在与刘泽江就上述项目的技术问题进行讨论时,罗延廷有时也在场。上述项目的结题报告是课题组成员撰写的,最后一部分提出建议是因为肉眼能够看到触控屏中的金属线条,因此建议直接用3D打印的方法提高分辨率,用激光烧结线条宽度还会再缩小一点。上述建议的方法从目前来看还是比较先进的,用金属粉末直接3D打印到触摸屏上还是有很大挑战,技术含量很高,所以我们在结题报告中提了建议。到了2012年7、8月份,研究的内容基本完成了。

  泛普公司二审申请南京邮电大学魏昂教授出庭作证。魏昂教授的证言如下:其专业方向是信息材料与纳米技术。2011年其到苏州挂职,第一站就到泛普公司,因发现该公司生产触控膜用的是纳米材料,后又多次到泛普公司调研,对该公司的技术比较了解。其作为江苏省科技厅的评审专家,多次评审过泛普公司的技术研发项目。之前触控屏的基底材料采用的是玻璃,而泛普公司做的是以PET为基材的柔性触控膜,技术要求更高了。因为PET材料不能承受高温,只能在低温的条件下去做,这就更难了。因此把纳米材料打印到PET膜上有许多技术难题要克服,具有很高的技术门槛。诉争专利申请的技术与泛普公司在先申请的“一种纳米触控膜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技术在原理、目的上是一样的,技术细节上有差异。

  罗延廷的本科阶段专业为电子科学与技术,硕士阶段专业为电路与系统。罗延廷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在进入泛普公司之前,在摩托罗拉公司做软件工程师,没有从事与诉争专利申请技术研发有关的工作。涉案专利的研发不需要有做触控膜的相关背景知识,其就是把热门3D打印技术作了一些拼凑结合并申请了诉争专利。

  法院认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方面泛普公司经营范围既包括纳米材料、薄膜生产工艺的研发,也包括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系统研发等等,故担任研发总监一职显然不能直接证明诉争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即为罗延廷在泛普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内容;另一方面,泛普公司始终未能从提出构思、进行研究开发及实验验证等方面来举证证明泛普公司与诉争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关联且罗延廷在泛普公司期间亦直接从事或参与了前述技术方案的构思和创造,故泛普公司仅以罗延廷原系其研发总监为由即要求认定诉争专利申请属职务发明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诉争专利申请系罗延廷自泛普公司离职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泛普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据此,一审驳回泛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泛普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与诉争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开发合同、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罗延廷本人的学习和工作简历等新证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先,在涉及职务发明认定过程中,判断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工作内容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时,除了可依据发明人在原单位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单位给其分配的任务等证据进行正向判断之外,还可以从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工作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背景与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之间的匹配程度进行反向审查。即如果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时所具备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与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和创新高度并不相符合,且发明创造与原单位的研发内容或方向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关性,则亦可认定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工作内容之间具有关联性,除非发明人能够就此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其次,从罗延廷的专业知识背景来看,其在进入泛普公司之前,既不具有与金属纳米材料科学和技术有关的学历,又无从事与纳米触控膜制造工艺研发相关的工作经历。而根据诉争专利申请的内容及二审中两位出庭作证的技术专家的证言,诉争专利申请所涉技术领域并非普通技术领域,而是属于前瞻性的金属纳米材料应用技术领域。如果如罗延廷所辩称,其在泛普公司从事的仅是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研发及公司IT建设和维护工作,与涉案专利申请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其从泛普公司离职后,在无专业基础知识背景的情况下,仅凭个人之力在半年内就研发出诉争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这明显有违该领域的科研规律,而其就诉争专利申请给出的解释“涉案专利的研发不需要有做触控膜的相关背景知识,就是把热门3D打印技术作了一些拼凑结合并申请了诉争专利”亦不能令公众所信服。

  第三,从罗延廷在泛普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来看,根据“纳米导电油墨的功能化及改性研发”技术开发合同中记载的内容,罗延廷是该项目泛普公司方面的联系人,而根据该项目的研发负责人张珽的证言,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罗延廷在项目进程中也到张珽处进行过测试和样品分析,因此,罗延廷作为泛普公司方面的项目联系人,其工作范围不仅仅限于沟通、协调等事务性工作,还具体参与了项目研发有关的技术性工作。该项目结题报告中提到的“在制备超细导线的研发方向上,还可以采取使用金属粉末直接成型工艺,采用静电吸附和3D打印排布金属粉末并采用激光烧结的方式进行精细加工成型”,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诉争专利权利申请的主要发明点。因此,现有证据亦能直接证实诉争专利申请与罗延廷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

  综上,诉争专利申请与罗延廷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且是罗延廷在从泛普公司离职后1年之内作出的,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诉争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属于泛普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泛普公司为专利权人。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泛普公司所有。

相关文章:

1、我国职务发明条例起草过程及相关代表性案例

2、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3、专利权属|哈达诉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不属职务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4、职务发明认定必备的两大条件

5、关于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的若干问题

6、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中专利权属问题

7、职务发明案例调查分析

8、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中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9、企业职务发明风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