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思路网版权第一案”的回溯和思考

  作 者 | 宾岳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来 源 | 知产力

  【阅读提示】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犯罪中,如何在不同侵权方式并存的情形下,选取和确定定罪处罚标准?作为量刑处罚标准的“注册会员人数”是否包括免费会员?

  【裁判要旨】

  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苏某某、曹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2.6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某某雇佣被告人崔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虽然思路网、思路论坛及HDstar论坛存在关联,但是经营模式确有不同,故仅将有完整证据链支撑的通过HDstar论坛传播他人作品的犯罪行为作为指控范围。鉴于被告人上传作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次数、非法营利数额等网络数据难以固定,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最终以HDstar论坛的2.6万注册会员数作为本案定罪处罚的依据。被告人出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运营,向论坛上的团购贴收取费用,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本案被告人经营HDstar论坛时主观营利目的明显。注册会员数量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之一,主要目的是以对会员数量、影响范围的划分来区分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应当包括免费会员数。

  【案情与裁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寇某某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李某某、贾某某、崔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一、2008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心田一品公司),后创设了HDstar论坛。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苏某某、曹某、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会员制方式,伙同他人将大量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的形式上传至其公司的HDstar论坛(网址http://www.hdstar.org)上,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二、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寇某某雇佣被告人崔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曹某、李某某、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寇某某、曹某、李某某、贾某某、崔某分别定罪量刑。

  被告人周某某等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公诉机关2.6万会员的指控数量,辩称不营利的会员不应计入会员人数,只有收费会员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作为蓝光高清发烧友是基于兴趣爱好参与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院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周某某于2008年8月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思路网站下设门户网(网址www.siluhd.com)、思路论坛(网址bbs.siluhd.com),并以HDstar论坛(网址www.hdstar.org)作为思路网站的内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苏某某、曹某、贾某某、李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并通过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二、被告人寇某某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雇佣被告人崔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本案被告人经营HDstar论坛时主观营利目的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以会员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时,并未限定注册会员的种类。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苏某某、曹某、李某某、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某某雇佣被告人崔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七位被告人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曹某、贾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寇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苏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贾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崔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苏某某、寇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某某的上诉理由为:HDstar论坛会员并没有2.6万,部分会员是免费会员,不应计入,且部分会员IP是重复的,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庭适用缓刑。寇某某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淘宝网店上的4000余块移动硬盘并非都拷贝了电影,量刑过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周志权、苏某某、寇某某、曹某、李某某、贾某某、崔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庭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寇某某所提淘宝网店中销售的拷贝有电影的移动硬盘数量并未达到4000件的上诉理由,经查:寇某某、崔某的供述以及证人金轶旸、白颖丽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拷入移动硬盘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交易记录等证据亦证明寇某某淘宝网店移动硬盘销售量达到4000余件。寇某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移动硬盘价格不仅与是否拷贝电影有关,还和移动硬盘的品牌、质量、是否团购等因素相关,因此仅凭价格不足以证明销售的部分移动硬盘中未拷贝电影。寇某某关于拷贝并销售的移动硬盘不足4000件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上诉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寇某某雇佣被告人崔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更多表现为辅助,系从犯,且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酌予减轻处罚情节。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寇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苏某某、寇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李某某、贾某某、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苏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庭对苏某某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寇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苏某某、寇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述】

  本案被媒体称为“中国版权第一案”,并入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不仅因被告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力大,更因该案契合了当下净化互联网空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背景,较大程度震慑了通过互联网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时间较短,早期这种新兴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伴生了大量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往多通过权利人分散式提起民事诉讼方式维权。但是,通过民事赔偿打击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行为效果不甚理想,反映在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直观感受上。目前,国家以及民众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也提上了国家战略高度。尤其是2010年“剑网行动”开展以来,对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通过刑事打击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日益增多,作为智能型、隐蔽型的刑事犯罪,与传统刑事犯罪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区别,本案亦是如此。

  思路网曾号称“中国数字高清第一门户网站”,提供的蓝光高清电影视频文件单个就有几十G。该网站旗下汇集了一批IT精英,也吸引了大批蓝光高清发烧友。然而,版权意识的淡漠以及利益的驱使,最终剑走偏锋,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其注册会员提供大量高清电影、电视剧、音乐、游戏等作品的行为,触犯刑法,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多种不同侵权情形并存,如何确定定罪处罚标准?

  新型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与传统以复制、发行为主要犯罪手段的此类案件相比,犯罪手段复杂多样,且新型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网络数据等电子证据存在虚拟性、易修改、数量多等特征。因此,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除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以及刑罚作了规定外,《意见》第十三条则将该罪的定罪处罚情形进行了细化,分为:“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传播他人作品实际被点播次数”、“注册会员数”、“合并处罚”以及“其他情形”等定罪处罚情形,并对前五种情形的入罪规定了明确的门槛。

  在本案中,就出现了《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以及“注册会员传播”三种不同情形。第一,关于本案能否以“非法经营数额”定罪量刑问题。本案中,被告人经营的心田一品公司经营思路网、思路论坛及HDstar论坛,三者运营主体同一、运营方式关联。根据本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本案存在被告人通过思路网的广告以及思路论坛在提供电影下载时产生广告收益非法获利,以及向注册会员收取费用的情形,但是基于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对通过广告非法获利的大概情形予以证实,会员收费也存在不同会员种类以及不同收费方式等变量,因此,非法经营的具体犯罪数额难以确定,故公诉机关亦未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处罚标准予以追诉。第二,关于本案能否以“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定罪量刑问题。本案HDstar论坛中的种子数量有3万余部,数量巨大,确实存在着网民自行上传和被告人上传的情形,而侦查机关所取证据无法区分网民自行上传的作品和被告人上传或组织上传的作品的各自数量,因此,难以根据被告人传播作品数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第三,关于本案能否以“注册会员数量”定罪量刑问题。证人严景辉的证言以及严景辉从HDstar后台下载的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该网站自2009年1月6日有记载以来,共有会员数量26091名。该注册会员的具体数量,不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还有侦查机关依法取得的电子数据予以证实,能够确定注册的会员人数2.6万余人。按照“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标准,合议庭最终依据Hdstar论坛2.6万注册会员数这一相对准确的事实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此外,在本案中,被告人除了经营HDstar论坛外,还同时经营思路网、思路论坛,三者运营主体同一、运营方式关联,比如,HDstar论坛的充值通道也开设在思路论坛上。因此,上述三个网站不能截然分开,客观上本应作为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考察。但是,合议庭认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经营的思路网、思路论坛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严格对被告人不同的经营模式和侵权行为进行了区分。本着有利被告人原则,最终未将思路网、思路论坛的侵权情形作为定罪处罚的事实依据,而是仅仅依据有完整证据链条证实的HDstar论坛的注册会员数量来确定量刑幅度。

  二、量刑标准中的“注册会员人数”是否包括免费会员?

  本案中认定HDstar论坛的注册会员约为2.6万,一审被告人辩解称:前述2.6万注册会员中应当去除免费会员。这也是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合议庭认可2010至2012年间,HDstar论坛每年都提供某个时间段的开放免费注册活动,因此2.6万会员中确实存在免费会员的情形。但合议庭最终形成共识,认为对于量刑标准中的“注册会员人数”应当包括免费会员,理由如下:1、虽然免费注册会员无需交纳会员费,但是,免费会员在浏览涉案网站或者下载免费电影期间,会浏览网站或者下载电影中自带广告,使得广告浏览量增加,被告人可借此从广告商处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免费会员亦可使得被告人达到非法营利目的。2、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会员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时,并未限定注册会员的种类,合议庭对此进行“扩大解释”,将此处规定的会员理解为包括免费会员并无不当。3、从立法本意来说,会员人数多寡直接决定了侵权作品的影响范围大小,从社会危害角度考虑,免费会员与收费会员同样扩大了危害程度,因此,两者的危害后果并无实质区别。4、互联网经济作为眼球经济,以增强用户粘性为目的,部分免费用户的存在同样是为了提升其“人气”,扩大知名度,使得被告人变相获取了更大的利益。

  综上,在面对复杂的新型网络侵权犯罪案件时,要严格适用证据标准认定犯罪事实,必要时采取适当法律解释,既要贯彻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要体现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