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高通”商标,美国卡尔康公司(下称卡尔康公司)与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高通公司)数次对簿公堂。在上海高通公司诉卡尔康公司商标侵权索赔亿元案尚未有果的情况下,卡尔康公司使出一招“釜底抽薪”,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针对上海高通公司注册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的“高通GOTOP及图”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撤销“高通GOTOP及图”商标后,上海高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随后,上海高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据悉,该案二审尚在审理之中。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776695号“高通GOTOP及图”商标,由上海高通公司于199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电话通讯等服务上。
针对诉争商标,卡尔康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在商标局裁定撤销诉争商标后,上海高通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上海高通公司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其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辅助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但商评委并未支持上海高通公司复审申请的主张。
随后,上海高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高通公司诉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图像传送等服务系为信息服务的一种,与其他服务相比信息服务有其自身特点,是用不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信息的一项活动,信息服务的提供必须借助于实体可见的工具方能实现。因此,诉争商标是否被实际使用,应结合提供该服务的手段、方式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上海高通公司在计算机信息和图像传送等相关方面研发了一系列的系统或软件,这些系统或软件均须借助于软件或系统提供计算机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的系统,且销售这些系统或软件的行为亦是在提供计算机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在这些系统、软件或销售、宣传文件上均标有诉争商标;此外,上海高通公司自主研发的“高通防闪字库软件”“高通多国文字软件”等以及对应的硬件基础设备,均为提供该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而在这些系统或软件以及在其销售订单、宣传资料等文件上均标有诉争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既未体现诉争商标,也未体现提供的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有关,同时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进入到流通领域。据此,法院认定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证明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进行过商业性使用。而且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辅助信息、图象传送、图象传输、电话通讯、电子邮递、传真发送、计算机终端联络、电报业务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商评委对此认定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文/毛立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