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服务侵犯著作权的标准如何确定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易联伟达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下称快看影视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该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快看影视”平台上,通过设链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大量影视作品。法院认为,盗链行为打破了原网站、权利人对作品播出范围的控制,改变了作品的目标用户群体和传播范围,使得被链网站中的作品突破网站自身域名、客户端等限制范围而扩散传播,实现了在“快看影视”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播放等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效果,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认为,该判决打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服务器标准,而采取了实质替代标准,并为该标准作出了较好的诠释,完善了对盗链行为的规制,实为有益之举。

  服务器标准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必须以被诉内容存储于服务器中作为要件。而提供链接服务并不存在存储行为,如果被链网站关闭服务器,那么设链网站的用户就无法获得作品,所以设链行为不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年10月判决的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诉同方公司案,则是采取服务器标准的典型案例。该案二审判决书中对法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梳理了北京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案例,进而得出了我国司法实践统一接受服务器标准的结论。根据服务器标准,提供链接服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构成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但以第三方被链网站构成直接侵权为基础。

  然而,单纯的服务器标准并不能完全解决盗链问题,最大的缺陷在于,如果被链网站是合法地传播作品,盗链行为就无法根据服务器标准而受到著作权法规制。著作权的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认定都必须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在被链网站的传播行为本身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前提下,链接服务自然也难以构成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快看影视案则较为典型,视频聚合平台经营者所链接的对象是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实际上,在该案之前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例。如在乐视网诉小米公司案中,被链网站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是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法院仍然认定被告均构成侵权著作权。但被许可人与著作权人有所不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合同进行严格的约定,被许可人允许被链接的行为在构成违约的情况下也同时可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因此,被链网站是被许可人的情形下,服务器标准的缺陷还并不凸显。而快看影视案中的被链网站是著作权人本身,服务器标准的漏洞则无法弥补。

  服务器标准的支持者认为,上述情形可以适用民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来解决,笔者认为,这有待商榷。盗链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应当适用著作权法来解决问题,依据其他法律规范的来解决著作权纠纷会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滥用问题也被诟病已久,向一般条款逃逸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有损法律的权威。

  而且,如果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适用服务器标准,那么也没有理由拒绝对其他传播行为延及适用服务器标准。盗链行为不可能基于被链网站采取非交互式传播的理由而不适用服务器标准,否则会导致非交互式传播情形适用直接侵权规则,而交互式传播情形却适用间接侵权规则,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实际上,服务器标准来源于美国的一起谷歌的案件。该案的审理法院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了给搜索引擎的缩略图功能提供合法性的依据,才在个案中所提出这一权宜之计。并且,服务器标准并没有在美国的其他判例中被适用或引用,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从未出现过服务器标准。

  笔者认为,实质替代标准目前尚不成熟,适用的边界也并不清晰,容易被著作权人滥用而阻碍网络产业的发展,从而侵害公共利益。因此,以服务器标准为原则,实质替代标准为例外,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最佳选择。(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阮开欣)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