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专利技术完全是王先生自发性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查阅了大量资料,走访了多家设计院,经过个人的努力,完成了涉案项目的技术攻关,而不是工厂专门部署给王先生的科研项目和技术公关任务,不符合“执行本单位任务”这一条件规定。
【案情回放】: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王先生是一家工厂的技术总监,他自上世纪90年代在该厂工作以来,以头脑灵活、技术过硬而著称。后调至该单位项目攻关组,主要负责技术攻关和项目研发。
2012年10月,王先生在整理旧材料的时候发现,工厂在2007年曾立项研发一项新设备,但由于无法有效解决设备的漏油问题而搁置,于是王先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针对该项目开始攻关。王先生不仅在市图书馆查阅了大量资料,还多次走访各地设计院,终于在2013年3月完成了一系列机床配套设备的设计方案,并自行在外定做出设备样品,经过厂领导同意之后,这套设备开始投入试用。该设备出色的性能让厂领导眼前一亮,并在之后正式投产,使搁置多年的项目重新复苏。
2014年4月份,王先生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到期,被另一家公司高薪聘走。在办理离职的时候,厂方认为该项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应以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而王先生认为,该设备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属于个人发明,不同意厂方意见,遂向某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在该专利公告期内,厂方也提出了异议,认为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工厂应当为专利权人。
【案件结果】:某市知识产权局在接到单位提出异议之后,认为本案需要双方到场进行审查。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局组织了专家组对该专利进行了审查,最终确认王先生为专利权人。
【律师点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点评,该案件属于发明专利纠纷,由于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比较广,又利用过单位设备平台,因此,发明专利权如何定性成为本案最大的症结。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可见,如果是职务发明必须满足或“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两个条件之一。本案涉及的专利技术完全是王先生自发性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查阅了大量资料,走访了多家设计院,经过个人的努力,完成了涉案项目的技术攻关,而不是工厂专门部署给王先生的科研项目和技术公关任务,不符合“执行本单位任务”这一条件规定。
其次,虽然厂方代表在知识产权局审查异议时辩称该套设备的最终调试是利用了厂方的设备作为平台,依此推断出属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但律师认为,如果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发明创造来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构成要件,则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因此,化解此类矛盾纠纷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两个条件之一的“执行任务”和“主要利用”两个关键词上,故知识产权局给出的审查结果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司法实践中,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历来有着难解之分。为此律师建议,为了克服用人单位内部无法自行消化和解决的困境,单位与劳动者应尽量提前做好明确约定,以防争议发生,实现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权益和谐共处。
来源:中工网
作者:魏云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