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在美展会期间起诉国内鞋企专利侵权

  2016年2月17日,美国著名体育用品制造商耐克有限公司(Nike Inc., 以下简称“Nike”)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来自福建的厦门诚大进出口有限公司(Xiamen Bestwinn Imp. & Exp. Co., Ltd., 以下简称“诚大”)[1]告上了美国内华达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of Nevada)。

  据悉[2],被告诚大每年都会参加于2月和8月定期举办的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鞋类贸易展会(World Shoe Accessories Trade Show, 以下简称,“WSA“),并将其产品在展会中进行出售。今年的WSA于2月16日至18日举行,为期三天,耐克的起诉时间正值诚大参展之际。

  2月17日,接到此案的当天,内华达联邦地区法院已经针对原告的控诉,向被告发出了传票,并将此案分配给法官Andrew P. Gordon处理。原告也在起诉书中提出了查抄被告产品及宣传材料、宣传设备的请求。

  2月18日,美国联邦法警局(USMS)官员在原告律师的协助下查抄了厦门诚大在WSA上的展位。

  原告、被告背景介绍

  原告Nike是一家来自美国的跨国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制造商与销售商之一。其前身为Blue Ribbon Sports,成立于1964年,并于1971年正式更名为Nike。Nike致力于设计、研发、生产、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推广及销售。其产品种类更是包罗万象,涉及了运动与时尚鞋类产品、服装、运动器材、配件以及服务[3]。Nike花费了大量的经历用于对其自主研发产品的技术、外观及商标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保护[4]。

  被告诚大是来自福建厦门的一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目前拥有员工60人。主要从事于各种鞋类的进出口及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中包括了休闲鞋、运动鞋、女士鞋以及孩童鞋等等。诚大的主要市场为东南亚、南美、西欧、北欧以及美国中部[5]。

  案情介绍

  依据起诉书显示,原告Nike控诉诚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或进口美国的鞋类产品侵犯了Nike公司持有的鞋类设计方面的18项专利,如下图所示[6]:

  为了能够进一步证明被告诚大的侵权行为,原告还在起诉书中附上了被侵权产品的图片及被告产品的图片[7],如下图所示[8]:

  此外,原告称,曾4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告其侵权行为,然而被告却没有及时回复或在回复中并无做正面回应。不仅如此,被告在已知侵犯原告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仍继续将其鞋类产品进行生产、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或进口美国;并在WSA进行展示与出售。为了防止被告继续侵犯原告专利,原告希望通过联邦地区法院解决此事。

  另外,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Nike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以下“救济”申请:

  1. 裁定被告诚大故意侵犯原告上述18项设计方面的专利;

  2. 责令被告及其负责人、代理方、服务人员、员工、律师以及任何相关一方立即并永久禁止上述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

  3. 下令没收被告所有侵权产品、任何的复制品、类似产品及所有相关的宣传材料;

  4.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4条,责令被告赔付给原告3倍的损失费、庭审前被告通过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原告的成本;

  5.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5条,责令被告赔付给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开销;

  6. 授予原告更多法庭认可的救济。

  注明:来源于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此公司又名“福建诚大(中国)工业有限责任公司(Fujian Bestwinn (China) Industry Co., Ltd.)”

  [2]“Complaint”,p.4

  [3]“Nike Inc.“, Wikipedia:https://en.wikipedia.org/wiki/Nike,_Inc.

  [4]“General Allegations”, Complaint, p.3

  [5]“Company Profile”, Xiamen Bestwinn Imp. & Exp. Co., Ltd: http://bestwinn.en.alibaba.com/company_profile.html

  [6]“Nike, Inc. v. Fujian Bestwinn (China) Industry, Co., Ltd”:https://search.rpxcorp.com/lit/nvdce-113285?utm_campaign=rpxs_daily_lit_alert&utm_medium=email&utm_source=rpxsearch

  [7]本文只选取了其中两幅对比图片。

  [8]“Complaint”, pp.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