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名称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析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廖思嘉

  近年来,《爸爸去哪儿》、《爸爸回来了》、《挑战者联盟》、《极限挑战》、《舌尖上的中国》等多档综艺节目轰炸电视荧屏,中国电视市场的综艺节目呈现井喷之势。各档综艺节目的竞争一方面带来了中国电视市场的繁荣,另一方面白热化的竞争也带来了各家电视台综艺节目的名称之争和市场产品“傍名牌”现象。因此,电视节目权利人如何依法保护好其节目名称,既是电视节目权利人保护其知识产权、实现其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也是著作权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规范中国电视市场的重要一环。

  一、电视节目名称的法律性质

  电视节目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其节目名称,必须首先明确电视节目的法律性质,也就是明确电视节目名称有没有知识产权这一问题。知识产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者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其中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工业产权则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

  (一)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进行了列举,电视节目名称并未被纳入《著作权法》的列举范围内。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①根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某项智力成果构成为法律保护的作品,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范围内;第二,具有独创性;第三,具有有形形式;第四,能够复制。但是由简单短语构成的电视节目名称,诸如《非诚勿扰》、《中国好声音》、《花样姐姐》等,很难界定其具有独创性。因此,笔者认为电视节目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界定的作品。

  (二)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

  从学理上讲,商标是一种可为视觉感知的识别标识,其作用在于区别不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笔者认为电视节目制作者通过各种字体、图案等各种形式使电视节目名称显著具有可识别性,其目的之一就在于区别不同的电视节目、表明自己的节目不同于他人的任何节目、独立于其他节目、具有唯一性。

  纵观目前各档电视节目,其名称普遍具有以下几种属性:第一,电视节目名称具有非冲突性。电视节目在传播媒体上粉墨登场之前,都会受到广电总局的严格审查,保证其内容、模式、名称等符合公序良俗。同时这种审查机制保证了电视节目名称规避在先权利,具备非冲突性。第二,电视节目名称具有显著性。电视节目搭载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传播媒体,使其知名度大大提高,因此电视节目名称具有显著性特征。第三,电视节目名称具有可视性。电视节目制作者为了使其电视节目打开市场知名度,一般都会用图形、文字、色彩等形式使其节目名称具有高度可视性。②笔者认为电视节目名称的这些属性,使得电视节目名称具备商标的属性,可以以其申请注册服务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

  二、电视节目名称的法律保护途径

  (一)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法保护

  如上所述,电视节目名称符合商标的属性,因此当然可以适用《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例如,《小小看新闻》是上海电视台第一个申请商标注册的电视节目,上海电视台电视台对其“小小”卡通形象取得商标专用权,可以说是电视节目商标化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先权利”原则的规制

  所谓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合法享有的或者已经合法存在的权利。我国《商标法》与TRIPS协议的内容相协调,明文规定了在先权利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③

  符合法定条件的电视节目名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登记,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采取“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原则,以电视节目名称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时,不得侵犯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权利。同时电视节目具有强大的传播速度和受众群体,电视节目名称也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当电视节目名称被他人恶意抢注时,权利人可以依照在先权利原则请求得到法律救济。

  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商标法》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④《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有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⑤

  以电视节目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和使用电视节目名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恶意抢注电视节目名称、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电视节目名称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规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判断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的电视节目名称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参考行为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是否有贸易往来关系、合作关系,是否处于电视节目的覆盖区域内等。

  寻求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是指具有高度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⑥对于驰名商标国内外立法都给予了比普通商标更为有力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⑦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同类保护的原则,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的原则,其保护力度远远大于普通商标。

  电视节目作为受众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一种媒体内容,其节目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高度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因而也极易称为被侵犯的客体。笔者认为保护电视节目名称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积极寻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旦电视节目名称在商标局注册登记并且被认定为注册商标,则电视节目名称就可以寻求跨类保护。

  2012年中央电视台的美食记录类节目《舌尖上的中国》风靡全国,一道道精致的中华美食让人垂涎欲滴,节目收视率也是节节攀升。于是,《舌尖上的食堂》、《舌尖上的长春》、《舌尖上的重庆》等节目随之而来,如果中央电视台以《舌尖上的中国》电视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那么对于上述相似的美食记录节目,央视便可以禁止其使用相同或者相似名称以保护其专有权利。但是其他搭便车的产品,例如食品类的产品品牌:舌尖上的水饺、舌尖上的腊八粥,企业商号:舌尖上的面馆,对于这些不同类、不相似的商品、服务、企业商号等借《舌尖上的中国》电视节目热度之东风的行为,普通的注册商标保护则略显无力。笔者认为对于此种现象,《舌尖上的中国》节目权利人应当积极寻求将其电视节目名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如此一来,便可将其权利范围从同类电视节目延伸至不同类产品。

  (二)电视节目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上文已述电视节目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电视节目本身却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就是说电视节目名称属于作品名称。但是电视节目名称不同于一般的作品名称,其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商业价值高,因此笔者认为现行法律有待完善发展,应当给予但是节目名称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三)电视节目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电视节目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高度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因此很多的商品擅自使用电视节目名称提高其知名度,这就是所谓的“傍名牌”。⑧这种“傍名牌”现象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电视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当然的受到《犯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超级女声》诉超级女声卫生巾一案便是国内知名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选秀节目曾红极一时,因此自2005年起美洁公司在其卫生巾包装上擅自使用超级女声名称和标识,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和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美洁公司败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超级女声一案是电视节目寻求法律保护的典型,本案之所以能够胜诉,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超级女声》制作方早在节目爆红之初便以其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为以后保护其节目名称专用权奠定了基础。因此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权利人应当及早为其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以防止以后出现名称侵权事件。

  三、电视节目名称授权

  根据上文所述,权利人可以以电视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以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将其注册商标授权他人使用。因此,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权利人也当然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节目名称,以获取经济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电视节目权利人可以采用普通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协议和排他许可协议三种形式将其节目名称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将电视节目名称许可他人使用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例如商标的识别功能弱化,被许可方产品质量缺陷等。养生堂产品的泛滥便是电视节目名称滥用的结果。《养生堂》是北京卫视推出的健康养生类节目,节目一经推出便广受好评,“养生堂”三个字成为健康、养生、长寿的代名词。然而,一时之间,“养生堂蜂蜜”、“养生堂燕窝”、“养生堂维生素”“养生堂染发剂”等产品层出不穷。这些品牌借《养生堂》节目的东风赚得盆满钵满,同时也有很多不合格产品的的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不满,也直接损害了《养生堂》节目的社会认可度。

  笔者认为:权利人将电视节目名称授权他人使用时,应当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对被许可方进行许可前审查。权利人将电视节目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前应当对被许可方的资质、商誉、信用记录等进行深入调查,确保被许可方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

  第二,对被许可方进行持续监督。电视节目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后,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方进行持续监督,保证其产品质量。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电视节目已呈现井喷之势,电视节目名称的法律保护也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命题。电视节目名称具有商标属性,电视节目权利人应当尽早将其电视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电视节目名称能够以商标许可协议的形式授权他人使用,但是目前的市场秩序尚不健全,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

  注 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② 孙伟燕。论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J]。高校讲坛。2008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7条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4条

  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

  ⑧ 石月平。试论广播电视栏目名称的只是产权保护[J]。中华商标。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