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纠纷的关键在于商标权属问题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阮开欣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近期,《中国好声音》的节目模式纠纷引起社会高度关注。《the Voice of……》节目模式的权利人荷兰Talpa传媒公司决定不再与灿星制作公司续约,而将其节目模式许可给唐德影视公司。同时,Talpa公司还在香港申请了禁令,禁止灿星方面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而灿星公司在回应中指出,《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系由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联合创意命名,该节目品牌属于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共同拥有,Talpa公司无权授权任何一方制作名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对此,笔者认为,灿星公司对知识产权法存在一定的认识错误,《中国好声音》及其一系列标识的商标权归属于节目模式的许可人Talpa公司。(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很多人都将该纠纷的争议焦点关注在版权问题上,但其实不然,版权问题并不是本案的关键。诚然,节目模式中的元素融合在符合独创性表达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获得版权保护。但由于版权法的客体不包括属于思想范畴的方法或方案,节目模式中具有核心价值的单纯方法不能被版权法所垄断,如《the Voice of……》节目模式中采取转椅的方式决定选手的通过。如果他人只在自己节目中使用了单纯的方法,那么其只属于思想上的模仿,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侵犯版权。因此,灿星公司如果在其节目中只需做到一定的改动就可以轻易避免版权的纠纷。

  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电视节目所具有的商品属性越来越强。电视节目的名称及其相关商业外观存在指示电视节目来源的功能,因此其具有商标权而可以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中国好声音》名称本身及其英文名“the Voice of China”及其手握话筒的yes手势。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对电视节目名称给予商标保护的例子,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判决的湖南电视台诉广东美洁公司案中,对于湖南电视台的《超级女声》节目名称给予了商标权的保护。另外,2014年施行的新《商标法》第八条增加了声音商标,因此电视节目中的一些开场音乐在具有指示功能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

  《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的制作与传播是基于Talpa公司对于灿星公司的许可,除非合同有另外约定,其许可的权利中应该包括《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的商标权。灿星公司只是作为商标被许可人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在许可合同终止之后该商标权仍然归属于作为商标许可人的Talpa公司。在没有续约的情况下,Talpa公司有权禁止灿星公司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值得一提的是,商标许可并不会因为被许可人的商业成功而导致商标权属发生变化,如在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权纠纷案中,虽然加多宝公司对于“王老吉”商标的商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商标许可合同结束之后,王老吉公司仍然作为商标权人禁止加多宝公司使用其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the Voice of……》节目在《中国好声音》开播之前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在中国也有一定数量的观众认知该电视节目,因此《the Voice of……》相关标识的商标权已经存在。虽然商标权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商标在国外的使用情况通常不会予以考虑,但如果该商标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而且在国内公众对该商标具有也有一定程度的认知,那么域外的商标使用情况仍可加以考虑。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这一规则的认可,如在如佳选企业服务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BEST BUY”商标考虑其在国内使用情况的同时,也考虑了该商标在国际上的知名度。美国商标法以地域性为原则的同时更加开放地考虑域外因素,美国司法实践中承认驰名商标的例外规则,如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04年判决的吉甘特公司诉达罗公司(Grupo Gigante S.A. de C.V. v. Dallo & Co.)案中,原告是一家在墨西哥长期著名的连锁超市,其商标“GIGANTE ”在1999年前从未在美国使用过,而美国一家本土公司在1995年以同样的商标开办连锁超市,但在此之前国内一部分墨西哥裔的美国人已经认知墨西哥公司的商标,于是法院最终认定墨西哥公司优先于美国本土公司获得商标权。

  还需指出的是,《中国好声音》是《the Voice of China》的自然翻译,并非灿星公司的创意,而且两者也长期同时使用,指向同一电视节目的来源,无法分割归属。实际上,《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都指向了同一商誉,为了防止公众的混淆,必需有统一的归属。即使许可合同中对部分商业标识的归属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这部分的商业标识也同样归属于Talpa公司。在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业装潢纠纷案中,尽管商标许可并未提及红罐包装 ,完全是由加多宝公司自主使用的,但由于“王老吉”商标与红罐包装长期处于捆绑的状态并获得公众的认知,为了防止公众的混淆而保持商誉的一致性,法院最终认定其红罐包装的商标权益也归属于王老吉公司,加多宝公司无权使用红罐包装。

  因此,灿星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后未经许可不仅无权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也不能误导性地暗示观众其与《中国好声音》的关系,否则仍然属于不正当地挖掘他人的商誉,侵犯Talpa公司的商标权。不过,商标法同样不能垄断节目模式中的单纯方法,灿星公司制作同样类型的电视节目仍然可以使用诸如转椅决定选手的方法。另外,无论灿星公司是否对《中国好声音》的相关标识进行了商标注册,都不会实质性地影响商标权的归属。这类似于隐名买房,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私下对权属进行约定,隐名的当事人仍然有权主张其是真正的权利人。

  《中国好声音》纠纷鲜血淋漓地展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企业重视自主知识产权敲响了警钟。国内企业应开发自主的创意产业,如果一味地借用国外的模式,那么最终只能为外国公司做嫁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