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再审申请人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1201号
案情概要
鑫宇公司是“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发明的独占许可方,并被授予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的权利。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载明:“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其特征在于:由下列重量百分比的元素:C:0.04-0.12、Mn:1.2-2.20、Si:0.40-0.90、Ti:0.03-0.20、V:0.03-0.06、B:0.002-0.006、S≤0.025、P≤0.025,余量为铁及其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猴王公司生产的焊丝化学成分构成如下:碳(C)0.085、硫(S)0.004、铬(Cr)0.080、铜(Cu)0.087、锰(Mn)1.69、镍(Ni)0.049、磷(P)0.009、硅(Si)0.69、钛(Ti)0.091、钒(V)0.031、硼(B)0.0028%、铌(Nb)<0.002。铁(Fe)余量。”权利要求2载明:“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焊丝表面上镀铜,其镀铜的量小于焊丝中铁重量的0.5%。”鑫宇公司诉称猴王公司侵犯其涉案发明的专利权。
附: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1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敦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宇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猴王公司生产的焊丝包含涉案专利的全部特征,一、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事实错误。
(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适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的相关规定错误。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鑫宇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猴王公司提交意见认为:
(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之外的其他组分,应当认定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二审判决适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的规定正确。
本院另查明
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该焊丝中含有高含量的贵重金属镍,因此使得其成本大大提高。”说明书发明内容记载:“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不含有贵重的金属镍和钼,每吨的生产成本能够降低1000多元以上。”
本院认为,封闭式权利要求与开放式权利要求是一组相对应的权利要求类型,关于二者的规定主要体现于《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第二部分第十章、《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第二部分第二、十章等相关规定之中。之所以区分封闭式权利要求与开放式权利要求,在于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特定形式的措辞或者表达,表明除权利要求明确列举的组分、结构或者步骤等技术特征之外,专利技术方案是否还进一步涵盖未明确列举的其他技术特征。其中,封闭式权利要求通过“由……组成”、“余量为……”等表达方式的限定,表明其排除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组分、结构或者步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了“由……构成”、“余量为铁及其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等措辞,表明权利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组分进行了穷尽式列举,权利要求1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系有关专利侵权判断中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的规定。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为充分条件。即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还附加有其他技术特征的,亦不影响侵权判断,仍应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应当首先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封闭式权利要求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以特定措辞或者表达,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包括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排除了其他组分、结构或者步骤。因此,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除了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会出现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从严解释,权利人更容易避开现有技术获得授权;侵权诉讼中从宽解释,覆盖更宽保护范围,权利人两头得利,法律适用前后脱节的情形。
《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中有关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并且已在专利审查实践中适用多年,形成了稳定的秩序和预期,已为业界所广泛认可和接受。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可以参照适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除具有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组分之外,还含有铬、铜、镍三种组分,其中镍还是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指出需要排除的组分。因此,二审判决参照适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规定,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正确。鑫宇公司有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鑫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