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冰
来源 | 法临天下
以利谋之,徐徐图之,让我们发起一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人民战争。
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从双倍赔偿到十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赋予了我们一条用法律赚钱的道路。以利谋之,徐徐图之,让我们发起一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人民战争。
1、普通商品双倍赔偿
条件:受到欺诈购买
如何认定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违反此义务,将构成欺诈。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欺诈的定义作了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如果销售者举证证明消费者知假买假是故意为之,则可能得不到双倍赔偿。
2、特殊商品(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十倍赔偿
条件: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特色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特殊商品。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特殊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特殊商品,就符合十倍赔偿的条件,既不要求产生人身损害后果,也不要求消费者是否明知,知假买假仍然可以十倍赔偿。
如何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提示1: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提示2: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提示3: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如何认定销售行为中的“明知”
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案中,法院认为,该山楂片所存在的瑕疵是在外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发现的,因此,产品销售商是在应当知道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
孙银山诉欧尚超市案中,法院认为,欧尚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社会常识与司法实践,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明知”:
①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②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的;
③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④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
⑤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⑥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
4、如何做一个职业打假人
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所谓职业打假人是否能够获得十倍赔偿,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法院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其他的一些市场秩序上的问题。对此法院仍然处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原告孙银山诉欧尚超市案中,法院认为,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并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认为孙银山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5、职业打假人的运作模式
一是知假买假索赔,如职业打假人在商店购买或查看某品牌商品时,发现该商品是假冒产品,于是大量购买,并据此依法索赔。二是通过打假获取举报奖励,即职业打假人先进行市场调查,将存在违法经营问题企业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要求监管部门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答复,最后依据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和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举报奖励规定,申请举报奖励。三是受生产厂家委托,请求并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产品的经营者,再根据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按照合同约定获取生产厂家支付的报酬或同时向监管部门申请举报奖励。
6、职业打假人注意事项:避免“敲诈勒索罪”陷阱
成都职业打假者刘江(真名黄勇)在观看一些市、县电视台播放的广告后,向执法部门举报其中的虚假广告。刘江在与某些电视台“沟通”,并获得“封口费”之后,承诺不再举报。2011年12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黄勇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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